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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关于合同解除异议权的几点思考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4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4 19:30

《关于合同解除异议权的几点思考》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有人认为该异议权是特殊的形成权,旨在消除或者修正他人形成权的法律效力也有人认为是请求权,请求撤销合同解除的效力。本文认为,此处的异议仅能被认为是种对合同解除的抗辩,如果非要将其视为种权利,仅能是广义抗辩权的种。在司法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是否解除进行确认之前,合同是否已经发生解除之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方当事人自认为有解除权而发出解除通知,相对人对合同效力状况持异议,并不意味着事实上消除和修正了合同解除的效力,异议权所针对的应是形成权成立的条件,即解除权行使事由成立与否,而不是形成权本身......”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找出该条文适用的症结所在,进而提出完善该条文的建议。法条解读与定性分析异议权之内容异议的内容为何所谓异议,似乎是指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但从解除权作为形成权的性质出发,考虑解除权运作的实际情形,此处的异议并不限于对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提出不同的意见,有时甚至表现为请求相对人继续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在相对人主张合同解除之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权利要求时,提出因合同有效而无此类法律效果的抗辩。所以,相对人不同意合同解除和请求解除权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意见应当属异议的内容。关于异议权的性质存在多种观点。有人认为该异议权是特殊的形成权......”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相对方当事人没必要行使异议权,法律也无需对相对方行使异议权进行限制,更不能因其超期行使异议权而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解除权人享有实际的解除权的情况下,合同已经于解除通知到向对方时解除,当事人是否异议以及何时异议或者选择不异议,对合同解除权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的影响,最多的影响可能是被迫参与到合同解除异议之诉中。因此,异议期间的规定似乎略显多余,其根本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异议权。关于合同解除异议权的几点思考论文摘要为了更好的维护合同的安定与交易安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条对合同解除之异议权行使作出了进步的规定。然而......”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本文将以法条分析为出发点,立足于司法解释适用之难题,提出完善该司法解释的建议。论文关键词合同解除异议异议方式不予支持异议期间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避免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损失,法律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即相对方可对解除行为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对合同解除异议进步作出限制,旨在促使异议权人积极的行使权利,避免合同解除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妨碍交易安全。然而,对于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不仅在学理上存在重大分歧,在实践中也存在适用困难。为此......”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更不具备请求权要求他人为或不为定行为的权利。因此,此异议仅是种事实上的抗辩权利。二异议权的行使方式为何提出合同解除异议可以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方仅向合同解除方提出异议的,该异议不合法本文认为,合同是当事正为代价。且相对方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故应当认定合同已经解除,法律关系从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即告终止。两种观点分歧的原因在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究竟是以追求效率促进交易为目的,还是以合同正义为追求。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首先,合同是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契约严守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请求撤销合同解除的效力。本文认为,此处的异议仅能被认为是种对合同解除的抗辩,如果非要将其视为种权利,仅能是广义抗辩权的种。在司法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是否解除进行确认之前,合同是否已经发生解除之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方当事人自认为有解除权而发出解除通知,相对人对合同效力状况持异议,并不意味着事实上消除和修正了合同解除的效力,异议权所针对的应是形成权成立的条件,即解除权行使事由成立与否,而不是形成权本身。此异议不具备形成权作为单方行为发生法律关系变更的性质,更不具备请求权要求他人为或不为定行为的权利......”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即方当事人在发出合同解除通知时已经事实上基本享有合同解除权,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原本用来保护合同相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异议权,却很有可能成为恶意解除权人规避风险和责任的借口,损害依法履行合同的相对方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该条文加以完善。关于法条适用的前提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只有在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关于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条件时,而相对方未在法定和约定的时间提出异议的,合同得以解除。因此,当事人异议的前提条件应是合同解除权人已经享有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合同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义务。合同解除只是合同履行不能的无奈选择,所以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那么,只有在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的情形下,方当事人才能以通知的形式解除合同。其次,从法律后果来看,如果主张合同解除方当事人并无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权,相对人逾期提出异议的,合同仍解除,那么,解除的时间点如何认定如果认定异议期满之日解除,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如果追溯到解除通知到达之日,则相当于把异议期满相对方未提出解除异议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也没有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更不能做出此规定......”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款后段的规定对于解除权人不起作用。二关于法院审查的方式如前所述,本文法院应对提出解除合同的方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进行实质审查,在提出解除合同方当事人不具备法定的解除权或者约定的解除权的情况下,相对方事实上是无需要提出异议的,更不用受异议期间的限制。而是否具有解除权只有待人民法院审查之后才能确定。因此,法院对于合同是否解除应当进行实质审查。三关于异议期间的计算异议期间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督促非合同解除当事人积极的主张异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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