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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 节约粮食是一种生活习惯主题PPT(21页) 编号18060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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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粮食是一种生活习惯主题PPT(21页) 编号18060》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条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但是,该原则没有规定哪方当事人应该对哪些事实进行主张,因此当双方当事人就同事实为相反主张,而应当由谁举证时,该原则就解决不了这问题。另外,当时立法者“只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规定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年月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被认为是自民诉法颁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所制定的较为完善较为系统的诉讼证据规则。该规定第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条规定了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第条规定了合同和代理权纠纷的举证责任,第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纠纷的举证责任。第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是强人所难。而对于被告来说,既然他主张存在种债权债务关系,他通常总是掌握着能够证明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或证据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姓名龚杨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诉讼法学指导教师刘春梅摘要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即方取得利益另方遭受损失取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取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对于这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是“无法律上原因”要件究竟应该由哪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本文分五章对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论述。第章主要介绍无法律上原因的含义。关于无法律上原因的含义存在统说和非统说。统说又包括公平说债权说法律关系说等学说。但是这些学说在解释无法律上原因的含义上均有所不足。非统说从不当得利的分类出发,探讨各种具体类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的具体含义,使得对于无法律上原因的含义的把握更容易。在坚持非统说的基础上,本章对各种类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的具体含义分别作出了解释......”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学界及实务中争议较大的是“有无法律上原因”这个要件由哪方承担举证责任,主张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人就认为该要件分配给原告举证不公平,而分配给被告举证才能实现公平。二学界上关于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观点不对于无法律上原因举证责任分配,在我国学界虽存在不同观点,但似乎并未产生激烈的争论,还未听到对不同观点进行质疑反驳的声音,这或许在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显得还不够深入。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刀切”我国大部分学者如杨振山汤维建等并不区分不当得利的各种情形,对其举证责任分配概而论,或由原告举证,或由被告举证下文中将介绍各位学者的观点。只有李浩教授将不当得利被告取得利益有无合法根据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分为三种情形分别讨论。第种情形,原告主张原先有种合法的依据,但后来这种依据不复存在。如原告基于合同为种给付行为,后来合同被撤销或解除。被告如对原告主张的撤销或解除合同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争执,应由原告对该事实的存在负举证责任。第二种情形......”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被告则主张有种合法的依据。如基于赠与基于抵押权等,则应由被告对存在合法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因为在上述争执中,实际上是被告主张存在种法律关系而取得该利益,原告否认法律关系的存在,当然应由被告证明产生该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第三种情形,原告主张因履行不存在的债务而引起不当得利。履行不存在的债务,大致有三种情形履行根本不存在的债务,即方误认为存在种债务关系而为的给付行为。如继承人误认为被继承人生前欠人债务而向其清偿等履行已经消灭了的债务,如债务人不知道保证人已替他清偿债务又向债权人偿还欠债合同解除后仍依该合同交付标的物等履行义务超过应该给付的债务,比如银行工作人员向储户多付款等。对于情形,李浩教授认为此种情形即德国日本所称的“非债清偿”,其举证责任分配为原告就已为给付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则应对债务关系的存在负举证责任。理由有两个其,若分配给原告将导致举证责任分配前后不,其实该理由与前述陈荣宗所持的理由是相同的。其二,从举证难易的角度看......”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学界对于第条的理解分歧较大。“有学者认为,此规定首次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制度,规定了客观的证明责任,也是我国目前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般原则。”也有不少学者认为,“该条款仅仅是关于提供证据责任的认定,而非结果责任的分配原则”。笔者同意前种观点,因为该条的立法本意是规定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虽然条文在表述上有不够严谨之处,从而导致部分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但是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文字表述上存在的瑕疵而否定立法的本意。梁书文同志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原民事审判庭庭长参与了证据规定的起草前五稿的执笔人,他在新解释书中写到,“本条指证据规定第条笔者注解释第二款弥补了这个不足指民诉法条只规定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没有规定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笔者注,明确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条第款“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各自对什么样的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而不是就同个事实主张都负有举证责任......”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域外观点认为,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依不当得利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由原告承担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对于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由被告承担有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对于由原告承担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的情形,要设法减轻其举证负担。如德国的“间接证明”我国台湾地区的“课予被告较高之就原因具体化说明义务”“阶段举证责任”“被告就无法律上原因有陈述义务甚或事案解明义务”。第三章描述了我国关于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从立法上,对于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证据规定虽然规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般规则,但是对于是否适用于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仍存在争议。学界上对于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观点不。表现在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刀切”无法律上原因由哪方负举证责任无法律上原因举证责任分配的依据为何。实践中对于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存在争议......”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因此,此时法官还不可以自由裁量分配举证责任,应先适用般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如果适用般规定有可能导致不公正结果产生当法律规范本身特征不够明显,不足以使法官直接援用时,应考虑由法官遵循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来分析实体法规范,从立法意图的角度来考虑如何区分不同的要件事实。第条的后半句规定了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应该考虑的几个因素。梁书文在新解释书中对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举证能力三个要素的含义做了阐释。公平原则包括举证的难易程度与证据的距离远近控制证据的情况以及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诚实信用原则,比如妨碍举证可能导致对妨碍举证方不利的推定。当事人举证能力要考虑两个方面是当事人是个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般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比个人的举证能力强二是考虑个人之间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不同情况。可见,梁书文认为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主要衡量的因素是诉讼法上的因素,对实体法上的因素似乎未加关注,这似与英美法系的利益衡量说存在定的差异......”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证据规定的第条和第条规定体现了我国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即以大陆法系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为主,以英美法系的利益衡量说为辅。第条的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年,第页。转引自梁书文主编新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第页。宋英辉,汤维建主编证据法学研究述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第页。宋英辉,汤维建主编证据法学研究述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第页。梁书文主编新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第页。梁书文主编新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第页。梁书文主编新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第页。参见梁书文主编新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第页。前半句还规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适用规则法律对举证责任分配有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分配举证责任法律没有规定而司法解释有规定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分配举证责任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的,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分配举证责任。笔者以为,此处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应理解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类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没有具体规定......”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考虑的因素包括政策公平证据所持或证据距离方便概然性经验规则请求变更现状的当事人理应承担证明责任等等。另外,因为美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据开示制度收集证据,所以,在证明责任分配的实务中,并不十分重视证据距离的重要性。证据距离,在美国只对定范围内的案件适用。具体到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从上述列举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只能先适用般规定,只有适用般规定可能导致不公正时,法官才可能自由裁量分配举证责任。按照般规定,不当得利成立的四个要件均应该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只有当分配给原告方举证有梁书文主编新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第页。肖建国民事诉讼立法研讨与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年,第页。参见梁书文主编新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第页。陈刚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第页。,转引自陈刚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第页。陈刚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第页。可能导致不公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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