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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特殊动产物权法论文

对抗,交付未登记即不得对抗的第人。物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善意第人属于相对不得对抗第人,从概念上,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从内容上,它是登记对抗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登记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即动产质权的公示方式是转移质物的占有。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受让取得完成交付的所有权与质权是不能并存的,不会产生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质权人的情形。但是,由于观念交付的存在,当受让取得所有权是基于现实交付,而质权系善意取得的情形,或者受让人因善意取得所有权,而质权因现实交付而设定的情形,就存在所有权与质权的冲突问题。根据所有权不得对抗限制物权的原则,因受让且交付而取得的所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非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包括第十条从物权法第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设臵的内容和各节名称第节不动产登记第节动产交付第节其他规定分析,特殊动产只能归类至动产交付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法第十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是针对交付生效作出的例外规定。此外,第十条条文中没有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或者自登记时生效的表述内容,因而,也不能作出与交付生效不相致的解释。笔者认为,物权法第十为,特殊动产也是动产,应当适用物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即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虽然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但不能因此否定交付是这些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审判实务中也采交付说。例如,浙高法号关于买卖车辆未过户,买受方在使用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出卖方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答复中指出根据合同法第百十条之规定,买卖车辆虽未过户,但只要买卖合同成立法律论文特殊动产物权法论文动车转移占有为要件,也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合同成立生效为要件。其次,登记的抵押权人,基于登记产生的对抗效力,可以对抗受领交付的受让人所有权人。再次,从物权法第百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也可以推断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租赁权,而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法理,租赁权可以对抗转让中的所有权变动,因而,经过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领交付而未登记的受让人所有权权,而质权因现实交付而设定的情形,就存在所有权与质权的冲突问题。根据所有权不得对抗限制物权的原则,因受让且交付而取得的所有权人不得对抗质权人。由于上述情形下,即便完成对抗登记,也仍然不得对抗质权,因此,质权人不属于物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善意第人范畴。物权法就留臵权适用的范围上有较大扩大。留臵权既可产生于保管运输与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也可适用于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之债。例如甲将机动车转,从实务角度看,应当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登记同时并存的情形,受领交付的受让人与完成登记的抵押登记人之间存在冲突,应当保护谁的利益笔者认为,依以下理由,可以证明抵押权人属于物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善意第人,受让人不得对抗抵押权人。首先,根据物权法第百十条和第百十条的规定,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的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人。可见,抵押权的取得不以机换言之,因受领交付而取得所有权的受让人不得对抗完成登记的抵押权人。因此,留臵权人应当属于绝对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人范畴。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人的排除未经登记的交付可以导致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般债权人应当排除在第人范围以外。以特殊动产的抵押权设定为例,动产抵押权既属于物权,当然应当优先于般债权,登记与否并不影响优先受偿效力。法律论文特殊动产物权法论文。能否对抗有登记的所从实务角度看,应当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登记同时并存的情形,受领交付的受让人与完成登记的抵押登记人之间存在冲突,应当保护谁的利益笔者认为,依以下理由,可以证明抵押权人属于物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善意第人,受让人不得对抗抵押权人。首先,根据物权法第百十条和第百十条的规定,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的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人。可见,抵押权的取得不以机动权或者质权的对抗效力是否受物权法第十条的约束这涉及第十条与第百十条的关系协调问题。根据物权法第百十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即动产质权的公示方式是转移质物的占有。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受让取得完成交付的所有权与质权是不能并存的,不会产生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质权人的情形。但是,由于观念交付的存在,当受让取得所有权是基于现实交付,而质权系善意取得的情形,或者受让人因善意取得所有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人的范围不得对抗第人的分类及判断依据从物权法理论以及物权法相关规范的规定分析,物权法上不得对抗第人应当区分为相对不得对抗第人和绝对不得对抗第人。相对不得对抗第人,是指交付并登记后即可对抗,交付未登记即不得对抗的第人。物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善意第人属于相对不得对抗第人,从概念上,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从内容上,它是登记对抗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登记取得所有权,其权利的行使注定受到法律限制,因而有将查封债权人作为善意第人的余地。此外,特殊动产之所以特殊,就在于对抗效力与般动产存在实质差异,正是这差异,导致查封债权人有成为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人的可能。综上,将查封执行债权人认定为物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善意第人,符合物权法设立特殊动产登记对抗规则的立法意图。登记可以产生完全对抗力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并不表示交付和登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不具有设权效力,但并非没有任何民法意义上的效力,除了物多卖时享有优先履行的法律效力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明登记名义人为机动车物权人的证据。法律论文特殊动产物权法论文。执行债权人应否作为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人总体上讲,这是强制执行法案外人异议规则和物权法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共同管辖的问题,应当分别查找相应的法律规范,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分别探求物权法和强制执给乙,约定由甲继续使用数月,期间,甲将车辆交由丙修理或保管,甲未支付修理费,丙请求留臵机动车。本例中,乙因观念交付取得机动车所有权,丙因现实占有取得留臵权,无论甲与乙的转让是否办理登记,均不影响丙的留臵权成立。特殊动产物权法论文交付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唯要件登记不是特殊动产的变动要件现行物权法所确立的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要件,是以交付为要件而不是以登记为要件,主要理由如下我国理论界主要观点认权或者质权的对抗效力是否受物权法第十条的约束这涉及第十条与第百十条的关系协调问题。根据物权法第百十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即动产质权的公示方式是转移质物的占有。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受让取得完成交付的所有权与质权是不能并存的,不会产生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质权人的情形。但是,由于观念交付的存在,当受让取得所有权是基于现实交付,而质权系善意取得的情形,或者受让人因善意取得所有动车转移占有为要件,也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合同成立生效为要件。其次,登记的抵押权人,基于登记产生的对抗效力,可以对抗受领交付的受让人所有权人。再次,从物权法第百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也可以推断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租赁权,而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法理,租赁权可以对抗转让中的所有权变动,因而,经过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领交付而未登记的受让人所有权登记对抗主义立法的产物。绝对不得对抗的第人,是指即便根据物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交付并进行登记后,仍然不得对抗的第人。绝对不得对抗第人与物权特别变动制度限制物权制度相关,是从物权法整体制度考量的产物。区分相对不得对抗第人与绝对不得对抗第人的意义,在于明确特殊动产登记的价值和作用,解决因交付与登记产生的冲突。相对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人的类型相对不得对抗的第人,就是物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人法律论文特殊动产物权法论文记无法同时并存。事实上,为了克服交付在公示效果方面存在的局限性,立法同时为特殊动产在对抗效力的大小或对抗力范围上特别设臵了登记制度,通过登记赋予物权人以更强的对抗效力。因此,特殊动产登记的意义在于产生完整的物权对抗效力。尽管特殊动产的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不具有设权效力,但并非没有任何民法意义上的效力,除了物多卖时享有优先履行的法律效力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明登记名义人为机动车物权人的证动车转移占有为要件,也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合同成立生效为要件。其次,登记的抵押权人,基于登记产生的对抗效力,可以对抗受领交付的受让人所有权人。再次,从物权法第百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也可以推断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租赁权,而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法理,租赁权可以对抗转让中的所有权变动,因而,经过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领交付而未登记的受让人所有权存在其他情形。其中,所谓权利负担,般是指为债权人的债权设定担保案外人受让已为债权人设定担保权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已经让与债务人,只是没有办理转移登记让与人保留所有权,但动产已经交付债务人等等。所谓存在其他情形,应当包括特殊动产在内,因为特殊动产实行登记对抗规则。就登记对抗规则而言,涉及物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善意第人的判断问题。正因为存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人的法律规定,即便交付动车所有权,丙因现实占有取得留臵权,无论甲与乙的转让是否办理登记,均不影响丙的留臵权成立。法律论文特殊动产物权法论文。因此,留臵权人应当属于绝对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人范畴。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人的排除未经登记的交付可以导致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般债权人应当排除在第人范围以外。以特殊动产的抵押权设定为例,动产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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