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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调查报告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6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4 19:31

《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调查报告》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进步完善调解制度,建立的调解程序及规则,从程序上保障调解合法有序进行。调解能否适用与案件类型有着定联系。有具体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适合以调解方式结案,原因在于此类案件调解的目的性很明确,就是为了促使双方能够对给付内容进行有效的协商,以便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若是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破产案件等,则会因诉讼标的的特殊性而无法进行调解。适用调解与审判资源有效利用的关系可从两方面审视是对于审判机制整体运作而言,适用调解可以减少诉讼环节,加快结案时间,特别是无须经过上诉程序,能够节约诉讼成本和审判资源二是在民事案件审过程中,适用调解不定能够直接起到提高审判效率的作用。实践证明,结案总数与调解的比例普遍是成反比的,相对于判决而言,调解的有效适用对法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导致对此类案件的再审有逐渐增多的趋势。为了维护调解书的审判效益,建议对此类案件的再审条件应严格掌握。建议采取倡导调解和鼓励调解的工作机制,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要求不得规定硬性指标。另外,建议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在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规定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次。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调查报告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主要做法基本情况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至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是调解需要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将调解放在庭前准备阶段,使其成为个相对的诉讼阶段。这方面可以及时解决部分民事纠纷,减少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数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另方面,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较为宽松的氛围下,通过对自己各种权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调解这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推行调审分离,将法院内部的法官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部分法官专司调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为了调解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的尴尬。建议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法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送达前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对于调解书效力的问题不能实行双重标准......”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而基层法院普遍案多人少,过分强调调解会使有限的审判资源难以有效利用。三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存在的问题法律规定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弊多利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而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目的之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的优势就会丧失,还不如判决更简便快捷。可见,味要求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既不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耗时费力,又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设专章规定了调解,但内容简单,过于原则......”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法官却将调解走了过场有些案件应当及时判决,法官却在开庭后反复调解,久调不决。其次,调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视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规定有待完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任何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而无需任何理由。因此,当事官在同时间段内审理的案件数量太多,导致实际分配到每个案件上的绝对时间是不到个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冷处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导致有些本来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最后却采用了判决方式解决。检察机关等部门的不当监督对调解的影响不容忽视。在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在调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调解时法官难免要提出调解方案或就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发表意见,且为了调解法官又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采用当场制作并送达的方式解决调解书的效力问题。建议简化调解书的制作。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律文书如何简化没有明确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涉及了该问题即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情形下,制作法律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但也有其局限性。因为对调解书的简化作列举式规定不合理,应作原则性规定,使法官面对具体情况时可以灵活掌握。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用格式调解书,当场制作并送达。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中,分不同情形规定了三种样式的民事调解书,但因其之间差异不是很大,没有必要。建议严格掌握对调解结案案件的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对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审判实践中......”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有时检察机关等部门会以行为不当为由质询法官,并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监督,这必然会给法官造成心理压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调解工作。送达已成为制约法院审判效率的重要原因。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的项重要法律制度。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在不断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协助意识又比较淡薄,使法院很难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造成案件审理期间的延长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特别是调解书是在送达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时送达将有损当事人的权益。二建议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调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法院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这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很大,何时调解如何调解,均由法官决定,没有程序性的约束另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不敢大胆适用。同时,对调解中自愿合法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认识不。调审合影响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程序未作专门的规定,实行的是调审合的调解模式。这种模式对降低诉讼成本避免严格程序带来的对抗性,具有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进步深化,它在审判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势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冲突,旦调解不成,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和判决的正义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调解中的职权主义色彩过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虽然起步较早,但传统审判方式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调解上就是法官的职权主义特别突出。首先,法官对运用调解方式还是判决方式结案,拥有较大的选择权......”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最高法院尽快修改和通过有关调解的司法解释,对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的程序和调解的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首先,规定调解的适用范围。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哪类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哪类案件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哪类案件不能进行调解等。其次,规范调解的程序。从送达受理或应诉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询问调解意愿调解次数调解时限调解不成的后续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再次,规范调解的方式。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方为有效。重新架构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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