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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毕业设计】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看法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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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看法》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星期六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都不能证明该种理论的合理性合逻辑性。其二,不适当地把法人作为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主体,把包含有人权内涵的自然人的人格权利与主要是作为商法上具有商业标识性质的法人人格权利同等对待,混为谈。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各国立法判例和学说鲜有认可法人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主体的情形从损害赔偿的角度来看,民不直所说的损害包括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法人人格所爱损害本质上是财产上的损害,如其商业信誉丧失本质上即表现为财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相应地,基救济方法也只能是财产损害赔偿中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或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进行救济。二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议确立刑事附带民事精神赔偿制度。在民法通则颁布后,刑事诉讼法还没有修订,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解释,这样,使两者发生矛盾冲突,至今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建议对刑事诉讼法作适当修改或颁布有关司法解释,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学理解释中多数人认为,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就是指对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或曰金钱赔偿,认为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审判实践中,最早被确认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就是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和侵害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几种类型的案件。通常认为,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是我国民法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标志。尽管该规定比较模糊,且容易引发学理界的争论,但自民法通则生效以来的长久实践无疑已经表明,该规定所确立的这种有限度有分寸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解决我国涉精神损害赔偿案以及保护人们的精神健康等方面还是起到了明显作用的而我国立法,从维护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基本价值目标出发,也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限制在以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为核心的相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例如......”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二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大体有三种立法例,即概括主义列举主义概括与列举相结合主义。我国于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年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中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对他人生命权的侵害。生命是人最可宝贵的东西,也是公民享有其他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对他人生命权的侵害,不但直接危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侵犯了其最基本层次的法律权利,而且也会使受害者的亲属特别是近亲属的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和刺激。因此当加害人的不法加害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且造成受害人死亡时,应对受害人的亲属承担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他人健康权的侵害。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受害人虽非财产损害......”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但要慎重适度,不能作扩大的解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不适用于精神赔偿的有关规定。二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不足及看法从理论上说,只要因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使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就应当责令加害人给予定的物质赔偿。但具体到哪些侵害行为可以适用精神损害,却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使用范围太宽,可能既不利于社会道德淳化,也不利于法院的具体执行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则可能起不到精神损害赔偿应有的作用。因此各国都是按照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道德水平和民族文化传统来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涵盖的精神利益的有限性。从现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可以获取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限于姓名权法人名称权字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此外的人身权利和其他的民事权益遭到损害如果波及精神利益,在请求精神赔偿时很多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得到应有的安慰和救济,甚至助长了不法行为人的志气,掩盖了侵权人的愚昧与无知。因此......”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便都是在这时期审理的,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无疑为这些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在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之外,为了进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年月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条又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的后果等情况酌定。该解释成为我国民事司法解释的大突破。另方面我们也须看到,与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等相比,我国民法通则包括年的上述解释所确立的上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无疑还是存在重大欠缺其,该条规定将赔偿范围局限在公民的姓名权等四权,而将更重要的生命健康权排除在外,无论是从比较法的角度还是参照国外判例学说......”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使受害人发生了精神利益的损失,而主观上的过错与客观的因果关系又存在,就应当予以保护,这才是法治的精神,否则平等公正合理公平诚信的原则难以得到张扬,依法治国的方略将为现有的残缺的立法行文形式所掩盖。涉及的主体上的不完善性。只要是合法的精神利益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又符合获得救济的条件,应在所有的受害主体上同等对待。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律平等的原则的充分要求和体现。根据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公民和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人身权受到侵害能否主张权利法人在被依法撤销分立合并破产等等情况下,其人身权利是否可以主张死者的亲属是否可以直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显然,这仅仅依靠司法解释是不足以为据的。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在这方面早已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如美国侵权行为法中,在非法致人死亡的情形下......”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其原因在于,侵害他人的健康会使人受到肉体上和精神上的双重痛苦。如果毁人容貌断人肢体,不仅会给受害人带来精神上的极大痛苦,而且会给受害人造成职业上和婚姻上的困难。从保证受害人的正常生活和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要求来说,受害人应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侵害。当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使受害人陷入极度的精神痛苦,严重影响到受害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家庭生活,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用财产补偿的方式赔偿其损失。因婚姻关系和其他两性关系而发生的精神损害。我国民法通则中对此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审判实践和最高法院的批复中有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产时,要注意无过错的方和子女的利益。这虽是从受害人的角度作出的规定,但实质上是通过在财产分割上的倾斜行为,变相地给有过错的方以定的财产惩罚。换言之......”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所以,无论从现有立法例上还是从实际操作中,均以二十年为妥。过失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人的过失行为构成犯罪的,比照故意犯罪的刑期计算。例如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比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按十年计算或者按照法定最高刑期的三倍计算。例如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最高刑期三年有期徒刑的三倍计算即九年。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年。侵害人的行为构不成犯罪的,比照相应的构成犯罪的侵害后果所规定的刑期计算赔偿时间。例如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按二十年计算精神赔偿时间。四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建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通常认为,民法通则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渊源。该法不仅在第五条确立了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而且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节规定公民自然人的人身权。其中第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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