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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事后抢劫问题比较研究 【毕业设计】事后抢劫问题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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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力。四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关于事后抢劫罪的既未遂的判断标准问题,日本刑法理论界大致有以下几种主张第种主张是,事后抢劫罪只有在盗窃既遂的场合才能成立,其既遂未遂的标准,应该根据盗窃犯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是否达到防止所窃财物被他人夺回的目的而定,如果财物未被他人夺回目的已达到,那就是既遂如果已被夺回目的未达到,则是未遂。第二种主张是,以暴力胁迫行为本身作为认定既未遂的标准,只要盗窃犯人基于刑法规定的三种目的而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即使盗窃是未遂,事后抢劫罪也算是既遂只有着手实行暴力胁迫而未遂者,才能视为事后抢劫未遂。第三种主张是,以盗窃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作为认定事后抢劫罪既遂未遂的标准,即盗窃既遂事后抢劫也为既遂,盗窃未遂则事后抢劫也是未遂。这是日本刑法理论上的通说,也是日本法院的判例所采取的主张。第四种主张是,以最终是否取得财物作为事后抢劫罪既未遂的标准,即便是盗窃既遂,如果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没有达到目的,财物还是被他人夺回,这仍然属于事后抢劫未遂如果盗窃未遂,为免受逮捕湮灭罪迹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尽管达到了这样的目的,但由于没取得财物,自然只能算是事后抢劫未遂。我国学者般认为,事后抢劫罪既然要按刑法第条所规定的般抢劫罪定罪处罚,那么,其既遂未遂的标准也应该与般抢劫罪相同,因此,我国的刑法学论著,大多未将其作为特殊问题提出来作专门研究。但也有学者认为,适用年刑法第条即现行刑法第条的前提之就是行为人已经盗窃诈骗抢夺到了财物,而该条所规定的事后抢劫罪既遂未遂的划分,也是以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抢劫犯罪就是既遂,换。

2、不可能转化为抢劫,这似乎不太合情理。况且,过去刑法未单独规定金融诈骗合同诈骗时,这类诈骗犯罪都是包容在个统的诈骗罪中的,实施这类诈骗行为后,为抗拒抓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也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现在由于刑法对这类诈骗单独规定了罪名,反而不能转化为抢劫了。这明显缺乏合理性。为了解决这问题,有必要在相应条款中规定实施这类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有关抢劫的处罚规定。如在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的条文中,可以增列款规定抢劫军用物资罪,另外再对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的转化型抢劫犯作明文规定,等等。关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事后抢劫罪成立条件中的当场,也存在与日本等国样的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问题。对当场的理解,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几种不同观点。第种观点认为,当场就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现场。第二观点认为,当场是指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有关的地方。从时间上看,可以是盗窃等行为实施时或刚实施完不久,也可以是数天后从地点上看,可以是盗窃等的犯罪地,也可以是离开盗窃等犯罪地的途中,还可以是行为人的住所等地。第三种观点认为。当场指实施盗窃等犯罪的现场二指以犯罪现场为中心与犯罪分子活动有关的定空间范围,此外只要犯罪分子尚未摆脱监视者力所能及的范围,都属于当场。如盗窃存折支票,当场的范围应从盗窃的时间场所扩大到兑换货币或提取货物的时间和场所。第四种观点认为,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或者刚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过程中,可以视为现场的延伸。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笔者也赞成这种观点。其他三种观点要。

3、求暴力胁迫是在盗窃行为之后,或者放弃盗窃犯意后很短时间内实施的,使得在社会观念上不是在刑法上认为盗窃行为还没有终了。也只有在这种状态中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才能视为与普通抢劫罪具有相同性质的事后抢劫。如果在相隔很远的时间和场所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则不成其为事后抢劫。具体地说,在判断是否处于盗窃的机会中时,要综合考虑暴力胁迫与盗窃行为之间在时间场所上的连接性事实上的关联性等多种因素。日本有以下些判例可供参考行为人犯盗窃罪后分钟在相隔公里的地方,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不使其取回财物的,成立事后抢劫罪行为人从饮酒熟睡的被害人身上窃取财物,为了湮灭罪证,产生杀人之念,但由于来了客人而不能实行,经过小时之后杀死了被害人,这也被认定为事后抢劫罪。但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后逃跑,在离现场只有米的地方,偶然遇到警察质问而对警察使用暴力的,则不认为是事后抢劫罪,理由是此时的暴力与盗窃事实没有关联性。我国刑法第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依照第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从这规定可以看出,事后抢劫罪或转化型抢劫罪的前行为必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行为即暴力暴力威胁必须是当场实施的。但由于我国刑法对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成立条件的规定,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规定,只要有盗窃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实施盗窃行为的人就是盗窃犯,就具备了犯事后抢劫罪的前提条件。要求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才构成相应的犯罪。那么,对作为事后抢劫罪成立前提条件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

4、是对当场的范围限制得过窄如将当场理解为犯罪现场,要么是把当场的范围划得太宽如延长到作案后数天或远离现场的兑换提货场所等,忽视了当场在时间场所上应有的密接性和认定过程中必须贯彻的灵活性。而通说的观点则避免了这两方面的缺陷,并且与上述德日等国的判例和通说的主张相接近,因而具有较大的可取性。另外,作为事后抢劫罪手段的暴力胁迫是否必须达到定程度这也是理论上有争论的问题。在德日等国,作为普通抢劫罪的手段的暴力胁迫,般认为应该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那么,本罪的暴力胁迫行为是否也必须达到这种程度呢学者们大多认为,本罪同普通抢劫罪有相同程度的危险性和反社会性,尽管暴力胁迫与夺取财物的时间先后顺序有所不同,但罪质相同,因此,暴力胁迫的程度也应相同。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本罪大多是在已经取得财物时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往往采用比普通抢劫罪轻的暴力胁迫手段,就能达到目的,因而,本罪的暴力胁迫的程度可以轻于普通抢劫罪。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犯人如果已被人发现而受到抓捕时,为了逃走总会实施定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论暴力程度轻重与否,概以事后抢劫论罪,特别是在出现致人伤害的后果时,更要按法定刑很重的抢劫伤人罪定罪处罚,这就势必造成处罚过苛的不良后果。正因为如此,日本近来的判例对本罪的暴力程度有从严掌握的倾向。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也认为,事后抢劫中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暴力威胁的程度,应当以抓捕人不敢或者不能抓捕为条件。如果没有伤害的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而推推撞撞,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

5、应该作严格解释,理解为是指盗窃诈骗抢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情形呢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另种观点认为,不要求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但也不能是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还有种观点认为,不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的情况。我认为,从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的立场而言,对刑法所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只能理解为是指构成犯罪的情形。如果解释为只要有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就有可能构成事后抢劫罪,那就是种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显然是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但是,作上述严格解释,又有不合理之处。因为普通抢劫罪的成立并无数额限制,而事后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只是在暴力胁迫与取财的先后顺序上有差别,并无实质的不同,在成立犯罪的条件上也不应该有差别。事实上,在德国意大利等许多国家刑法中都明文规定,只要在盗窃时或窃取物品后当场或立即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就有可能构成事后抢劫罪,并非只有犯盗窃罪时或盗窃犯罪后才构成事后抢劫罪。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将事后抢劫罪的前行为规定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存在缺陷,有必要予以修改。与此相关并有待进步研究的是,实施其他特殊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如盗伐林木盗窃广播电视设施盗窃抢夺军用物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能否转化为抢劫罪有的学者持肯定态度,认为义的。不过,应该看到,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盗窃广播电视等设施盗窃抢夺军用物资,都是比普通盗窃诈骗抢夺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认为实施这类行为后采用暴力胁迫手段等。

6、罚的完全无责任能力状态或应减轻处罚的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对这种情形应该如何处理呢如果认为事后抢劫罪是身分犯,窃取行为不是实行行为,实施作为实行行为的暴力胁迫时,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这当然不可罚或应减轻处罚。日本曾有地方裁判所的判例持这种主张。但是,如果认为本罪不是身分犯,窃取行为也是本罪实行行为的部分,那么,上述情形就属于在系列的犯罪行为中,行为者的责任能力发生变化的问题。由于实行行为窃取行为开始时有完全的责任能力,从窃取到暴力胁迫这系列行为的整体,也应该认为有责任能力。三事后抢劫的行为为了把种行为评价为事后抢劫罪,盗窃行为与暴力胁迫之间必须具有紧密联系。两者之间的联系通常是由实施两种行为的场所时间距离的远近所决定的。德国刑法规定暴力胁迫必须是在盗窃时被当场发现后,意大利刑法规定必须在窃取物品后立即使用暴力或威胁。但是,所谓盗窃时,窃取物品后立即当场,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往往很难认定。日本韩国等国刑法对此没有作明文规定,只能由判例和学说来作解释。日本的判例和学说解释为要求暴力胁迫行为是在盗窃的现场或盗窃现场延长的场所或者盗窃的机会还在继续中实施的。所谓盗窃的机会,日本的通说认为,是指盗窃的现场以及与该现场相连接的追还财物或逮捕犯人的状态中。般要求在时间与场所上与盗窃行为相连接,但即使在时间与场所上有定距离,如果仍处于追赶犯人的过程中,则认为是盗窃现场的延长,视为在盗窃的机会中机会延长理论。之所以要求暴力胁迫与盗窃行为之间具有紧密联系,是因为事后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属于同性质的犯罪,必须能够将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胁迫评价为夺取财物的手段,而要做到这点,就要。

7、是对当场的范围限制得过窄如将当场理解为犯罪现场,要么是把当场的范围划得太宽如延长到作案后数天或远离现场的兑换提货场所等,忽视了当场在时间场所上应有的密接性和认定过程中必须贯彻的灵活性。而通说的观点则避免了这两方面的缺陷,并且与上述德日等国的判例和通说的主张相接近,因而具有较大的可取性。另外,作为事后抢劫罪手段的暴力胁迫是否必须达到定程度这也是理论上有争论的问题。在德日等国,作为普通抢劫罪的手段的暴力胁迫,般认为应该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那么,本罪的暴力胁迫行为是否也必须达到这种程度呢学者们大多认为,本罪同普通抢劫罪有相同程度的危险性和反社会性,尽管暴力胁迫与夺取财物的时间先后顺序有所不同,但罪质相同,因此,暴力胁迫的程度也应相同。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本罪大多是在已经取得财物时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往往采用比普通抢劫罪轻的暴力胁迫手段,就能达到目的,因而,本罪的暴力胁迫的程度可以轻于普通抢劫罪。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犯人如果已被人发现而受到抓捕时,为了逃走总会实施定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论暴力程度轻重与否,概以事后抢劫论罪,特别是在出现致人伤害的后果时,更要按法定刑很重的抢劫伤人罪定罪处罚,这就势必造成处罚过苛的不良后果。正因为如此,日本近来的判例对本罪的暴力程度有从严掌握的倾向。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也认为,事后抢劫中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暴力威胁的程度,应当以抓捕人不敢或者不能抓捕为条件。如果没有伤害的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而推推撞撞,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

8、不可能转化为抢劫,这似乎不太合情理。况且,过去刑法未单独规定金融诈骗合同诈骗时,这类诈骗犯罪都是包容在个统的诈骗罪中的,实施这类诈骗行为后,为抗拒抓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也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现在由于刑法对这类诈骗单独规定了罪名,反而不能转化为抢劫了。这明显缺乏合理性。为了解决这问题,有必要在相应条款中规定实施这类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有关抢劫的处罚规定。如在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的条文中,可以增列款规定抢劫军用物资罪,另外再对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的转化型抢劫犯作明文规定,等等。关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事后抢劫罪成立条件中的当场,也存在与日本等国样的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问题。对当场的理解,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几种不同观点。第种观点认为,当场就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现场。第二观点认为,当场是指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有关的地方。从时间上看,可以是盗窃等行为实施时或刚实施完不久,也可以是数天后从地点上看,可以是盗窃等的犯罪地,也可以是离开盗窃等犯罪地的途中,还可以是行为人的住所等地。第三种观点认为。当场指实施盗窃等犯罪的现场二指以犯罪现场为中心与犯罪分子活动有关的定空间范围,此外只要犯罪分子尚未摆脱监视者力所能及的范围,都属于当场。如盗窃存折支票,当场的范围应从盗窃的时间场所扩大到兑换货币或提取货物的时间和场所。第四种观点认为,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或者刚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过程中,可以视为现场的延伸。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笔者也赞成这种观点。其他三种观点要。

参考资料:

[1]【毕业设计】中小型企业网站建设(第48页,发表于2022-06-24 20:30)

[2]【毕业设计】中小型企业的OA设计探究(第25页,发表于2022-06-24 20:30)

[3]【毕业设计】中小型企业局域网的设计与实现(第34页,发表于2022-06-24 20:30)

[4]【毕业设计】中小型人事管理系统毕业设计(第42页,发表于2022-06-24 20:30)

[5]【毕业设计】中小制造企业成本控制研究(第23页,发表于2022-06-24 20:30)

[6]【毕业设计】中小企业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第22页,发表于2022-06-24 20:30)

[7]【毕业设计】中小企业财务预警体系研究(第19页,发表于2022-06-24 20:30)

[8]【毕业设计】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现状问题及对策(第9页,发表于2022-06-24 20:30)

[9]【毕业设计】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现状及对策(第25页,发表于2022-06-24 20:30)

[10]【毕业设计】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2(第5页,发表于2022-06-24 20:30)

[11]【毕业设计】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探析(第11页,发表于2022-06-24 20:30)

[12]【毕业设计】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2(第13页,发表于2022-06-24 20:30)

[13]【毕业设计】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第15页,发表于2022-06-24 20:30)

[14]【毕业设计】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相关分析(第10页,发表于2022-06-24 20:30)

[15]【毕业设计】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讨(第8页,发表于2022-06-24 20:30)

[16]【毕业设计】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探讨(第8页,发表于2022-06-24 20:30)

[17]【毕业设计】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第15页,发表于2022-06-24 20:30)

[18]【毕业设计】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第33页,发表于2022-06-24 20:30)

[19]【毕业设计】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原因及对策探究(第23页,发表于2022-06-24 20:30)

[20]【毕业设计】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对策研究(第34页,发表于2022-06-24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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