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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制与约束也大都流于形式。


人们往往从制度规定性的优越性出发来认识这个制度,但实践中又缺乏使这种制度得以落实的可操作性措施。


这就必然会妨害人民合法权利的实现,甚至会破坏践踏人民的民主权利也必然会妨害对政府行政权力的限制与制约,政府自我扩张也就在所难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种法治经济,它的确立和深入发展,产生了对法治的极大需求,成为全社会推动法制建设的内在动力。


但是,法治只是法治只是社会政治上层建筑中的部分,而且与上层建筑的其它部分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当法律最高和国家公共权力应受法律约束的理念没有形成上层建筑的其它部分没有随着法治建设的进程予以调整和改革的条件下,这种政治口号式的法治建设不能充分地有效地发挥其功能。


因为它所做的只是形式上的依法,而忽视了法本身所内含的宪政精神和法治理念。


法律最高和国家公共权力应受法律约束是法所内含的宪政精神和法治理念最集中的表现。


所以,越强调法治和依法办事,就越导致了行政权力对市场与社会的干预和对人民合法权利的侵害,就越导致了权力的商品化。


因为这种缺乏宪政精神和法治理念的法,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的背后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延伸。


强调用且人的这种恶性是其自身所无法克服和改变的。


因此,要使人能够遵从社会秩序,特别是遵从封建统治秩序就必须用种人之外的强力来对人的恶性予以遏制,这种来自于人之外的强力便是法。


所以,法家学说的代表人物,如商鞅韩非子等都强调切断于法,民轨,莫如法有度。


构成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法治是以法治人的简称,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君主至上的封建专制统治法是君主进行统治的基本手段和最重要的工具法是治理好国家的根本,也是决定国家命运的关键。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难治民无常,唯治为法心度。


故法者,王之本也心度。


国无常强,无常弱。


因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国弱有度。


以法治人是中国切断于法的法治传统道。


这是指在社会公众的利益遭到政府不法行为的侵犯以后,有套完整有效的司法救济措施。


包括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撤销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律师制度等。


西方国家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与精神体现在法律制度和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体现和贯彻实施于政府公共行政活动之中,且历时变迁。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与反对国家干预的自由主义统治方法和议会至上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法治原则的基本精神表现为行政权的作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使人民负担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行政权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免除特定人在法律上应负的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法律经各个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时,其裁量权的界限法律论文中西政府公共行政体系对比思考论文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受到限制,由权力支配切变化为法具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权威。


法治意味着法律的统治。


深刻地理解和领会这种改革,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代法治原则的本质在于揭示了治理国家的根本方法,是崇尚体现广大社会公众利益和意志的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


正如江泽民在十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文化经济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因此,共行政实行法治依法行政,也就是强调法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约束和法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法律权威是人们对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的支持和服从,即人们对于法的心理认同。


法律权威是法治的核心内容。


如果法律没有权威,无论制定多少多么好的法律,都不会取得预期的效果。


因此,并不能把我国的法制建设当成是个政治口号来宣传,它是种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的社会观念的形成与我国传统法治理念的唾弃。


源远流长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了法治传统,只不过这些法治都是用来作为专制统治的工具而缺乏了民主宪政精神。


无疑地,当代意义上的我国法治要与社会的发展趋势相符合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相符合,就必须要注入民主宪政精神互制约的权力关系。


市场经济以分散决策为特征。


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扩大分权的范围,减少政府集权的规模,从而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度。


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变了社会的价值标准,以集权为核心的价值体系被打破了。


市场经济的这些内在属性必然要求法治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起引导规范保障和服务作用,在以市场化为社会发展取向的转轨时期,作为政府公共行政核心原则的法治应当是法律最高的同义语。


因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相适应,与这种经济体制所要求的法治相适应,政府公共行政也须进行改革。


政府公共行政所进行的这些改革,并不能简单地理解是由行政手段到法律手段的管理方式的变化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姓者也难治民无常,唯治为法心度。


故法者,王之本也心度。


国无常强,无常弱。


因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国弱有度。


以法治人是中国切断于法的法治传统的核心理念。


第,政府行使权力,必须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


法律对社会公众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在实体方面对政府权力行使的限制,但还必须在程序方面对政府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利。


不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第,畅通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


这是指在社会公众的利益遭到政府不法行为的侵犯以后,有套完整有效的司法救济措施。


包括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撤销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律师制度等。


西方国家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与精神体现宪政精神和法治理念的法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实际上就是强调用国家公共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也实际上是强调用政府自身制定的规则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我们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的本质规定性,并不能证明现实中的法就是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


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主义所固有的矛盾日益激化并开始危及其统治。


这在客观上迫使政府公共行政的权限范围以及公共行政活动所依之法发生了变化,法治原则明显表现为凡规定有关人民自由财产权的法规,应受法律的支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行为与法律相抵触时,不产生效力法律制度和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体现和贯彻实施于政府公共行政活动之中,且历时变迁。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与反对国家干预的自由主义统治方法和议会至上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法治原则的基本精神表现为行政权的作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使人民负担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行政权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免除特定人在法律上应负的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法律经各个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时,其裁量权的界限,仍须受法律限制。


切行政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根据法律,服从法律,遵守法律。


这充分体现了资产阶级无法律即无行政的政治格言和法治行政的精神。


法律论文中西政府公共行政体系对比思考论文。


现在强调政府我国的社会主义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与国家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本质和宪政体制相适应的法治理念还没有建立和形成。


反过来,受过去封建传统法治的深厚影响,人民管理国家民主权利的行使以及对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制与约束也大都流于形式。


人们往往从制度规定性的优越性出发来认识这个制度,但实践中又缺乏使这种制度得以落实的可操作性措施。


这就必然会妨害人民合法权利的实现,甚至会破坏践踏人民的民主权利也必然会妨害对政府行政权力的限制与制约,政府自我扩张也就在所难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种法治经济,它的确立和深入发展,产生了对法治的极大需求,成为全社会推动法制建设的内在动力。


但是,法治只是务的官僚机构,政府应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回应力等。


政府更加重视公共行政活动的产出,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西方国家近些年来以先进的信息和电子计算机技术为手段,把政府再造成高效率和对社会公众负责的电子政府的推行,更是充分体现了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原则及其所蕴含的民主宪政理念。


只不过在同时强调效率与对社会公众负责的背景条件下,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与制约,在形式上已不局限于刻板的法律条文,而是寓市场竞争机制于政府公共管理之中,变过去的法律意识为服务意识变过去的重遵守法律法规为实现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


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由统治者管理者与被统治者被管理者之制度,包括工作程序制度监督制度公共责任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社会公众权利救济制度,使政府自觉臵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第,政府公共行政应坚持行政职权法定。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行政权力无所不及。


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着配臵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行政权力应从社会从市场中实行部分撤退。


整个社会和市场运行由过去的以政府计划为边界变化为以法律为边界。


因此,坚持政府行为职权法定,也就是要坚持政府活动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


政府职权来源于法律规定,这反映的是民主政治的特征与要求政府职权法定,政府活动以法律为边界,这反映的是市场经济对有限和有效政府的发展要求。


要做到政府职权法定,前提就是要培养反映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法必须具有最高性人民可以且能够运用法来约束政府权力及其行使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西方法治理念下的政府公共行政比较分析在西方国家民主宪政的法治理念下,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边界。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治理念最集中的表现就是无法律即无行政,而国民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只能对政府公共行政的些而并非所有问题进行规定。


第,政府行使权力,必须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


法律对社会公众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在实体方面对政府权力行使的限制,但还必须在程序方面对政府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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