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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毕业论文: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关系问题研究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22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4 19:06

《毕业论文: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关系问题研究》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者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原有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就是工伤保险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从这个角度来看,工伤保险制度设立之初就是为了取代工伤赔偿领域的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因此,在雇主造成的工伤事故中,应适用替代模式,并且是法定的优先适用。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补充模式就存在不妥之处。至于人们对于替代模式的两个批评认为工伤保险制度不能保证受害人得到完全赔偿认为此种模式不利于对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制裁。针对第种批评观点,笔者认为,正如上文所述,法律不可能是单向度的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天平的另端尚有雇主行动自由之价值目标之存在,因此不能顾此而失彼。对于第二种批评,笔者认为,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法并非唯的手段,通过保险费率的变化也可以使工伤保险制度实现对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制裁。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情形下,适用补充模式二,工伤保险基金对第三人享有追偿权首先,替代模式并不可行......”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但其缺点亦在于此,该模式违背了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雇主在赔偿损害的同时,还要负担工伤保险费用,这显然加重了雇主的负担。同时,该种模式也违背了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这公认的基本准则,甚至容易诱发道德风险。我国不少学者赞成补充模式,认为该模式方面避免受害人获得双份利益,减轻雇主的工伤负担,节约有限的社会资源另方面又可以保证受害人获得完全的赔偿,维持相关法律制度的惩戒和预防功能。但是,这模式又兼具竞合模式和兼得模式的缺点纠纷的处理机制复杂当事人负担沉重,而且雇主会在缴纳工伤保险基金之后还要承担事先无法预期的赔偿责任,使得企业的经营状况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三不同背景下的模式的应然选择实质上,选择何种模式尚还需要厘清探讨问题的背景,在工伤事故中,依据造成工伤的主体不同,可分为雇主造成的工伤事故与其他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事故。实质上,解释第条的规定也是以此分类而展开的......”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事故责任人归案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事故责任人追偿。第十八条规定,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垫付了工伤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当偿还垫付的费用。此外,云南河南等省也有类似规定。从对各地规定的简单罗列来看,上述的规定,既超越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条例没有类似规定,也不同于最高法院年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更与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抵触,实际确立的是以民事侵权赔偿为主,以工伤保险赔付为辅的补充模式,差额补偿原则。出于论述需要,我们将其命名为补充模式。二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可以被理解为类似于国外法中的补充模式,但在若干细节上,尚存在些模糊之处......”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也还有可能难以完全补偿因生产安全事故所受到的损害,这样,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就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赔偿。有学者将此种观点解读为,此不是单纯的补充模式,至于何种情况可以选择民事赔偿作为补充,则应当是指发生的损害属于工伤保险赔偿没有覆盖的项目。对于工伤保险已经覆盖的项目,应当认为法律规定采用了替代模式,只能依工伤保险请求赔偿,不得依侵权法请求赔偿。职业病防治法第条的规定也应作此解释。总结来看,上述第种观点对安全生产法第条的解读,不符合我国法直以来的传统,也不符合国外立法例发展趋势,故不值赞同。就第二种与第三种观点而言,由于法条意旨并没有明确,故两种解释都较为可能。实质上,两种观点的区别在于,第二种观点强调首先以工伤保险赔付,受害雇工就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之间整体上的差额有权依侵权之诉要求而第三种观点则强调首先以工伤保险赔付......”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应适用替代模式在雇主造成的工伤事故中,应适用替代模式,这点可以由工伤保险责任产生的历程和目的中体味出来。工伤事故初期,是仅以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作为救济手段的。但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伤残事故和职业病大量增加,由于受害人很难证明是因为雇主的过失造成的伤害,这样,工业损害便成为十分普遍而尖锐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工业化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稳定。在保护劳动力资源,满足社会再生产要求下,雇主承担职业危险责任便应运而生。但这虽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却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加大了经营成本,使其利润减少和竞争力降低,受害人诉讼求偿亦不方便,同时也使受害人的求偿受制于雇主。于是社会保障法将这种负面影响转移至社会,雇主增加点工伤保险费的成本支出,再通过商品价格调节转嫁支付。通过工伤保险,既降低了经营成本,又分散了职业危险责任,既有利于经济建设,又能促进社会稳定。从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实现目的可知......”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才能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因而其与第二种观点着重于整体之间的差额的对比不同。为方便计,第二种观点我们称为补充模式二第三种观点可以称为补充模式三。三对法释号第条和第条的理解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工伤保险赔偿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做出了解释。第条第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同时,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属于工伤保险务操作上的诸多问题例如受害雇员能否撤回先前的选择以及如何撤回等也影响到了该种模式的适用。可能正是基于这些理由,选择模式现今已成为历史遗迹。替代模式的优点实质上来源于工伤保险的优势。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种,其改变了侵权行为法在雇主与雇员之间分配损害的方式......”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年月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最早对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关系做出规定的立法。该法第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对安全生产法的这条规定存在三种不同理解第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相互取代,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双重的保障。依这种理解,其属于兼得模式第二种观点认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给付金。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付赔偿的权利。可以看出,此种观点属于补充模式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实施工伤保险......”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减轻了雇主的责任,同时,该模式可以减少诉讼之累,避免劳资争议,符合促进劳资关系协调发展的目的其求偿的简便性及稳定性也利于受害人生存境遇的维护,并减少了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但这模式也并非缺点全无,学者对此模式的批评意见主要有两条第,认为工伤保险制度不能保证受害人得到完全赔偿。各国法上个共通的现象就是工伤保险给付的数额普遍较侵权损害赔偿为低,这是因为现代工伤保险以保障雇员的生存和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宗旨,即类似于最低生活保障,与侵权责任法奉行完全赔偿原则有所不同。只允许工伤保险赔付,会剥夺权利人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第二,认为此种模式不利于对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制裁。由于雇主对工伤所负的责任仅限于支付保险金,发生工伤事故后不考虑造成损害的原因的道德倾向,不考虑雇主在工伤事故发生中的作用,雇主所支出的只是保险金,法的制裁与预防功能受到极大妨碍,将不可避免地招致事故的进步上升。兼得模式与其他模式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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