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材料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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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不可以成为共同体商标所有人的,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不可以予以驳回。


第条对驳回的绝对理由的审查条的规定,商标不适合在共同体商标申请所包括的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申请应以那些商品或服务为由予以驳回。


,而且在商标中包含该部分会对商标的保护范围产生怀疑的,协调局应要求申请人声明放弃该部分的专用权作为注册该商标的条件。


放弃声明应与申请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与共同体商标的注册起公告。


请人有机会撤回或者修改申请书或者提出意见之前,申请不应予以驳回。


第节查询第条查询,而且确认了申请人已满足了第条所规定的条件,协调局应制作份共同体商标查询报告,引证可能根据第条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共同体商标提出反对的那些在先注册的共同体商标或已发现的共同体商标申请。


,协调局应向已通知协调局决定在其自己的商标注册簿上对共同体商标申请进行查询的各成员国中央工业产权局送交份申请书复印件。


,应在收到共同体商标申请书之日起个月内将查询报告送交协调局。


查询报告应引证那些可能被援引来对申请注册的共同体商标提出反对的在先的国内商标,或者说明经查询未发现存在这种权利。


款,协调局应向各中央工业产权局为他提供的每份查询报告支付定费用。


支付给每个局的数额应相同,具体数额应由预算委员会采取成员国代表的多数通过的方式确定。


款规定的期限提交的国家查询报告送交共同体商标申请人。


申请应在协调局将查询报告送交申请人之日起个月期限届满之后公告。


俟公告,协调局应将共同体商标申请公告通知在共同体查询报告中引证的在先的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或共同体商标申请人。


,欧盟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交本条例规定的查询制度实施情况报告,同时,如有必要,应在所取得的经验的基础上并着眼于查询制度的发展,对本条例提出适当的修改意见。


第节申请的公告第条申请的公告,而且第条第款规定的期限已过,商标申请根据第条和第条的规定未予驳回的,则应予以公告。


条和第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的,驳回注册的终局决定应予以公告。


第节第方的意见和异议第条第方的意见,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以及代表制造商生产商服务的提供者贸易商或消费者的团体或组织,可以向协调局提出书面意见,特别是根据第条的理由说明该标志依职权不得予以注册。


他们不得作为当事人出席协调局的审理程序。


款所指的意见应送交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对所提意见发表评论。


第条异议,对该商标注册的异议书可以由下列人根据第条以该商标不可以注册为由发出在第条第款和第款规定的情况下,第条第款所指的在先商标所有人以及那些商标所有人授权的被许可人第条第款所指的商标所有人第条第款所指的在先标志的所有人和或根据有关国内法授权行使这些权力的人。


条第款第句对经修正的申请的公告后,对商标注册的异议书也可以根据第款规定的条件发出。


,而且必须具体说明提出异议的理由。


在支付异议费之前,异议不能视为业已提出。


异议人可以在协调局确定的期限内,提出能说明其案情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第条异议的审查,在需要时应经常请各方当事人在协调局所规定的期限内,对其他当事人或协调局本身的文书提出意见。


,提出异议的在先共同体商标所有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如果在先的共同体商标的注册在该日已超过年,在申请注册共同体商标公告之前年期间,在先的共同体商标已在共同体范围内真正使用于注册的及异议据以提出的商品或服务上。


或证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如果在先的共同体商标仅在注册的部分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对审理异议来说,该商标应视为仅在该部分商品或服务上注册。


款应适用于第条第款项所指的在先国内商标,该国内商标通过在其受保护的成员国的使用来代替在共同体内使用。


,可以请各方当事人友好解决。


册,那么该申请应就那些商品或服务予以驳回。


否则异议予以驳回。


第节申请的撤回限制和修改第条申请的撤回限制和修改。


如果申请业已公告,撤回或限制亦应予以公告。


,经申请人的要求,共同体商标申请可以予以修正,但仅限于更正申请人的名称或地址文字或抄写差错或其他明显的,只要这些修正没有实质上改变商标或扩大商品或服务清单。


修正影响了商标图样或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而且是在申请公告之后进行的,商标申请应按修正的予以公告。


第条注册第条注册申请符合本条例要求的并在第条第款规定的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或异议经最后决定驳回的,商标应予核准注册为共同体商标,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了注册费。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费的,申请应视为撤回。


第章共同体商标的有效期续展和变更第条注册的有效期共同体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年,自申请提交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第条规定商标可以续展,时间每次为年。


第条续展,经商标所有人或者他明确授权的任何人的请求,应予以续展,只要他支付了费用。


的任何人。


如果未及时发出期满通知,不应追究协调局的责任。


费用也应在同期内交纳。


未能照此办理的,续展请求可以在上句所指的日期后个月宽限期内提交,只要在宽限期内交纳了附加费用。


,续展注册应只限于这些商品或服务。


自现行注册期满之日后的第天起计算。


续展应予以注册。


第条变动。


款的规定,对所提重新确立的那些权利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共同体商标申请人或所有人重新确立权利的决定提起诉讼。


利。


第条参考般原则本条例实施条例费用章程或上诉委员会的程序规则没有程序性规定的,协调局应考虑成员国普遍承认的程序法原则。


第条支付义务的终止。


灭。


款规定的时效期间内要求支付费用的和第款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书面提出合理请求的,第款和第款规定的时效应予中断。


时效中断后,时效应立即重新计算,应自原来开始计算之年年终后最迟年终止,除非在这期间,司法程序强制权利已开始,在此情况下,时效期间应自审判使当局取得终局裁决后最早年终止。


第节费用第条费用撤销宣布无效或上诉程序中的败诉方应承担对方当事人产生的诉讼费以及在不妨碍第条第款的情况下,还应承担主要在诉讼程序中产生的切费用,包括代理人顾问或律师的旅差费和报酬,其金额限于按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而确定的各种费用标准范围。


,每方当事人在些方面胜诉而在另些方面败诉,或者依照衡平法所表述的理由的,在此情况下,异议处撤销处或上诉委员会应制定个不同的费用分摊比例。


异议申请撤销权利申请宣布无效申请或上诉状的,或者通过不续展注册或放弃共同体商标的方式终结诉讼的,应负担第款和第款所规定另方当事人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费用应由异议处撤销处或上诉委员会斟酌决定。


撤销处或上诉委员会达成的费用协议不同于前几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对该协议进行记录。


,异议处撤销处或上诉委员会的登记处应根据上述条款确定应支付的费用金额。


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当事人提出请求,异议处,撤销处或上诉委员会应对所确定的金额进行核定。


第条确定费用金额决定的执行。


执行令应附于该决定,除了由国家机关证明决定的真实性外无需其他手续。


该国家机关应是由各成员国政府为此指定的并通知协调局和法院。


,当事人可根据国内法的规定将此事直接提交主管当局予以执行。


但是,有关国家的法院应对采用不当方式进行执行的案件有管辖权。


第节成员国公众和官方当局的查询资料第条共同体商标注册簿协调局设注册簿,称共同体商标注册簿。


注册簿应记载注册的详细内容或者包括本条例或实施条例规定的内容。


注册簿应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条查阅档案公告的共同体商标申请的案卷,未经申请人的同意,不应提供查阅。


,均可在该申请公告之前,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获准查阅该卷。


,该申请和商标的案卷可以请求查阅。


,根据第款或第款查阅的案卷,卷中些文件,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拒绝予以查询。


第条定期刊物协调局应定期出版共同体商标公报,内容包括共同体商标注册簿登记的事项以及本条例和实施条例规定公告的其他特殊事项官方杂志,内容包括协调局局长颁发的带有普遍性质的通知和信息以及有关本条例及其实施方面的信息。


第条行政合作除本条例或国内法另有规定外,经相互请求协调局和法院或成员国当局应通过交换信息或公开案卷查询的方式,相互给予支持。


协调局向法院检察院或中央工业产权局公开案卷查询的,查阅不受第条规定的限制。


第条交换出版物,供他们自己使用。


换或提供出版物的协议。


第节代理第条代理的般原则款规定者外,不应强迫任何人向协调局办理事务时必须有代表人。


款第句的情况下,在共同体内没有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除了提交共同体商标申请以及实施条例允许的其他例外事项,必须根据第条第款有代表参加本条例确立的在协调局进行的诉讼。


有效的工商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派名雇员作为代表参加协调局进行的诉讼。


雇员必须向协调局提交份经签字的授权书,存入案卷,授权书的具体内容在实施条例里另有规定。


本款所指的雇员还可代表与第法人在经济上有关系的其他法人,即使其法人在共同体内既没有住所又没有主要营业场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企业。


第条职业代理人任何成员国的合格律师,只要他在共同体内有营业场所并且有权在该成员国作为代理人办理商标事宜的或在协调局职业代理人名单上有名字的职业代理人。


作为在协调局办理各种事务的代理人必须向协调局提交份经签字的授权书,归入案卷,授权书的具体内容在实施条例里有规定。


他必须是成员国的国民他必须在共同体内有营业所或就业他必须有权代表自然人或法人向营业所或就业所在的成员国中央工业产权局办理商标事宜。


该国不把这种权利作为申请职业代表资格条件的,申请在名单上登记的人必须向该国中央工业产权局办理商标事宜至少年。


但是,代理自然人或法人向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办理商标事宜的人,其专业资格根据该国的规定是官方承认的,无须考虑专业执业条件。


款条件的证书办理。


第款项第句的要求,如果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他已经以另种方式取得必要的资格在特殊情况下,第款项的要求。


第十章有关共同体商标的管辖和诉讼程序第节适用管辖和执行公约第条适用管辖和执行条约,民事和商事判决的管辖和执行公约年月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由欧共体成员国加入该公约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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