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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组织人事材料

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第十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党委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下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第十条领导班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第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条和第条的规定。第十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报名与资格审查统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第十章交流回避第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废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完。第十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第十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第十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十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第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第十条党委党组及其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组织人事材料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道工作。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第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般应当具有在下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年以上。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十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第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条和第条的规定。第十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报名与资格审查统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第十章交流回避第十条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十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坚持和维护党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的,般应当免去现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分之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第十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第十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员对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十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同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般不同时易地交流。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第十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职务人选。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步酝酿,可以在另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职务人选。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第章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第章民主推荐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年内有效。第十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第十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党委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下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第十条领导班,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道工作。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第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般应当具有在下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酝酿第十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第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第十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第章讨论决定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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