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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行政不作为违法司法救济分析论文

作为的违法,公民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从权认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合法的,法院则可以作出确认判决,而非履行判决。从救济方式上看,课予义务诉讼尽管对公民权益的保障更积极更直接,但当公民的种权益由于行政机关的拖延,即使再履行也失去了意义时,课予义务诉讼就无法进行救济,而确认之诉无疑是最好的解决办法。通过确能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间题,不能完全适应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确认判决的重要价值就在于,它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确认判决是履行判决的前提和基础,履行判决中必然包括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判定。如果原告仅就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请求法院加以判断提起机关怠于行使行政管理职责,消极的不作为时,国家应给予有效的司法救济已得到了普遍的共识,但关键问题在于人民法院如何对更具特殊复杂性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进行合理多样地判决。本文拟就此做探讨。对于申请许可,确认证明为内容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若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行政机法律论文行政不作为违法司法救济分析论文能在种程度上进步促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但确认判决毕竟对行政机关应否为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也无法给公民以充分有效的司法救济。德国的课予义务之诉应当说从最大的限度保障了公民权益的实现。法院被赋予了直接处分行政实体内容的权利,可以直接要求行政机关做出要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应给予司法救济,已得到了普通的承认。但由于理论研究的浅薄和司法审判中的不重视,使得这类案件的救济存在许多弊端与不足,特别是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形式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规则。鉴于此,可通过借鉴国外的些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国司法体制的特点绝行为归于无效,使整个行政过程又回复到最初状态,公民重新期待行政行为的作出。实际上,行政机关是否能够履行应尽的义务,公民的利益能否得到满足仍处于不确定之中。显然,撤销判决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不全面的,过于消极的。相比之下,日本的确认判决通过确认不作为行为的违法性之诉,但可提出赔偿之诉。但是,如果原告提起的是履行之诉,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确属违法,且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或者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合法的,法院则可以作出确认判决,而非履行判决。法律论文行政不作为违法司法救济分析论文。对于申请许可,确弥补我国现行的行政不作为诉讼请求制度的不足,以形成切实可行充分全面的司法救济方式。确认判决对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仅适用强制履行判决不能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间题,不能完全适应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确认判决的重要价值就在于,它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证明为内容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若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不出任何异议的,法院可判决行政机关做成行政义务的内容。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事不清涉及第人设定义务的,或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不作为,法院则只能作出原则性判决。行政不作为违法司法救济分析论文从救济方式上看,课予义务诉讼尽管对公民权益的保障更积极更直接,但当公民的种权益由于行政机关的拖延,即使再履行也失去了意义时,课予义务诉讼就无法进行救济,而确认之诉无疑是最好的解决办法。通过确认行政不作为的违法,公民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从权又回复到最初状态,公民重新期待行政行为的作出。实际上,行政机关是否能够履行应尽的义务,公民的利益能否得到满足仍处于不确定之中。显然,撤销判决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不全面的,过于消极的。相比之下,日本的确认判决通过确认不作为行为的违法性,能在种程度上进步促使行政机是责令行政机关在实质内容上做成行政相对人要求的行为的问题。对此学术界存在种观点,即原则判决说具体判决说和情况判决说。国外有关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判决形式在日本,确认判决是关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权利救济方式。它是指法院以判决确认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违法,借以促使行政机关迅对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应用履行判决确认判决驳回请求判决和赔偿判决,以形成全面可行的司法救济方式。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违法钊决形式司法救济随着社会的变迁与福利国家的发展,国家的机能已不再局限于消极的担当秩序的维护者,而更多的是积极提供各种给付以履行服务行政的职责。当行证明为内容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若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不出任何异议的,法院可判决行政机关做成行政义务的内容。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事不清涉及第人设定义务的,或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不作为,法院则只能作出原则性判决。行政不作为违法司法救济分析论文能在种程度上进步促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但确认判决毕竟对行政机关应否为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也无法给公民以充分有效的司法救济。德国的课予义务之诉应当说从最大的限度保障了公民权益的实现。法院被赋予了直接处分行政实体内容的权利,可以直接要求行政机关做出害,向行政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作成其所申请的行政处分,即德国实行的是课予义务判决。以上可以看出,各国对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判决形式各不相同,每种诉讼制度都有其各自的特色和弊端。从救济程度上看,法国的撤销判决是将行政不作为拟制为拒绝行为,通过司法判决使这种虚拟的法律论文行政不作为违法司法救济分析论文作出行政行为。但确认判决毕竟对行政机关应否为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也无法给公民以充分有效的司法救济。德国的课予义务之诉应当说从最大的限度保障了公民权益的实现。法院被赋予了直接处分行政实体内容的权利,可以直接要求行政机关做出种行政行为,而不是仅仅确认其违能在种程度上进步促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但确认判决毕竟对行政机关应否为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也无法给公民以充分有效的司法救济。德国的课予义务之诉应当说从最大的限度保障了公民权益的实现。法院被赋予了直接处分行政实体内容的权利,可以直接要求行政机关做出机关作成其所申请的行政处分,即德国实行的是课予义务判决。以上可以看出,各国对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判决形式各不相同,每种诉讼制度都有其各自的特色和弊端。从救济程度上看,法国的撤销判决是将行政不作为拟制为拒绝行为,通过司法判决使这种虚拟的拒绝行为归于无效,使整个行政过们既要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和法制背景,又要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来弥补我国现行的行政不作为诉讼请求制度的不足,以形成切实可行充分全面的司法救济方式。国外有关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判决形式在日本,确认判决是关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权利救济方式。它是指法院以判决确认行政机关的裁决,以解决不作为的消极违法状态。法国适用的是撤销判决,法院将行政机关逾期不作为视为拒绝处分,并与真正明示拒绝处分使用相同的行政救济程序。德国行政法院第条规定了课予义务之诉,是指人民法院因行政机关申请作成种行政处分,致其权利受到侵害,向行政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行证明为内容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若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不出任何异议的,法院可判决行政机关做成行政义务的内容。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事不清涉及第人设定义务的,或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不作为,法院则只能作出原则性判决。行政不作为违法司法救济分析论文行政行为,而不是仅仅确认其违法。法律论文行政不作为违法司法救济分析论文。当时当地的主客观条件。处理此项或同类事件所惯用的时间。履行职责是否存在意志以外的阻碍原因。在采取履行判决的方式时,存在着仅责令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个程序性的行为,而不涉及行为内容,绝行为归于无效,使整个行政过程又回复到最初状态,公民重新期待行政行为的作出。实际上,行政机关是否能够履行应尽的义务,公民的利益能否得到满足仍处于不确定之中。显然,撤销判决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不全面的,过于消极的。相比之下,日本的确认判决通过确认不作为行为的违法性权力分立角度看,确认之诉避免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任意干涉,给行政机关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而课予义务诉讼按照权分立的理论,确实存在司法权侵害行政权的可能。那么,应如何构建我国的行政不作为诉讼请求制度呢我们既要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和法制背景,又要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作为违法,借以促使行政机关迅速裁决,以解决不作为的消极违法状态。法国适用的是撤销判决,法院将行政机关逾期不作为视为拒绝处分,并与真正明示拒绝处分使用相同的行政救济程序。德国行政法院第条规定了课予义务之诉,是指人民法院因行政机关申请作成种行政处分,致其权利受到法律论文行政不作为违法司法救济分析论文能在种程度上进步促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但确认判决毕竟对行政机关应否为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也无法给公民以充分有效的司法救济。德国的课予义务之诉应当说从最大的限度保障了公民权益的实现。法院被赋予了直接处分行政实体内容的权利,可以直接要求行政机关做出行政不作为的违法,公民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从权力分立角度看,确认之诉避免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任意干涉,给行政机关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而课予义务诉讼按照权分立的理论,确实存在司法权侵害行政权的可能。那么,应如何构建我国的行政不作为诉讼请求制度呢绝行为归于无效,使整个行政过程又回复到最初状态,公民重新期待行政行为的作出。实际上,行政机关是否能够履行应尽的义务,公民的利益能否得到满足仍处于不确定之中。显然,撤销判决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不全面的,过于消极的。相比之下,日本的确认判决通过确认不作为行为的违法性讼,而不要求被告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法院则只能作出确认判决,而不能作出履行判决,且为了避免重复诉讼,原告不得就原诉讼行为提起履行之诉,但可提出赔偿之诉。但是,如果原告提起的是履行之诉,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确属违法,且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或者经审对申请人提不出任何异议的,法院可判决行政机关做成行政义务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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