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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司法行政审查标准形态单一分析论文

审查标准形态是单的,即合法性审查标准。然而,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中,依法律对行政主体的约束程度,行政行为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之分。行政主体实施羁束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行为只有合法与违法两种可能。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的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因此,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与否问题,而且也存在合理与否适当与否问题面对不断膨胀案件时,并非对任何自由裁量行政行为都要进行合理性审查,只有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审查期间内,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才审查。被执行人在法院审查期间内未对合理性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般不应主动审查。结语不断的前进,不停的反思,这是任何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个要素。现行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标准之缺陷审查标准形态单司法审查标准从审查对象的不同,其审查形态可以划分为合法性合理性合目的性种审查标准形态。从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第条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形态是单的,即合法性审查标准。然而,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中,依法律对行政主体的约束程度,行政行为有明显不相当或畸轻畸重,则可认定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合理性审查标准的运用由于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标准较为原则和笼统,需要法官灵活和理性地运用合理性审查原则对行政机关在裁量过程中是否明显或严重违反规则进行审查。第,平等对待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源自于宪法上的平等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律平等。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做到平等对待每个行政相对人,即同种情况同种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不能因人而异。第,比例原则。比例是衡量公平正义的内在标准,比例原则着眼于目的与手段之间的正当关系,要求作为实现种目的或结果手段的措施,必须符合正当性。行政机关在选择执法的方学出版社,年月第版,第页。杨伟东著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月第版,第页。合理性审查强度的确立合理性审查原则的引入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进行任意的无限度的司法审查。法院必须在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基础上,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持慎重审查态度,以严格标准要求和评价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不仅妨碍了行政管理效能的发挥,也使政府所承载的系列重大社会目标难以实现。因此,法院对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强度是有限审查而非全面审查,只能对违反合理性原则达到严重程度的行政行为,才不准予执行。对违反合理性原则较轻微的行政行为,出于对现实行政法制发展现状和维护行政效率的考虑法律论文司法行政审查标准形态单分析论文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若干解释确立起来的。若干解释第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第条还规定了种不准予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这种情形通常被作为是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的衡量标准。若干解释确立的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标准,对于司法实践的运作发挥了指导性的作用,但随着行政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现行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标准已凸显其不足,影响了司法审查功能的发挥,对其改革和完善也应引起理论界和实务者的关注。本文以合理构建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为契机,仅从现行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标准的缺陷入手,对审查标准的完善作些粗浅的探讨。另种观点主张程序性为合理性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才审查。被执行人在法院审查期间内未对合理性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般不应主动审查。结语不断的前进,不停的反思,这是任何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个要素。合理性审查强度的确立合理性审查原则的引入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进行任意的无限度的司法审查。法院必须在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基础上,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持慎重审查态度,以严格标准要求和评价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不仅妨碍了行政管理效能的发挥,也使政府所承载的系列重大社会目标难以实现。因此,法院对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强度是有限审查而非全面审查,只能对违反合理性原则达到严重程度的行政行为,才不准予执地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司法审查标准作为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合理的标准或尺度,在司法审查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司法审查标准基础上形成的,并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但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作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部分,其审查标准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如何,没有规定。现行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则和笼统,需要法官灵活和理性地运用合理性审查原则对行政机关在裁量过程中是否明显或严重违反规则进行审查。第,平等对待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源自于宪法上的平等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律平等。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做到平等对待每个行政相对人,即同种情况同种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不能因人而异。第,比例原则。比例是衡量公平正义的内在标准,比例原则着眼于目的与手段之间的正当关系,要求作为实现种目的或结果手段的措施,必须符合正当性。行政机关在选择执法的方式方法和范围幅度时,必须把握合理的分寸和尺度。借鉴德国学者的解释,比例原则包括层含义合适性或适当性原则。行政机作性不强的通病。审查标准运用混乱由于审查标准概念模糊,不具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其理解和运用显然各不相同,因而实际运作过程中做法不。有的法官仍套用行政诉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作为非诉执行案件的评判标准有的对非诉执行案件只作程序上的审查,审查流于形式有的则由法官自由裁量,审查标准可严可宽,随意性大。这些做法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适用标准混乱,审查结果不统。此外,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虽合法却显失公正或超出合理限度,有可能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时,往往无能为力只能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被执行人以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为由提出异议抗拒执行采取行为的方法必须适于实现法律规定的目的,即行为方式具有适当性。必要性或侵犯性最小原则。行政机关在若干适合实现法律目的的方式中,必须选择使用对相关当事人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最小的方式,或称之为行为方式具有必需性。狭义比例或相当性原则。必需的行为方式对个人所造成的损害与对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应当均衡成比例,符合狭义的比例原则违反比例原则只有达到严重的程度,才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超级秘书网合理性审查标准的启动合理性审查标准适用的对象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查非诉执行案件时,并非对任何自由裁量行政行为都要进行合理性审查,只有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审查期间内,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现行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标准之缺陷审查标准形态单司法审查标准从审查对象的不同,其审查形态可以划分为合法性合理性合目的性种审查标准形态。从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第条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形态是单的,即合法性审查标准。然而,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中,依法律对行政主体的约束程度,行政行为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之分。行政主体实施羁束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行为只有合法与违法两种可能。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的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因此,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与否问题,而且也存在合理与否适当与否问题面对不断膨胀工作,也为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司法审查标准作为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合理的标准或尺度,在司法审查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司法审查标准基础上形成的,并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但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作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部分,其审查标准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如何,没有规定。现行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标准是由最高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臵其功能都是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达到维护和监督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但非诉执行制度还有个重要功能是通过司法手段强化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利益,促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行政相对人放弃或丧失诉权之后,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行政机关就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非诉执行与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虽然都涉及合法性问题,但者的审查标准应该有所不同。非诉执行审查标准在设计上既要防止监督和控权的不足,又要尊重行政权的行使。审查标准应当低于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但也不能审查虚臵,流于形式。为提高司法和行政效率,对非诉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只能采用适度审查的。对违反合理性原则较轻微的行政行为,出于对现实行政法制发展现状和维护行政效率的考虑,般准予执行。判断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合理与否的标准可定位为明显不合理。合理性审查标准的细化明显不合理指以下情形明显滥用职权。所谓滥用职权指表面上行政机关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但行使职权的目的违反法律法规赋予其该项职权的目的。它的根本特征在于行政机关违反法律宗旨,出于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行使权力。滥用职权也应达到明显或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明显不合理。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法律论文司法行政审查标准形态单分析论文。姜明安主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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