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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的法定理由(最终稿)

文选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秦逸之,从禁止主义到自由主义评西方离婚法定条件演变的历史进程,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蒋月著,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北京科学出版社陈苇,澳大利亚家庭法,北京群众出版社唐律疏议王洪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精要与依据指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廖继红,感情确已破裂解析,贵州民族学院学报梁继红,对感情破裂的离婚条件的反思,西南交通大学学报方刚,同性恋在中国,吉林人民出版社,胡月香,家庭冷暴力的原因与干预治理政策,学术论坛,文章编码胡春红,浅议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大观周刊情不和的夫妻来说无疑是种折磨,人生有几个十年,若将这十年荒废在夫妻感情不和上,那将是多大的遗憾。若是夫妻感情不和两年时间就可以看清楚是否还有和好的可能,不需要太长,而且在这两年时间里夫妻双方也会有足够的时间来冷静思考,现在的人容易冲动,尤其是年轻人,动不动就闹不和的,两年的时间已经足够思考了。因此,笔者认为三年五载的也还是过长了些,年半载有点不够,两年时间是恰到好处的,若是两年时间的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还提起离婚诉讼的说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是已经破裂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个兜底性的情形,只要是能够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都将可以适用此种情况而提起离婚请求。在法学界,直有关于夫妻感情破裂论与婚姻关系破裂的的争论,虽然婚姻法理采用的是夫妻感情破裂为判断标准,但还是有相当大部分的学者们是支持婚姻关系破裂论的。婚姻关系破裂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为张贤玉曹诗权巫昌祯夏吟兰陈苇等人,支持者的理论观点是夫妻感情是种主观性的东西,法官不好断定,但是婚姻关系就不是主观的,而是客观的。而且感情本来就是夫妻之间的事情,说不清,道不明的,若是让当事人来举证感情破裂是件很难的事,因此,桩离婚案件到最后到底能不能离,其决定权全是在法官手上的,这样来也就给了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不同的法官对于感情破裂的裁量标准又是不样的,因此就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婚姻家庭关系不仅仅是夫妻感情生活,还包括了精神生活和性生活,感情不是婚姻家庭的全部,有些家庭中,夫妻之间虽然没有感情了,但是他们还有共同的精神生活,婚姻还是可以很稳定的。如为了孩子有个美好的未来,他们还是选择生活在起。显然,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不合适的。纵使这样,但是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是经过的实践检验的,感情破裂论的代表学者为夏珍教授和李忠芳教授,支持者认为其是以马克思关于离婚的基本观点为理论基础的,还是符合离婚自由原则的等等原因。因此两个学派争执不下,笔者认为存之即为理既然存在了,而且经历了那么多年,我们还是以它为标准,即有定的合理性。其实夫妻感情破裂只不过是个代名词,只要我们现当代的人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该判离,在什么情况下不该判离,它具体代表的是什么,那就可以了,至于它具体称作什么那已经不重要了,就像个直沿用下来的传统名词,我们现在的人只要知道它代表什么就可以了,即使以现在的意思去理解是不正确的,那又怎么样,还不是继续使用,如同文言文中的通假字,以我们现代人认为是不对的,那又怎样,文言文中还不是照样使用原来的错别字。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大家都知道夫妻感情破裂指的是婚姻夫妻家庭中夫妻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失去了精神上的支柱,而且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生活下去是种折磨,只有离婚才能解脱此类的意思,那就可以了,无需在两个学派中争个孰优孰劣,甚至是在法条上应该使用哪个论点。完善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建议将通奸与同性恋行为视为对夫妻方的不忠正如前文所述,夫妻方若有与他人通奸和同性恋的行为,虽然法律上没有硬性规定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但笔者认为这在定程度上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不仅给受害方带来精神上的痛苦,而且给其名声也带来不好的影响,尤其是现在讨论很激烈的同性恋问题。具体理由如下我国实行夫妻制的婚姻制度,具体内容有婚姻应是男女的结合已婚者不可再行结婚禁止任何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关系。夫或妻方与他人发生同性恋关系,即使从表面上来看,这种行为是发生在同性之间的,并不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制度,但严峻情势,如果法律上不对其加以限制,那么越来越多的人会钻法律的空子,采取此种方法来伤害对方。在法国等国家家庭暴力是作为犯罪的加重情节来处理的,但我国不但没有对此作为加重情节,甚至在刑法中有轻刑化现象存在,对于严重家庭暴力的往往是短期徒刑或者是缓刑的,这还不至于达到遏制家庭暴力的目的,那就更不用说对家庭冷暴力的规定了。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对家庭冷暴力做出相关的规定。增设离婚法定理由的抗辩规则直以来,法律中的抗辩理由是很普遍的,遍布法律的每块,例如民法债权中的过了有效期限这抗辩理由。但是,离婚法定理由中没有抗辩理由,纵观其他国家的法律,有不少国家是有抗辩理由的相关规定的,例如德国年修订的婚姻法第条规定配偶方有通奸行为,他方可提起离婚之诉但如配偶方对他方的通奸行为曾经表示同意,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故意促成通好或为之提供便利,则无权起诉要求离婚。这点其实是属于有责主义中有责方的抗辩理由。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破桩婚,对于夫妻之间的事,人们般是劝和不劝离的,因此,当有责方犯错时,另方若曾经表示原谅了,那就是说无责方在表示原谅的那刻起就放弃了离婚的理由甚至是有责方在犯错之前就已经得到另方的许可了,之后才去做的,那么就可以证明无责方对于有责方的是表示容忍的,这样,无责方也就没有权力去责怪有责方,更没有权力以此来提起离婚诉讼。综合各国的抗辩理由,大概有三种同意或纵容宽恕共谋。同意或纵容同意是指无责方对有责方的行为表示不反对,而纵容是不仅不反对还积极得为有责方创造机会。此种情况是发生在之前的宽恕。宽恕是指无责方在有责方犯错之后表示原谅。旦无责方表示原谅,就意味着其放弃了离婚理由,给有责方个改过的机会。人不是神,神都要犯,那更何况是人呢人在生中难免是会犯的,小到小偷小摸,大到杀人放火,但只要不是犯法的,可能会受到道德方面的约束性或是谴责性,但是法律对其是没有强制性的。如果有方犯错,足够有理由提出离婚,但考虑家庭,孩子等因素,在知道后表示了宽恕,甚至说是在方犯错之前就是知道的,但还是同意或者是纵容这么做,那么在其同意或是宽恕那刻起,就表示要放弃和有责方离婚的念头,在事后如果还是以这个理由来提出离婚,那么应该是离婚理由不充分的。自古以来,人们就爱用夫妻本是同命鸟,病苦来时相扶持来形容家的重要。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细胞就是家庭。对个家庭而言,和谐是最重要的,既然另方表示同意或者是宽恕了,那么就应该考虑以和谐为宗旨,事后不该离婚。共谋。共谋是指夫妻双方为了不正当的利益,合谋串通起来欺诈法庭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背后是夫妻双方的不正当利益,其实夫妻感情是很好的。其实这是我们生活中所说的假离婚指夫妻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解除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共谋的特征有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给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等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法获取离婚登记共谋离婚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但也有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共谋的特征表明其显然不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的,当有这种情其实不然,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因此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包括性行为方面的忠实。若是夫或妻方与他人保持同性恋关系,则同性恋方在思想主观上,已经有了第三者,尽管这种第三者是同性的,但事实上是因其的性取向问题而将第三者当成是异性的,这对另方的伤害是不亚于与异性的同居重婚的,其结果仍然是将夫妻的感情排斥在外,而导致了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无法正常得履行,就而久之必将会导致夫妻的感情破裂。目前,虽已有个国家如英国,加拿大,荷兰等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对于那些国家而言,同性恋行为是正常的,如果夫或妻方有同性恋行为那显然是违反了婚姻法的,可以直接判决离婚。但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虽然般的人还是可以理性得对待同性恋行为,但真是要接受自己身边的人有同性恋行为,那是有定难度的,更何况是自己的夫或妻。正因为如此,在我国若要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也将是要经历很长的阶段的。在这样的社会形势下,如果夫或妻方有同性恋行为,这必将会影响另方的声誉,对其造成心理压力,这也是种伤害。综上所述,同性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夫妻制的原则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夫妻方是同性恋是可以提出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至于通奸行为在前文也已有所述,它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不仅如此,它还侵犯了另方的配偶权,配偶权具有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然而,方的通奸行为明显侵犯了另方的配偶权,因此,当方通奸发生时,另方不仅可以起诉离婚,而且还可以请求赔偿。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将通奸与同性恋行为视为对夫妻方的不忠而视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或者将其认为是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的其他理由而准予夫妻离婚。加强对冷暴力的判断正如前文所述,家庭冷暴力般表现在夫妻之间的矛盾虽然不是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经济方面和性方面进行控制。方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使婚姻处于种长期的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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