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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整理版)

场进行干预的关系,由此决定了规范这两类关系的法律法规性质上的差异,并进而决定了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机关。对于任何法律法规,若不究明其属于公法或属于私法,就不可能正确了解其内容和意义,不可能正确解释和适用。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成为文明的法治经济。人治或法治,在我国争论了几千年。但是,在十届中全会以后不久,我们党和国家在同志的倡导下接受了实行法治的主张。不过,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由于长期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或行政经济体制,由于传统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习惯作祟,人治思想仍然在不少同志的脑海中不自觉地发生影响。在报告中讲法治,而在工作中又不自觉地搞人治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它可以失信于民,可以毁掉我们党辛辛苦苦领导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关于大胆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和从中国实际出发问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们来说是个新课题,我们还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因此,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时,非大胆借鉴和吸收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不可,仅靠我们自己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经验,是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是人类文明成果的承继,也是市区分公私法的标准,约有种学说,其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其为意思说,即规律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为公法规律对等者的意思,为私法社会主义市场过程发生的首要条件,是存在市场参加者。这些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参加者,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市场法律主体须符合以下要件他们是相互独立的人他们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他们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行为他们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符合这些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行政依附,不存在因所有制不同而产生的身份差别,均可以真正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参加同他人的竞争。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是大相径庭的。社会主义市场不仅要有参加者,而且须有财产才能发生。这里所说的财产不是指社会公共财产,而是指市场参加者自己的财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制基础当然应包括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财和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是人类文明成果的承继,也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我们所要制定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本质上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这些规则背后起作用的是现代市场经济共同的客观规律。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是共同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时,不仅必须而且可能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凡是现代法律中已有的,反映现代化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行之有效的新成果,都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必另起炉灶,自搞套,人为地设置藩篱和障碍。因为我们实行对外开放而不是闭关锁国,我们要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国,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沟通。我们应尽可能地使我国立法能够被外国的法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家商人及普通人所理解。与各国相通,则于国有利反之则有害。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也非认真从中国实际出发不可。我国实行的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整理版去行使。这样,将使国家从繁重的经济活动中解脱出来,专注于行使应有的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的经济职能。同时也才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合理化,实现所谓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再者国家是政治组织,不是经济组织,更不是营利性经济组织。因此,恢复国家公权者的身份,使国家不再是个超级经济组织,可以避免和防止以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摒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旧理论我们今天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理所当然地要求坚决摒弃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的法律理论。在应当坚决摒弃的旧的法律理论中,首当其冲的是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的传统理论。按照这理论,国家对于国有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只享有经营权。这理论是本世纪年代由前苏联民法学家维尼吉克托夫提出来的,其物质基础是前苏联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其理论依据是斯大林的经济理论。这法律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政企合,使国有企业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法,及经济法中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只能由中央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地方不能制定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般规则的地方性法规。其次是统法律法规的解释权。法律解释权问题迄今未得到重视。现在的情况是哪个机关草拟的法律法规就由哪个机关解释,任意解释法律甚至借解释以修改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未解决由哪个机关对法律法规进行统解释的问题。建议分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设立专门机构行使统解释法律和法规的解释权,这两个机构可以分别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最后是统司法权和执行权。我国目前严重存在地方人民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的现象,有的地方法院甚至变成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严重损害了司法权的统。法院的执行权也存在被些行政机关侵夺的问题。司法权和执行权统由法院独立行使是维护法制统的保障,应当受到高度的重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整理版。在中国这个人民民主的国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只有做到这家之严格区分,是市场经济本质的要求,是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前提条件。我国旧有法律理论受前苏联法律理论的影响,并不区分国家的两种身份,而是强调两种身份的合。旧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最突出的特点之,就在于把全部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权力结合起来掌握在自己手中,就在于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切权力密切不可分割的结合。这种理论正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旧体制本质特征的法理依据。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承担了庞大的几乎是无所不包的经济职能,国家以公权者和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直接管理经济。这种理论显然违反市场经济的要求。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要求对原来所谓的国家经济职能加以区分,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严加区分,使国家所承担的经济职能仅限于基于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财产所有者身份进行的经济活动,不再属于国家经济职能,可以通过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将财产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障碍。只有坚决抛弃国有企业经营权理论,承认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才能真正实现企业体制的改革,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目前,我们已经承认国有企业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但仍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虽然有进步但仍不妥。因为这规定依然否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实际上承认国家对所有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从法律上讲,我认为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股份享有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创造出来的种精巧的法律形式。国家作为股东通过股份所有权保持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者股东的权利。国库得以同国有企业财产严格分开,使国家股东只对国有企业真正负有限责任。国有企业真正获得独立人格和自主经营的物质基础,提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国有股份增值企业及其职工依章程获得利益。国有企国家的两种身份,而是强调两种身份的合。旧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最突出的特点之,就在于把全部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权力结合起来掌握在自己手中,就在于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切权力密切不可分割的结合。这种理论正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旧体制本质特征的法理依据。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承担了庞大的几乎是无所不包的经济职能,国家以公权者和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直接管理经济。这种理论显然违反市场经济的要求。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要求对原来所谓的国家经济职能加以区分,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严加区分,使国家所承担的经济职能仅限于基于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财产所有者身份进行的经济活动,不再属于国家经济职能,可以通过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将财产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去行使。这样,将使国家从繁重的经济活动中解脱出来,专注于行使应有的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的经济职能。同时也才能真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使企业的经营者真正感到亏损的压力破产的威胁。企业法人所有权是种法律形式,它并不决定企业的性质。决定企业性质的只能是股东投资者的性质。坚持市场经济法制的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全国统的大市场,因此必须坚持法制的统,首先是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统。同样的市场行为应服从同法律规则,在甲地是合法的,在乙地也必定是合法的。在甲地是非法的,在乙地也必定是非法的。绝不允许存在相互抵触的法律规则。在这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不仅不同地方之间有相互抵触的法规,中央制定的法律与地方制定的法规有相互抵触之处,甚至有些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规之间亦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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