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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社会艺术论文:论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律世界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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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论文:论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律世界》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法律则是人类行为的规则。然而,多数西方法学家忽略了两种规则间的差异,当追溯外国法或古代法时,他们采用后者的视角将法律视为人类行为的规则当研究国内法或现行法时,他们又轻易地转而采用前者的视角。在埃利希看来,这种模糊或忽视的态度实际上隐含着种与日常经验相悖的观念,即法院据以进行裁决的规则就是人们应当据以行为的规则,而随着时间的发展,人们确实将会按照法院据以裁决的规则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埃利希主张法律社会学必须首先研究法院的判决对人们的实际行为产生影响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实际情况及其依赖于什么样的环境。立院据以进行裁决的规则就是人们应当据以行为的规则,而随着时间的发展,人们确实将会按照法院据以裁决的规则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埃利希主张法律社会学必须首先研究法院的判决对人们的实际行为产生影响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实际情况及其依赖于什么样的环境......”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即人们普遍意识到是和平的关系,质言之,裁判规范不是针对和平的关系,而是针对法律诉讼。社会团体与生活的多样性及其引发的冲突与纠纷的多样性,导致裁判规范必须通过普遍化与统化手段来简化规则,以应对这些纷繁复杂的情况。埃利希推断,最早出现的是普遍而统的裁判规范,并不是活法在统的形式下,个别的地方性的差异也可能继续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基于普遍社会心理经济性考量及巨大的社会需求,法律不仅适用于当下的案件,而且也适用于相同或类似的案件,这就是裁判规范对法律形成至关重要的稳定性法则。正是由于稳定性法则,裁判规范才获得了非凡顽强的生命力和巨大伸展力,最终演变为法律规范,并被以固定内容和书面形式记录下来。法律的个维度在般意义上,法律概念仅指制定法或成文法,但在埃利希看来,这种法律观念根本无法满足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基本需要,故而......”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存在种不依赖于法律命题的活法,这正是法律科学研究的对象。从内容与逻辑结构上看,法社会学原理是系列与法律社会学主题相关的文章集合,而不是个具有系统性的诠释。在定程度上或法官据以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规范。仅从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角度讲,法院并不是以国家的机关而是以社会的机关的形态而出现的。法院的功能原本在于根据相互之间已存在关系的氏族和家庭的委托对不同团体成员之间的争端作出裁决。塔西陀在日耳曼尼亚志中记述了古代日耳曼人的冲突解决方式通过血亲复仇或者交付赎罪金来赎罪,甚至还列明了赎罪金的具体额度。很久以后,才真正出现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处理直接涉及国家或者国王的事务。就社会功能而言,法院仅仅是不参与争端的人或者人的集合,他们应当通过其关于争议对象所表达的判决意见,来促进和平或者维持社会秩序。任何裁判规范均有特定的社会基础......”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所以法官实际上成为正义的终极卫士。法官不仅要关注当前既有的活法,而且还要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活法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以及伦理的需求。社会学的任务正是为法官与立法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与信息。世纪初期,在理论层面,受过科学训练的法学家普遍认为,西方法律史上的大部分法律不是由国家创制的,即使在今天,大量的法律也来自其他的源头。此前,至少已有两种法学思潮开始质疑只有国家宣称的才是法律或者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的观点,进而试图从各自不同的视角科学地探究法律的本质,从国家之外追溯法家机关的法院,处理直接涉及国家或者国王的事务。就社会功能而言,法院仅仅是不参与争端的人或者人的集合,他们应当通过其关于争议对象所表达的判决意见,来促进和平或者维持社会秩序。任何裁判规范均有特定的社会基础,包括团体的内部秩序构建这种秩序的法律事实据以在团体中分配个人权利与义务的习惯支配与占有关系契约章程以及遗嘱的处分等。同时......”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因而,埃利希创设了法律规范的承认理论,即无论法律规范还是其他规范,只要人类据以调整自己的行为,就必须得到承认规范经由社会团体的承认所赋予的社会力而发生作用。依据法律社会学原理及承认理论,埃利希归纳出法律规范的特征法律规范调整较为重要的和具有根本意义的事项法律规范经常用清晰确定的语词表达,从而赋社会艺术论文论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律世界说,这也是该书的不足之处。只有在阅读该书的后续章节后,才能完全理解前面章节中的特定阐述。因此,只有通过再次阅读,才能理解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主题。书中的各个章节分别讨论了社会社会团体及其内部秩序团体规范法律规范裁判规范以及法律命题的创设与结构等问题。正如庞德所言,埃利希有能力对罗马法英国普通法现代罗马法以及当今的欧洲大陆法的法律思想和法学思想作出极其智慧的比较,而在他之前,却不曾有任何人做到这点......”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同时,裁判规范也不同于团体的内部秩序,因为法院据以适用裁判规范的纠纷家通过强力而施予的强制秩序法律是种人类团体秩序,或者是调整此类秩序的规则。社会法埃利希认为,人类团体的内部秩序不仅是古代的法律形式,而且仍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形式。因此,法律的首要功能在于社会生活秩序的维系或者和平,而解决冲突或纠纷仅仅是法律次要的或者衍生的功能,尽管这对于法律人而言通常是居于首要地位的。只有从这个层面认识法律的功能,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内涵与意义。埃利希也认识到,法律规范与其他规范之间也存在差异,只是难以确定,因为从科学角度很难在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划出条清晰的界线。对于这个理论难题,埃利希认为,尽管实践中很少存在,但仍应作出区分,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主要区别存在于它们的稳定性确定性方面,存在于它们的社会重要性之普遍感受上,而不存在于内容方面......”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埃利希自视为能运用社会科学家的方法从事研究的法学家。世纪早期的社会科学家大多求助于自然科学的成功经验,埃利希更应被视为位描述可观察到的法律与社会现象的科学家。在这个意义上,埃利希也依赖于历史法学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但其目的却是呈现个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律世界。因此,作为位极具独创性的法律社会学家,埃利希理对法律的社会学研究。此时,法律成为种借以实现国家特定目的的手段。现代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参与司法运作,创设了适于国家秩序与法院的规范,但这并不能说明国家是法律的渊源。埃利希指出造成这谬论的个因素国家通过立法参与制定法律国家通过法院参与司法运作国家有权并控制法院以施行制定法国家可以通过强制力维持现状的观念。在埃利希看来,国家法是通过国家而产生的法,严格地区别于制定法。国家法包括军事法警察法税法及国家干预法或国家行政法。其内容是将法律当做构建改变社会结构的工具。与来自社会的法律规范相对......”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因为法院据以适用裁判规范的纠纷不是和平的关系,质言之,裁判规范不是针对和平的关系,而是针对法律诉讼。社会团体与生活的多样性及其引发的冲突与纠纷的多样性,导致裁判规范必须通过普遍化与统化手段来简化规则,以应对这些纷繁复杂的情况。埃利希推断,最早出现的是普遍而统的裁判规范,并不是活法在统的形式下,个别的地方性的差异也可能继续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基于普遍社会心理经济性考量及巨大的法律的内涵与意义。埃利希也认识到,法律规范与其他规范之间也存在差异,只是难以确定,因为从科学角度很难在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划出条清晰的界线。对于这个理论难题,埃利希认为,尽管实践中很少存在,但仍应作出区分,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主要区别存在于它们的稳定性确定性方面,存在于它们的社会重要性之普遍感受上,而不存在于内容方面。法律的标志就是种普遍的社会心理......”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近代以来,国家法发展迅速,但在全部法律规范中仅占较小的部分。若能克服社会与国家的矛盾,即可建立个全新的社会秩序,国家法变得多余,其重要性也随之降低。在此,埃利希有低估国家权力之嫌,因为正是国活法的法律的科学研究应符合正义的观念法学家应能创设用于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与方法。对正义的适当研究应在引导其发展的社会力量而非法律命题中寻找。若正义能成为法律科学的研究对象,那么埃利希就再次证明了法律发展的重心在于社会,而不在于立法或司法裁判,。在研究方法上,埃利希是第位提出运用归纳研究方法社会调查和调查问卷搜集合同文本和举办访谈等研究方法的法律人。结语当代法律人不应被埃利希的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误导。法律人习惯于使法律原理符合社会事实,或者基于社会利益而分析司法裁决。如前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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