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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法理学理论论文:法理学理论问题探究

立法行为的规范性限制。然后,立法者在决定立法内容时,将采取外在视角,以获取描述现实的知识。两种视角结合而成立法者的诠释视角,其意志方面体现在赋予个条款法律效力的意愿,其认知方面体现在从其他角度理解法律效力,例如从社会学角度衡量规则的有效性,从社会道德角度进路,是以立法结果为中心,回答怎样的立法过程才能得到所期待的结果,例如,般认为法律应当清晰表达意思,柯恩认为这是个尚待回答的问题,答案应该从如何组织立法过程入手。上述温特根斯提出的制定法的时间性原则也要求立法过程保持时间上的开放性,不能认为立法是次性的活动,而应是多次的动态过程。第种进路是对立法过程本身提出要求,如果过程符合定标准,则结果是可接受的。对法律过程学派来说,立法过程应当是建立在信息基础上充分协商高效。这些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司法和行政决策结合而成立法者的诠释视角,其意志方面体现在赋予个条款法律效力的意愿,其认知方面体现在从其他角度理解法律效力,例如从社会学角度衡量规则的有效性,从社会道德角度衡量正当性,从经济学角度衡量合理性。立法者的视角兼具意志和认知两个方面,由此也排斥了强势守法主义只强调立法者视角的意志方面的做法。立法者视角存在认知方面意味着立法不是项只有唯结果的活动,立法者实际上是在多种可能性的结果中做选择。这便为立法法理学打开了个理论空间,也即探讨有关立法者如何才能作出最合理的立的各种标准。为了进步发展个关于立法的法理学框架,温特根斯借用了哈特的内在视角理论。个从内在视角看待法律的行动者看见红灯时的心理状态是我应该停下来。如果从外在视角观察此行动者的行为,则是描述性的红灯亮了,他她停下来了。此外还有第种视角红灯亮了,他她应该停下来。尼尔麦考密克称此为诠释视角,这实际上是外在和内在视角的结合,是观察者从外在视角观察行动者的内在视角,也是法学研究者法律论文法理学理论论文法理学理论问题探究程中稳定的因素或是审慎的成分作为理性研究的基础,另方面则攻击自诩为中立理性的司法过程,以期打破不屑的傲慢态度。个多世纪之前,庞德便指出,法院对制定法的不信任感是出于心胸狭窄,这种状况在工业时代是不幸且危险的。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杰瑞米沃尔德伦就曾尝试树立制定法在美国普通法版图之下的尊严。在立法的尊严书中,他试图通过改造和强调思考立法的新方式,以使得立法成为种高贵的治理模式和值得尊重的法律渊源。换言之,即建立制定法的正当性。制定法在大陆法在理论层面上还有更深层,那就是对制定法性质的认识。在这种守法主义之下,立法者是无关紧要的,其重要性仅仅在于权力分立意义上的形式,而不在于它作出了什么决定。因为立法者作为主权者的这安排就足以赋予它所制定的规范合法律性。为了使立法法理学有意义,必须对这种守法主义观作出修正,温特根斯因此提出了种较弱的守法主义,此时合法律性仅仅是法律存在及其意义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弱守法主义意味着立法并不直接反映现实,而是建立在种法法理学还意味着对立法过程和立法者进行研究,应回溯至前立法阶段。而在普通法国家,相较普通法而言,制定法处于从属地位,不仅是立法过程,立法结果也常常被法律界忽略。美国盛行种观念由于立法是不讲原则的政治过程的产物,立法总是使法律变得更糟,法官的任务就在于尽可能将这种干预的危害限制在最狭窄的范围内,因此大概可以用不屑来表示普通法国家法学学者和法官对立法的态度。由此,有意思的是,柯恩以及其他美国法学学者在为立法开辟法理学空间的时候,方面寻找立法过在视角理论。个从内在视角看待法律的行动者看见红灯时的心理状态是我应该停下来。如果从外在视角观察此行动者的行为,则是描述性的红灯亮了,他她停下来了。此外还有第种视角红灯亮了,他她应该停下来。尼尔麦考密克称此为诠释视角,这实际上是外在和内在视角的结合,是观察者从外在视角观察行动者的内在视角,也是法学研究者通常采用的视角。麦考密克还将内在视角划分为认知和意志两方面。前者指理解特定情境下的规则的能力,后者指基于性仅仅在于权力分立意义上的形式,而不在于它作出了什么决定。因为立法者作为主权者的这安排就足以赋予它所制定的规范合法律性。为了使立法法理学有意义,必须对这种守法主义观作出修正,温特根斯因此提出了种较弱的守法主义,此时合法律性仅仅是法律存在及其意义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弱守法主义意味着立法并不直接反映现实,而是建立在种对现实的理解之上立法者的理性不是先决的,而是需要进行正当化的法官和立法者规则的理解而进行相应行动的主观意愿。在这个分类的基础上,温特根斯认为立法者采取的也是种结合了内在和外在两种视角的诠释视角,但是不同于研究者的那种诠释视角。制定法如前所述,美国学者所倡导的立法法理学中,有大部分是关于制定法的解释问题。他们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普通法传统如何面对日益增多的制定法,如何习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进行法律推理,完成司法过程等等。另方面,还有关于制定法的解释权在立法和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如果说前面这两点主要面对实践问题新法律过程学派接受了法律与经济学派关于立法是利益集团角逐的结果这观点,但是这学派认为,立法不能只是外部利益的体现,而应当建立在正义和平等的基础上。立法者首先具备种内在视角,承认宪法或其他规则是对自身立法行为的规范性限制。然后,立法者在决定立法内容时,将采取外在视角,以获取描述现实的知识。两种视角结合而成立法者的诠释视角,其意志方面体现在赋予个条款法律效力的意愿,其认知方面体现在从其他角度理解法律效力,例如从社会学角度衡量规则的有效性,从社会道德角度种进路都是规范性的,都建立在立法理性论的基础之上,也即认为立法者是理性的,能够通过合理的立法过程,达成定的目标。但是这种观点至少会遇到两个困难其,现代政体的立法者般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与经济学派否认了理性立法者的假定,认为他们不过是逐利者,作出立法选择的基础是利益考量,而不是科学论证与理性辩论其,温特根斯虽然从理论上打开了讨论立法者如何制定良善法律的空间,但如何将理论的限制制度化成为具体的实践呢毕竟立法者比法官有更之分,因此没有讨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温特根斯认为,立法法理学应当能够为我们提供判断立法好坏的标准。在前两种情况下,这不可能实现。温特根斯将讨论的语境设定为自由民主国家,其立法者的合法性基础是民主。在这样的政体中,其法律体系的形式合法化仅仅取决于主权立法者的存在这事实。立法过程立法过程是立法法理学研究的核心对象。年,温特根斯创办了学术期刊立法法理学,其宗旨就在于从法学理论的视角对立法过程进行研究,以改进立法。研究立法过程有个进路,是以对现实的理解之上立法者的理性不是先决的,而是需要进行正当化的法官和立法者样,都在适用和制定规则在制定规则时,法官和立法者都遵循定的规则。后两者实际上修正了严格的分权理论,并且为宪法审查留下了理论空间。在弱守法主义观念之下,立法者也可能产生,原先被强守法主义观念下的主权等概念所吸收掉的批判立法的空间,也因此打开了。这个空间就为立法的法理学研究提供了领域。在这个领域内,立法法理学从道德和其他理论路径探寻良善立法规则的理解而进行相应行动的主观意愿。在这个分类的基础上,温特根斯认为立法者采取的也是种结合了内在和外在两种视角的诠释视角,但是不同于研究者的那种诠释视角。制定法如前所述,美国学者所倡导的立法法理学中,有大部分是关于制定法的解释问题。他们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普通法传统如何面对日益增多的制定法,如何习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进行法律推理,完成司法过程等等。另方面,还有关于制定法的解释权在立法和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如果说前面这两点主要面对实践问题程中稳定的因素或是审慎的成分作为理性研究的基础,另方面则攻击自诩为中立理性的司法过程,以期打破不屑的傲慢态度。个多世纪之前,庞德便指出,法院对制定法的不信任感是出于心胸狭窄,这种状况在工业时代是不幸且危险的。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杰瑞米沃尔德伦就曾尝试树立制定法在美国普通法版图之下的尊严。在立法的尊严书中,他试图通过改造和强调思考立法的新方式,以使得立法成为种高贵的治理模式和值得尊重的法律渊源。换言之,即建立制定法的正当性。制定法在大陆法立法成为可能。法律论文法理学理论论文法理学理论问题探究。法理学理论论文法理学理论问题探究本文作者叶竹盛作者单位香港中文大学理论空间对于立法未能在法理学研究中获得应有的地位,处于不同法律传统之下的法学学者有不同理解。般而言,立法词有两种含义,是指立法结果,即制定法是指立法过程。主导立法过程决定立法结果的是立法者。成文法国家当然承认制定法的正当性,制定法处于法律教义学法律解释的核心位臵,从这个意义上讲,不能说成文法国家没有立法法理学。但在温特根斯看来,法律论文法理学理论论文法理学理论问题探究多自由的决策空间和更少的局限。面对这两种困难,关于合理的立法过程的理论构想如何才能变成现实呢设立类似德国宪法法院样的机构是其中种制度解决方案。宪法法院可以根据宪法对立法机关提出合理立法的要求,未达到这些要求的立法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但是并没有哪个国家的宪法为立法机关设定了制定最优法律的义务,因此宪法法院未必能够有效促进更合理的立法。新法律过程学派提出了另外种解决方案,那就是分配部分立法权给司法机关。在前文所提到的弱守法主义之下,法官立法成为可程中稳定的因素或是审慎的成分作为理性研究的基础,另方面则攻击自诩为中立理性的司法过程,以期打破不屑的傲慢态度。个多世纪之前,庞德便指出,法院对制定法的不信任感是出于心胸狭窄,这种状况在工业时代是不幸且危险的。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杰瑞米沃尔德伦就曾尝试树立制定法在美国普通法版图之下的尊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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