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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探讨论文

的表现,而且法国十世纪以后形成的‚新滥用权力理论‛也与此相吻合。‚人们已认识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可能导致行政不当,而且可能导致行政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违法包括两种情况自由裁量权的超越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于前者,中外法律都为其安排了滥用权力以外的种违法的归宿。由此看来,行政滥用职权不仅与自由裁量权以外的其他行政职权违法无缘,而且也并不包括自由裁量权本身的所有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实质上是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且是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种行使裁量权的违法。‛进步说,行政滥用职权的涵义包括‚第,行政滥用职权发生在自合理性问题的审查,在上述司法解释的第十条予以排除。换句话说,从司法审查的范围上看,只对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不对是否适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那么,在这样的立法原则下,法院究竟能不能对行政裁量行为进行审查呢笔者认为,法院可以而且应当对行政裁量行为进行审查。当然,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法院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审查是合法性审查。这是司法审查的广度问题即笔者所称的‚范围‛问题。而法院目前不能就行政裁量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这是司法审查的深度问题即笔者所称的‚标准‛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绝不能将对行政裁量行为司法审查的广度与深度混为谈。法律论文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探讨论文。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立法所确立的司法审查的范围,是将所有的行政裁量行为都纳入司法审查的。但是司法审查的深度上却只限于意扩大或缩小解释。这样的弹性法律用语即是德国行政法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德国法院将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予以严格区分,使不确定法律概念接受全面的司法审查。在我国的行政法中,没有作出这种区分,但是在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应当确立起相对严格的标准去规范对弹性法律用语的解释。超级秘书网结语当然,上面所阐述的我国对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的标准,只是笔者借鉴国外的理论司法实践以及我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在理论上提出的些设想,真正要从司法实践上明确我国司法审查行政裁量权的标准,还要从制度上进行落实。对此,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途径是从立法上着手,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或是颁布新的司法解释,对现有的审查标准予以扩大解释或者确立新的审查标准,将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的标准予以明确。这个途径比较符合我国现行的立法司法体系,但是具体操作起来困难却很大重缓急和各种有关因素,依序办理。如果行政机关故意将些应紧急处理的事项压后处理,应及时办理的事项故意拖延,同样构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第,审查行政裁量行为是否符合公正法则。实施法律的目的不在于其本身,而在于实现公正的价值。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目的,就在于使其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象作出公正合理的选择和判断,而不是让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任意所为。公正法则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这样,行政相对人就可以根据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裁量决定,预见他们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对以后的行政行为的期待。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对处于同等情况下的相对人给予不同对待,便属违背公正法则。另方面,公正法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裁量权时遵循比例不失衡,应适当地权衡行政所能实现的目的与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法律论文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探讨论文权的滥用。‚另外,对于行政机关办理的些事项,法律法规没有或不可能规定具体的时限,何时办理完全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裁量也应根据相应事项的轻重缓急和各种有关因素,依序办理。如果行政机关故意将些应紧急处理的事项压后处理,应及时办理的事项故意拖延,同样构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第,审查行政裁量行为是否符合公正法则。实施法律的目的不在于其本身,而在于实现公正的价值。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目的,就在于使其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象作出公正合理的选择和判断,而不是让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任意所为。公正法则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这样,行政相对人就可以根据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裁量决定,预见他们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对以后的行政行为的期待。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力滥用的是这个行政行为的主要目的时,行政法院将撤销该行为。在我国,司法机关要运用自己的裁量权去确定标准,笔者认为这需要结合行政权的过度膨胀失控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以及法官的素质等多方面因素考虑。第,审查行政裁量行为是否考虑了相关因素。所谓相关因素是指与所处理事件有内在联系并可以作为决定根据的因素。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者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都可归入不相关考虑范围,都构成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在具体的司法审查过程中,哪些是行政裁量行为应当考虑的因素,哪些是行政裁量行为不应当考虑的因素,也需要法院适用司法裁量权去对相关的法律进行解释。与前面所提到的何为法律的目的样,需要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去灵活把握。第,审查行政裁量行为是否故意拖延或不作为。行政机关有义务行使裁量权而不行使裁量权的原因很释。与前面所提到的何为法律的目的样,需要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去灵活把握。第,审查行政裁量行为是否故意拖延或不作为。行政机关有义务行使裁量权而不行使裁量权的原因很多,可能是行政机关漫不经心,故意不行使,或者地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应当不作出决定。例如,‚在英国,通常认为行政机关将本由自己行使的裁量权委任给他人,事前订立严格政策导致不能根据个案进行裁量,通过签订合同或其他协议束缚自己的裁量权等情况,皆构成裁量权不行使。‛而行政裁量行为拖延是指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办理事项的时限,在时限内,行政机关在何时办理事有裁量权。但是在些特定情形下,需要行政机关对些事项紧急处理,否则将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失。这时,如果行政机关故意拖延,定要等到时限届满之时或种损失已经发生之时再办理,则构成行政裁量行政裁量行为的违法性是十分明显的。另方面,法院在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表面上看起来是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但是裁量违背了立法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内在界限,构成裁量权滥用时的审查标准。各国的法律和判例所确立下来的标准各有差异,但是,也有多数是通用的,在此,我们借鉴这些共通的标准以及些国家典型的标准来探讨我国法院对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审查应当确立的标准。第,审查行政裁量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目的。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是基于定的社会需要,为了实现定的社会目的。行政裁量的行使只能是为了实现授予该权力的目的,而不能用于与授权法相冲突的目的。就法院运用此项标准审理而言,首先要确定授权法的目的,进而根据行政机关提出的证据和材料去判断裁量权的行使是否违背了法定目的。具体说来,在实践中,‚在确定授权法目的时,如果授权法对其目的规定明确,法权越俎代庖。但是从行政裁量权运行的角度考虑,者是合的。法律论文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探讨论文。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探讨论文摘要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只能进行合洳陛审查,而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不仅仅涉及合法性的问题,还涉及到合理性的问题。因此,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框架下,能否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还存在着争议。本文对行政裁量权能够纳入现行司法审查的范围进行了论证,并对司法审查的标准提出了设想。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立法所确立的司法审查的范围,是将所有的行政裁量行为都纳入司法审查的。但是司法审查的深度上却只限于其合法性。具体的审查标准并不清晰,例如‚滥用职权‛,其内容在立法上并没有确定下来。在国外的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对行政裁量的控制也规定得十分笼统,例如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院可轻松判定授权法的目的或主要目的。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较为含糊,要探明法律目的就相当复杂。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解释确定法律目的,而法院对法律目的的阐释和认定往往决定了法院对行政裁量的审查程度。‛笔者认为,在我国现实中,应当给予法官更大的司法裁量权,使其能够在具体的案件中解释相关的法律,否则让法院判决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授权法的目的就很难实现。另外,‚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目的可能不止个,若其中部分目的正当,而部分目的不正当,法院如何判定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正当。‛这种情形下各国的做法不同,依据各自的法治传统和社会现实,有的国家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只要有不正当的目的存在,即认定该行为违法,例如澳大利亚。而有的国家采取的标准相对宽松,例如在法国,只要其中个目的合法,该行政行为就成立,当然如果权弄清‚滥用职权‛的内涵,首先要弄清个问题行政滥用职权只存在于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上,还是应包括裁量权以外行政职权的滥用上。在国外,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其所列滥用权力的具体表现几乎全是滥用裁量权的表现,而且法国十世纪以后形成的‚新滥用权力理论‛也与此相吻合。‚人们已认识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可能导致行政不当,而且可能导致行政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违法包括两种情况自由裁量权的超越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于前者,中外法律都为其安排了滥用权力以外的种违法的归宿。由此看来,行政滥用职权不仅与自由裁量权以外的其他行政职权违法无缘,而且也并不包括自由裁量权本身的所有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实质上是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且是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种行使裁量权的违法。‛进步说,行政滥用职权的涵义包括‚第,行政滥用职权发生在自政职权违法无缘,而且也并不包括自由裁量权本身的所有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实质上是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且是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种行使裁量权的违法。‛进步说,行政滥用职权的涵义包括‚第,行政滥用职权发生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超越这权限,便构成其他违法。这不仅同行政越权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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