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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对自救行为定位之反思

亦可包括在内。惟在性质上不得为强制执行之权利即应不允许为自救行为‛。笔者比较赞同洪福增教授的说法,因为从自救行为的本质出发,它是种为了弥补公力救济手段的缺陷而存在的行为,所以对于公力救济该说,王政勋教授对自救行为和正当防卫区别的归纳是建立在他对自救行为构成要件理解的基础上,笔者也对他大部分的主张表示赞同,但由于对部分要件的理解并不致,笔者认为上述的第和第种区别尚有可以商榷的地方。首先,从第条不难看出,王政勋教授认为自救行为仅能用于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能用于恢复他人的权利。对此,笔者曾在前文对此问题作出了定的探讨,并认为第人在有些情况下可以成为自救行为的主体,如果认为行规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自助行为是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第,正当防卫既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自助行为只能出于保护自己权利的目的第,正当防卫所保护的可以是任何受到急迫侵害的权利,自助行为所保护的只能是能够予以强制执行或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权第,正当防卫所面对的不法侵害必须达到定的严重程度,自助行为所面对的不法侵害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民事成侵害人身体的擦伤。此时,我们就不能因为侵害人身体的损伤而否认此时自救行为的正当性。基于以上分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作为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并不足以取代自救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自救行为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法律论文对自救行为定位之反思。对自救行为定位之反思事后救济自救行为与正当行为的不同机能第,自救行为是对不法侵害的私力恢复,是以‚正‛对‚不正‛的关系。第,自救行为和正当防卫虽然存在法律论文对自救行为定位之反思何权利在理论上都是可能被司法程序所恢复的,只是时间长短而已。那么,应该如何来理解此处所说的紧急情况呢笔者认为,此处的紧急情况并不是指如果不采取自力救济的手段,便会导致被侵害的权利不可能得到恢复的情况。而是指结合行为时具体情况和社会实际条件判断,如果行为人在当时不实施自力救济的行为,则实际上恢复自己权利的可能性将非常之小。反之,如果等待公力的救济,恢复自己权利的可能性依然很大时,则不允权利。对此,笔者曾在前文对此问题作出了定的探讨,并认为第人在有些情况下可以成为自救行为的主体,如果认为行为人完全不能就他人的权利实施自救行为,则难免有些绝对,因此该条能否成为区分自救行为和正当防卫行为的个标准仍然值得研究。其次,第条反映出的本质内容实际上是行为人在实施自救行为时所允许采用的手段,相较正当防卫而言,要受到更多的限制。行为人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可以采取伤害他人身体剥夺他人生命等力救济的形式,则事实上不可能或者难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笔者认为,对此要件的理解,同样有如下问题需要注意‚如果不立刻采用自力救济手段,那么被侵害的权利则不能被恢复‛是否应该成为判断紧急情况存在与否的个标准例如,有的学者指出‚绝大多数情况都是可以根据日后的法律程序加以恢复的状况,这样,就会淹没承认自救行为的目的,因此,该要件不需要。‛正如该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从公力救济机关的角度来说,任第,正当防卫所面对的不法侵害必须达到定的严重程度,自助行为所面对的不法侵害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第,两者对情况紧急的要求不同,正当防卫中的情况紧急表现为如不进行正当防卫,则不法侵害将给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现实的损害,自助行为中的情况紧急则表现在来不及请求国家援助的情况下如果不实行自助行为,其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或保护显有困难第,正当防卫可以对的不同机能第,自救行为是对不法侵害的私力恢复,是以‚正‛对‚不正‛的关系。第,自救行为和正当防卫虽然存在着些共同点,如两者都是私力救济行为,都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都必须在情况紧急下实施,而且两种行为的实施都必须符合定限度的要求,但两者的区别同样明显。自救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以后,而正当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这也是判断个行为是自救行为还是正当防卫行为的个最主要的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进行直接的损害甚至杀死对方,自助行为则不允许伤害权利侵害人,更不允许杀死对方。‛应该说,王政勋教授对自救行为和正当防卫区别的归纳是建立在他对自救行为构成要件理解的基础上,笔者也对他大部分的主张表示赞同,但由于对部分要件的理解并不致,笔者认为上述的第和第种区别尚有可以商榷的地方。首先,从第条不难看出,王政勋教授认为自救行为仅能用于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能用于恢复他人的而有的学者则认为‚也不定限于财产权,如对于名誉权,也可以实行自救‛。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凡为法律保护之利益,依法能予强制执行或保全处分者均属之,故不应限于财产占用权,即名誉身体生命自由等切正当利益,亦可包括在内。惟在性质上不得为强制执行之权利即应不允许为自救行为‛。笔者比较赞同洪福增教授的说法,因为从自救行为的本质出发,它是种为了弥补公力救济手段的缺陷而存在的行为,所以对于公力救济在当时不实施自力救济的行为,则实际上恢复自己权利的可能性将非常之小。反之,如果等待公力的救济,恢复自己权利的可能性依然很大时,则不允许实施自救行为。第,行为人实施自救行为的目的是什么大多数学者认为,行为人必须具有恢复自己合法权利的目的,才可以成立自救行为。这要件看似容易理解,但其中也有个问题值得注意,那就是行为人如果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是为了恢复他人的合法权利而实施私力救济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被侵害人本人是不具备自救能力的人,或者本人是无法在特定的条件下实施自救行为的人,比如是个几岁的幼童,或者是已近迟暮之年的老人,在他们的合法权利遭受侵害之后,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此时应该允许第人帮助他们恢复已经被侵害的权利。因为法律所保护的是合法权利,而不包括非法的利益。因此,行为人意图恢复的也只应该是合法权利。如果行为人针对非法利益而实施私力救济行为切手段,而在自救时所采取的手段是有限的,如仅能使用扣留抢夺等危险程度较低的手段。但自救行为是不是就不允许伤害侵害人呢笔者认为,此处的‚伤害‛不能仅仅理解为不能够给侵害人的身体带来丝毫的损害,因为行为人实施自救行为时,哪怕采取适当的方法也总会给侵害人的身体带来不同程度的损伤,例如行为人意图夺回被自己的自行车,但那时侵害人正坐在自行车上,行为人夺取自行车时,很可能要将侵害人掀翻在地,并造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进行直接的损害甚至杀死对方,自助行为则不允许伤害权利侵害人,更不允许杀死对方。‛应该说,王政勋教授对自救行为和正当防卫区别的归纳是建立在他对自救行为构成要件理解的基础上,笔者也对他大部分的主张表示赞同,但由于对部分要件的理解并不致,笔者认为上述的第和第种区别尚有可以商榷的地方。首先,从第条不难看出,王政勋教授认为自救行为仅能用于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能用于恢复他人的何权利在理论上都是可能被司法程序所恢复的,只是时间长短而已。那么,应该如何来理解此处所说的紧急情况呢笔者认为,此处的紧急情况并不是指如果不采取自力救济的手段,便会导致被侵害的权利不可能得到恢复的情况。而是指结合行为时具体情况和社会实际条件判断,如果行为人在当时不实施自力救济的行为,则实际上恢复自己权利的可能性将非常之小。反之,如果等待公力的救济,恢复自己权利的可能性依然很大时,则不允为自救行为‛。笔者比较赞同洪福增教授的说法,因为从自救行为的本质出发,它是种为了弥补公力救济手段的缺陷而存在的行为,所以对于公力救济无法及时救助的权利,只要是法律所保护的正当利益,而且行为人可以通过适当的手段强制执行的,均可以成为自救行为所恢复的权利的对象。第,自救行为应该在什么情况下实施大多数学者认为,自救行为应该在紧急情况下实施,即行为人在当时无暇请求公力救济,或者不马上采用自法律论文对自救行为定位之反思行为的,能否将其认定为自救行为。对此,有的学者认为‚是为了自己的法益,还是他人的法益,在所不问。‛笔者认为,对此不能概而论,而是应该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被侵害人本人是不具备自救能力的人,或者本人是无法在特定的条件下实施自救行为的人,比如是个几岁的幼童,或者是已近迟暮之年的老人,在他们的合法权利遭受侵害之后,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此时应该允许第人帮助他们恢复已经被侵害的权利何权利在理论上都是可能被司法程序所恢复的,只是时间长短而已。那么,应该如何来理解此处所说的紧急情况呢笔者认为,此处的紧急情况并不是指如果不采取自力救济的手段,便会导致被侵害的权利不可能得到恢复的情况。而是指结合行为时具体情况和社会实际条件判断,如果行为人在当时不实施自力救济的行为,则实际上恢复自己权利的可能性将非常之小。反之,如果等待公力的救济,恢复自己权利的可能性依然很大时,则不允律程序加以恢复的状况,这样,就会淹没承认自救行为的目的,因此,该要件不需要。‛正如该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从公力救济机关的角度来说,任何权利在理论上都是可能被司法程序所恢复的,只是时间长短而已。那么,应该如何来理解此处所说的紧急情况呢笔者认为,此处的紧急情况并不是指如果不采取自力救济的手段,便会导致被侵害的权利不可能得到恢复的情况。而是指结合行为时具体情况和社会实际条件判断,如果行为人伤害侵害人呢笔者认为,此处的‚伤害‛不能仅仅理解为不能够给侵害人的身体带来丝毫的损害,因为行为人实施自救行为时,哪怕采取适当的方法也总会给侵害人的身体带来不同程度的损伤,例如行为人意图夺回被自己的自行车,但那时侵害人正坐在自行车上,行为人夺取自行车时,很可能要将侵害人掀翻在地,并造成侵害人身体的擦伤。此时,我们就不能因为侵害人身体的损伤而否认此时自救行为的正当性。基于以上分析,正当防,那只能是非法的私力救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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