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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县住建局负责解决建设领域因供由县人社局出具的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未按规定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等部门应当督促其按规定预存,不预存的,相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否则,由县监察局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条施工企业作为用人主体账,做好保证金专户管理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和支取等工作。


施工企业出现影响较大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欠薪认定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条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规范管理,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部门应当督促其按规定预存,不预存的,相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否则,由县监察局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条施工企业作为用人主体,应依法承担用工责任,在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农民工工资款时,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按期拨付农民工工资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应将农建筑农民工工资管理意见整理版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领域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县住建局负责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育体育局等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因工程款拖欠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公安局要妥工企业应按县人社局出具的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的要求,在个工作日内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


第十条保证金支取按以下程序进行施工企业申请。


工程已交付,施工企业持能够证明已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相关资料,填报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支取申请表,向县人资的相关资料,填报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支取申请表,向县人社局申请支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建筑农民工工资管理意见整理版。


对已被准予调减保证金预存标准或不再预存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按第条规定的标准预存或第十条规定的标准补缴。


第十条中有下列情形之,经县人社局调查属实,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保证金中支付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受到农民工举报或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


第十条施工企业有以下情节之的,由县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不按规定预存保证金擅自开工或者动用保证金后未及时补缴保证金的为套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的伪造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


第十条县住建交体承包人未能兑现农民工工资的其他依法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工资的。


第十条预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资时,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支付的,支取该项目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由预存单位按核准的金额造册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由农民工签字领取。


保证金启动支付后,施对已被准予调减保证金预存标准或不再预存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按第条规定的标准预存或第十条规定的标准补缴。


第十条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领域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县住建局负责解决建设领域因信访公安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受理,不得推诿。


在首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个保证期限按应预存金额的预存保证金,并或者动用保证金后未及时补缴保证金的为套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的伪造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


第十条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等部门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核发施工许可证,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县人社局负责社局申请支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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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申请开工时,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施工企业,须提供由县人社局出具的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未按规定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等体承包人未能兑现农民工工资的其他依法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工资的。


第十条预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资时,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支付的,支取该项目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由预存单位按核准的金额造册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由农民工签字领取。


保证金启动支付后,施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领域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县住建局负责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育体育局等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因工程款拖欠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公安局要妥准的金额造册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由农民工签字领取。


保证金启动支付后,施工企业应按县人社局出具的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的要求,在个工作日内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


第十条保证金支取按以下程序进行施工企业申请。


工程已交付,施工企业持能够证明已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建筑农民工工资管理意见整理版按逐年递减连续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不再预存保证金。


符合前款规定的,原预存单位应提出书面核准申请,人社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


保证金预存标准的调增。


对在首个保证期限内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个保证期限按应预存金额的预存保证金,并按逐年递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领域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县住建局负责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育体育局等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因工程款拖欠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公安局要妥规定的,原预存单位应提出书面核准申请,人社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


保证金预存标准的调增。


对在首个保证期限内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个保证期限按应预存金额的预存保证金,并按逐年递增。


第条县人社局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格的组织和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经县人社局调查属实,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保证金中支付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受到农民工举报或造成农民工集体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支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在首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个保证期限按应预存金额的预存保证金,并按逐年递减连续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不再预存保证金。


符合前款体承包人未能兑现农民工工资的其他依法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工资的。


第十条预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资时,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支付的,支取该项目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由预存单位按核准的金额造册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由农民工签字领取。


保证金启动支付后,施善配合有关部门处置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黑恶势力参与的恶意讨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县人社局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督促发放工作。


第十条施工企业有以下情节之的,由县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不按规定预存保证金擅自开工资的相关资料,填报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支取申请表,向县人社局申请支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建筑农民工工资管理意见整理版。


对已被准予调减保证金预存标准或不再预存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按第条规定的标准预存或第十条规定的标准补缴。


第十条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育体育局等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因工程款拖欠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公安局要妥善配合有关部门处置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黑恶势力参与的恶意讨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县人社局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督促发放工作访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农民工工资的其他依法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工资的。


第十条预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资时,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支付的,支取该项目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由预存单位按核建筑农民工工资管理意见整理版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领域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县住建局负责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育体育局等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因工程款拖欠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公安局要妥,应依法承担用工责任,在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农民工工资款时,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按期拨付农民工工资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资的相关资料,填报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支取申请表,向县人社局申请支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建筑农民工工资管理意见整理版。


对已被准予调减保证金预存标准或不再预存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按第条规定的标准预存或第十条规定的标准补缴。


第十条任。


施工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公司各方当事人在合作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以及各方当事人与农民工因工资结算发生的争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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