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法律论文:法官释明权司法探讨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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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法官释明权司法探讨

能力弱,诉讼程序技术弱等多个方面。如果因为诉讼能力不足,而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对诉讼能力弱的方很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人民法官适当释明有关法律规定,使当事人知晓相关规定,明白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而自愿采取定的诉讼行为。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司法实体公正实质上是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公平和正义,使得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恢复到争议前的状态,这方当事人均提不出意见,避免让当事人产生不公正的合理怀疑。适时。法官行使释明权的前提,是当事人诉讼行为存在缺陷。方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明显处于劣势并已对其提出主张进行陈述和辩论产生影响时,法官有必要通过发问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适当的时机再提出来,并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辩论,体现释明权对弱势诉讼主体的实质性程序保障。全程。法官行使释明权应当在诉讼中全程释明,法官不得拒绝释明或不适当释明。从立案受理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整个的庭审进程中,都贯穿着法官的释明过程。释明体现在全程,也充分反映了名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水平。法官释明权内容与限制法官释明为合适,即控制在与当事人的意思沟通上为止。我国因受职权主义的影响,职权主义的观念在法官头脑中已根深蒂固,因此,保障释明权的正当行使,应当转变法官的观念,摒除职权主义带来的影响。只有在正确的观念指导下,法官才能更好地行使释明权,从而在当事人和法官的共同协作下,推动诉讼的顺利开展。明确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应主要是程序上的指挥和引导以及最终的裁判权,释明是在尊重当事人的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原则下进行。法官的释明必须控制在定的尺度内,以必要为限度,如果当事人的陈述或主张已经清楚完整,或当事人自己已经意识到这点,则无需释明。只有当事人的主张及陈述不明确不充分楚接受调解协议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就同意调解内容。等拿到调解书后,才明白调解书的内容,而为时已晚。这就对我们办案法官提了个醒,及时对当事人说明调解协议的内容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避免出现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法官释明权之限制实践中,法官行使释明权究竟应该掌控在何种尺度内,对法官来说确实是个相当难把握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法官释明权尚未规定具体的尺度,般需要法官遵循公平效率准则去感知探索。首先,公正的个起码条件就是禁止任意性。如果超过合理尺度就会被认为是违反了中立准则,法官过分行使释明权也会动摇人们对审判公正的信任。而且,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法律论文法官释明权司法探讨实真相,从而不能恢复民事法律关系的本来面貌。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职责,法官只需要坐堂问案裁断纷争。对于应由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如果由于当事人不知道要提出而未提出时,仍呆板地强调当事人主义,那将是与诉讼的目的背道而驰的。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人民法院应当尽可能查清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实体公正。法官及时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这有助于法院发现案件真实,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实现程序公正的需要程序平等性是程序公正的重要要素,释明权制度使得程序平等性得到充分体现。法律论文法官释明权司法探讨。法官释明权司法探讨内容提要法官释度。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必须控制在定的尺度内。既要防止过分消极而怠于行使释明权,又要防止过度,掌握在个合情合理的范围之内,让双方当事人均提不出意见,避免让当事人产生不公正的合理怀疑。适时。法官行使释明权的前提,是当事人诉讼行为存在缺陷。方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明显处于劣势并已对其提出主张进行陈述和辩论产生影响时,法官有必要通过发问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适当的时机再提出来,并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辩论,体现释明权对弱势诉讼主体的实质性程序保障。全程。法官行使释明权应当在诉讼中全程释明,法官不得拒绝释明或不适当释明。从立案受理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整个的文盲半文盲,我国当事人能力弱是个不争的事实。这种弱表现在证据意识弱,证据收集能力弱,诉讼程序技术弱等多个方面。如果因为诉讼能力不足,而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对诉讼能力弱的方很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人民法官适当释明有关法律规定,使当事人知晓相关规定,明白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而自愿采取定的诉讼行为。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司法实体公正实质上是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公平和正义,使得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恢复到争议前的状态,这就必然要求法院裁判所依据的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明白,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确完整。如果证据不确实充分,法院就不能查明案件的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依照法律规定,在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对于以上种情况,法官认真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及时予以立案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及时告知当事人理由所在,阐明规律规定,便于当事人采取其他措施处理。诉讼主程序公正的重要要素,释明权制度使得程序平等性得到充分体现。法律论文法官释明权司法探讨。法官释明权内容与限制法官释明权之内容法官释明权的内容较多,涉及到程序和实体等多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对于没有委托代理律师的案件当事人,法官通常要担负起较多的释明义务。释明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自立案至结案前,可分为案件受理阶段证据交换阶段开庭审理阶段,诉讼阶段不同,法官应行使释明权的内容亦有所不同。法官释明权的内容主要涉及到以下几方面立案受理条件的释明在立案受理阶段,法官行使释明权主要通过向当事人释明是否符合案件受理规定而实现的。在此阶段,立案法官对原告的的释明当事人在起诉时,经常搞不清谁应当作为原告起诉,谁应当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因为诉讼主体出现,有时候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也是常有的事,所以法官在当事人立案时予以适当的释明很有必要。比如,份借条上借款人是两人借款,但原告只想起诉其中的个人,而打算放弃追诉另个人。明明是两个人的借款行为,现在仅起诉个人,明显主体不适格,此时,如果法官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必须起诉两个人。再例如,在般保证中,借款人在借款后杳无音讯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偿还能力,原告不想起诉借款人,仅起诉担保人。按照法律规定,在般保证中,应当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并起诉列为被告。法官释明权之价值实现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平衡由于没有诉讼时代的文化积淀,由于我国公民文化水平还处在不均衡的状态,存在为数不少的文盲半文盲,我国当事人能力弱是个不争的事实。这种弱表现在证据意识弱,证据收集能力弱,诉讼程序技术弱等多个方面。如果因为诉讼能力不足,而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对诉讼能力弱的方很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人民法官适当释明有关法律规定,使当事人知晓相关规定,明白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而自愿采取定的诉讼行为。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司法实体公正实质上是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公平和正义,使得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恢复到争议前的状态,这法实践中做法不,出现了很多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旨在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对法官释明权的规范适用提出可行性预案,从而对今后法官释明权的正确行使和有效规范起到示范作用。法官释明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中的概念,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平衡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弥补当事人因法制意识的欠缺而带来的诉讼迟延等问题。释明权是法官的职权或职责所在,其本质属于民事审判权之诉讼指挥权的范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在立法上对法官释明权的规定并不完备,司法实务中争论较多,法官释明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确有必要研究法官释明权的制度措施,让这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法官释明权涵义力,弥补当事人因法制意识的欠缺而带来的诉讼迟延等问题。释明权是法官的职权或职责所在,其本质属于民事审判权之诉讼指挥权的范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在立法上对法官释明权的规定并不完备,司法实务中争论较多,法官释明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确有必要研究法官释明权的制度措施,让这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法官释明权涵义与价值法官释明权之涵义法官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为诉讼能力的欠缺可能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时,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提醒启发,让当事人讲明案情明确诉讼思路正确举证质证,促进当事人与法官意思的沟通与联络,从而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结合。当事人的庭审进程中,都贯穿着法官的释明过程。释明体现在全程,也充分反映了名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水平。法律论文法官释明权司法探讨。调解结果的释明按照法律规定,在庭前准备阶段,当事人有权和解,法院也可以进行调解。为此,法官必须通过定的释明促成双方当事人在理智思考的前提下决定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必须释明调解中的承诺让步等意思表示。在调解未成时,不影响开庭审理,从而最大限度地体现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上的意思自治。对于调解协议的内容,法官更有必要对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双方进步阐明,以使双方自愿接受调解结果。笔者在基层法院工作,有时会遇到有些不懂法律的当事人在还不的释明当事人在起诉时,经常搞不清谁应当作为原告起诉,谁应当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因为诉讼主体出现,有时候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也是常有的事,所以法官在当事人立案时予以适当的释明很有必要。比如,份借条上借款人是两人借款,但原告只想起诉其中的个人,而打算放弃追诉另个人。明明是两个人的借款行为,现在仅起诉个人,明显主体不适格,此时,如果法官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必须起诉两个人。再例如,在般保证中,借款人在借款后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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