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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最终稿)

程中的问题也不可奢望能全部得到解决,这是制定法的本质决定的。判例的引入至少可以减少司法运用当中出现过分大的分歧。参考文献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华安全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华泰深圳市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蔡荫恩著商事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中华民国六十年九月出版王书江主编中国商法中国经济出版社年月版蔡荫恩著商事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中华民国六十年九月出版冯大同主编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年台湾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年月日发布载中国民商法律网而不能抛开已有的合同条款,径直按照第条判定保险公司向受害方履行理赔责任。就在交法于年月实施前夕,保监会发布了份保监会保监发号通知,该通知第二条规定月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第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第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统在全国实施。针对这观点,法院认定,在交法实施之后,被告的保险公司及机动车方应当按照新法的规定变更保险合同,不能因为被告之间并未依法变更合同而使原告不能享受交法所给予其人身权利的特别保护。单从内容上看,这都是个颇值玩味的判词方面罕见的径直认定部交法的制定有当然强令变更合同的效力另方面,则用立法者的口吻,宣示交法给予车祸受害方人身权利的特别保护的立法目的。对错合适与否,姑且不论,但却可以窥见法院填补立法空隙的努力。而这些判决的出现,则更在凸现出这部已经生效的法带来的个衍生冲突法律强制和合同自治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民商事私权关系中被奉为圭臬的原则内容,保险合同亦不能例外。而合同变更本身也应当是当事人之间自治的事项,没有当事人意思参与的变更应当叫做情势变更,只有种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情形,才可以归纳进去,而个显然的问题是,交法的实施,属于不可抗力或是意外事件吗它能直接否定既存保险合同条款的效力吗而与此更为密切的问题还有与车祸受害方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保险公司在具体诉讼中地位到底如何确定参见冯大同主编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年第页。合同法原论余延满著第页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地方司法机关做出了自己的判断,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事故受害人在起诉机动车方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必须追加该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但是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而言,其当事人地位是否适格实际仍不无争议。另外个问题是,原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所谓免赔率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法律与实施条例的同步协调问题。因此应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当中可进步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以及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是明确规定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新交通法所规定的内容,其处罚力度似乎还不足以有力打击逃避强制保险行为。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德国保险法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购买汽车,都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否则就不能上路。英国则采取严厉措施对付不上保险的车主,严重者将处以巨额罚款甚至判刑。这值得借鉴。,是尽量扩大保险赔偿范围,以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基本保障。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只须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情形,包括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故意的。这个赔偿范围限定得比较狭窄,使受害人获取保险金的风险难度系数加大。我国台湾地区实施的强制保险则规定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在相当于本法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受害人均得请求保险赔偿给付。加害人有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仍应给付保险金,但可在给付金额的范围内,向加害人求偿,如酒醉或吸食毒品迷幻药而驾车者自杀或故意行为所致者等。我国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也应设置得宽松些。,明确强制险到底什么样。笔者认为,未来的车险应有三种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商业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将成为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的个补充和延伸,车主可以根据需要把两者结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既然是强制的,考虑到大众的接受能力,收费标准不会很高,相应的其保证金额也不会很高。未来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主要保证的是人的安全,也就是保障交通事故伤者在紧急情况下救命的基本费用。而旦引自台湾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年月日发布载中国民商法律网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财产的损失是多方面的,因此可能出现保障不足的情况,就需要补充,这就是第三者商业险。第三者商业险是自愿投保的,里面可能涉及车辆等物的损坏赔偿,保险种类和条款应更加等内容是否可以约束非合同当事人的车祸受害者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仍不统。都是法律不配套惹的祸。只有静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出台来解决这矛盾了。但是据了解,这规定的出台牵扯到法院交管局保监会等九个政府部门的协调,因此能否顺利出台并不像人们想象中那么简单。,关于无过错机动车到底该不该赔偿的问题。在最受社会关注的司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如何赔偿的问题上,新交通法明确作出规定司机无责任时,人身损害要依法赔偿,保险公司要理赔而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略有不同,即按过错责任赔偿,司机无责任时,司机和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众所周知,与新道交法同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极大地提高了机动车三者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和赔付成本。如果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实行无责也赔偿,势必造成强制三者险费率将处在个不低的水平。因为,保险公司是按不盈不亏原则厘定费率,也就是费率结构中虽不含利润因素但起码必须含成本因子。可是这样的费率老百姓又能承受和接受吗这实际上是个两难。,关于救助基金来源何处的问题。机动车三者险本身经营风险很大,至于说,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都将由国家设立的救助基金来垫付,那么,这个救济基金能有多大规模,其未来偿付能力如何呢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及其他资金。设立救助基金这制度安排可谓极得民心,它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交通参与者的利益。但从新交通法看,救助基金最主要的来源就是按定比例从保险公司提取的强制三者险保费,而这个比例最多设定在左右,提供的保障程度是很低的。将来旦赔破了,由于没有财政兜底,基金则形同虚设,救助基金应该有个专门的机构来执行,应该有个稳定的来源,目前提到的种来源显然是不够的,而且也没有明确这部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二立法建议。立法的科学化是解决之途。出现问题并不见得就是坏事,交法实施后暴露的问题实际上颇具代表性,其车人季当场死亡,两车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金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洪季无责任。事后,受害人金的妻女父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万元。院经审理认为,年月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本案中,洪驾驶的货车于年月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万元的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被告承保的虽然是商业保险,但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是在该法实施之后。同时,从本地区相关部门的规定看,车辆管理等部门均将第三者责任险作为强制保险推行,其目的就是要分散社会风险。因此,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具有强制保险的性质,与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并无本质区别。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对机动车参加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理赔不以被保险车辆是否承担责任为前提,该条赋予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四原告作为受害人的亲属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在肇事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二,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实施的影响这个强制险种的实施,将给方方面面带来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学研究年第期。法律出版社出版。对于交通事故受害者来讲,绝不会出现以往撞了白撞的情况。此前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品种只是保险公司自己的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或是些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出台的类似规定,虽然体现了对交通受害者的强制性保护,但法律效力层次较低。这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具有广泛的覆盖率,突出了对当事人受害者的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种强制性的立法规定关系到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是为尽力挽救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和减少社会矛盾的经济高效手段。二对医疗机构来讲,增加了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管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交纳的保险费的倍罚款。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同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联系,使其明确违章驾驶同保费的缴纳的关系。六从车险本身来讲,虽然中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它的覆盖面仍然不完整,该法的出台无疑也将会扩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市场规模,乃至促进整个车险业快速发展,以适应随着中国汽车保有量迅速增长人民群众保险需求快速增加的局面。三,存在问题及立法建议存在的问题,关于保险业界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矛盾。对于保险业界依据该规定,保险公司基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在出现交通事故时,不论当事双方过错与否,都应对遭受人身伤害或是财产损失的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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