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法律论文:配偶权性质管理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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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与‚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活体‛这矛盾时,讲到,法律权利是道德权利的痕迹,基于道德权利的群众性经验性外在性等特点,法律权利具有辐射性。


名誉权这法律权利可以不调整死者,但却不能不考虑与死者相联系的亲属等的相关利益道德权利的保护。


而且这些利益是基于死者的,是民法应该调整的领域。


这样从权利的扩张辐射角度,便很容易解释这个权利的效力扩张问题。


同样对配偶另方或双方人格权等的侵犯,如果妨碍到配偶另方或双方的身份利益,则也应该对这种‚妨碍‛进行救济,并将第人的尊重和不得恶意妨碍设定为种法定义务,当然其应该属于对配偶权进行保护的范畴。


如学者王泽鉴先生所说‚婚姻关系系种化,有的还提出身份权应有绝对身份权与相对身份权之分。


本文即循着这条思路来厘清配偶权的性质等相关问题。


笔者回顾学者们对配偶权定义和特征的论述并结合国外立法例,归纳出如下观点专属支配说。


认为‚配偶权是男女双方婚后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专属支配权。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是绝对权。


其性质不是相对权而是配偶共同享有的对世权绝对权,是表明该配偶权之所以为配偶,其他任何人不能与其成为配偶。


‛法定身份权。


认为‚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享有的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是合法夫妻双方因结婚,基于婚姻的效力和配偶身份而享有或承担的特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性权利说。


认为‚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核心特色是性权利。


‛原则性规定如新婚姻法第十十十条等,却未明确提出‚配偶权‛的概念对配偶权以上内容的侵权与救济作了尝试性规定如第十十条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却未明确配偶权的性质,自然也就不可能明确这些尝试与配偶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因而有关婚姻侵权与保护的理论障碍与实践困境,并未随着新婚姻法的公布实施而消除,相反却成为急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解决此问题的关键之点在于从严格概念法学的角度重新界定配偶权这权利类型的性质。


因为在先前的争论中,大多数学者是在设定配偶权为绝对权的前提下展开其探讨的,殊不知这个性质前提之设定,正是其损耗自身理论之社会价值和难以自圆其说的根源所在。


本文拟论证现代配偶权是种相对权请求权,并以此为突破口来探讨配偶权的救济等相关的问题。


关于配偶权性质的论争及评价对配偶权的性质历来存在争议的原因,在于配偶人身关系本身具有特殊性和演变性如各国立法中夫妻身份制则以性权利臵换了身份利益的概念,性权利是配偶权的核心不假,但正因为如此,支配性权利与支配人身实属无异。


同时,婚内性权利与作为人权基本范畴的性权利应有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是相对权,而后者只能是绝对权,因而只有婚内性权利才是配偶权的内容。


‚请求说‛与‚尊重说‛主要来自国外,实质上是认为配偶权是种相对权请求权,符合‚人格权先于身份权‛的天然秩序,也体现了婚姻的契约本质,是笔者所要支持的。


但其也有缺陷需要弥补,因为对于种相对权的侵权与保护问题,依然是个需要解决的理论难题,即相对权自身并不具有对抗不特定第人的效力,而‚相对权在实现的时候,如果要求对世的范围,则相对权会随而变为零。


‛因而那些企图设定配偶权为种对内是相对权而对外是绝对权之‚混合体权利‛的观点是不可能成功的。


配偶权性质管理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关于配偶权性质的论争及评价关于配偶权性质的再探讨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论文配偶权性质管理因侵犯人格权等而间接妨碍到配偶权的实现。


配偶权作为种相对权,则配偶方只能向另方请求作为或不作为,当然不能向其他第人提出这种请求。


然而,这里所说的相对权不对抗第者的效力,应当指配偶方只能要求配偶另方履行基于婚姻契约而生的义务,而非逆向地指第人可以任意侵害配偶权的实现,因为任何人均负有法律上不得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这种法定的不可侵性与配偶权的相对权效力具有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法理依据。


第人的行为应当归于侵权行为而非夫妻双方‚违约‛行为的调整范围。


至于第者侵权的直接客体亦非配偶权。


因为配偶权的义务主体并非第者,而是配偶另方。


所谓的第人侵犯配偶权实际上是第者侵犯配偶方或双方的性自由权名誉权生命健康权等绝对权,从而导致妨碍了配偶方或双方行使配偶权,即第者妨碍配偶权而不可能侵犯配偶权。


因而往往是第者在侵犯了配偶方的人格权的同时,也妨碍了配偶另方的配偶权。


从配偶权的实是种仅限于夫妻两人之间的相对权配偶权的权利性外观和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其在对外关系上具有定范围的不可侵性等,具体资料请见摘要配偶权之性质经历了由绝对权支配权向相对权请求权演变的过程。


配偶权之相对权性质界定对于剔除理论障碍和完善其保护体系具有关键性作用。


本文意在探索和完善以其相对权性质为核心的配偶权制度体系。


关键词配偶权,相对权,婚内,第者插足‚婚姻法修正案是我国立法部门关于对婚姻法的修改分两步走的精神所迈出的第步,即对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些新问题和新情况率先回应,先予修改和补充,以及时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而将婚姻法体系的全面完善留待第步。


‛婚姻法修订前后,曾度争论纷纷的配偶权问题,便在这‚率先回应‛之中,相应的也就进入了需进步‚完善‛的行列。


新婚姻法对配偶权的主要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如新婚姻法第十十十条等,却未明确提出‚配偶权‛的概念对配偶道德之联结而负有尊重对方权利和履行自身义务的义务以及请求对方尊重和履行其义务的请求权,权利人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而且这种协助不是支配而是请求。


因为婚姻契约所生的婚姻内的配偶权只具有夫妻双方相对抗的属性,而且这种对抗并不改变配偶个人的人格独立性权利自由等具有绝对性的人格权。


在与这些绝对人格权的对抗中,配偶权永远是甘拜下风的。


当配偶权不能实现时,只可请求履行或者诉诸离婚,即属于对婚内‚违约行为‛的救济。


这里的违约是违背了仅对当事人有效的‚个人契约‛,而不能诉诸暴力,否则视为侵犯人格权或犯罪,成为国家公权干涉的对象,如德国民法典第条规定‚夫妻方对他方在建立共同生活后所提之请求,如显为滥权或婚姻已破裂时,无承诺之义务‛。


配偶权的权利性外观和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其在对外关系上具有定范围的不可侵性,这与配偶权的相对权性质并不冲突。


首先,第人侵害配偶权实质上仅是享有的专属支配权。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是绝对权。


其性质不是相对权而是配偶共同享有的对世权绝对权,是表明该配偶权之所以为配偶,其他任何人不能与其成为配偶。


‛法定身份权。


认为‚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享有的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是合法夫妻双方因结婚,基于婚姻的效力和配偶身份而享有或承担的特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性权利说。


认为‚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核心特色是性权利。


‛请求说。


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配偶权是配偶双方互相享有的请求对方为体现特定配偶身份利益而作为或不作为的基本身份权。


‛尊重说。


认为‚配偶权是配偶方享有的配偶间的共同生活应受配偶另门地区的法律也对配偶权进行了规定和保护,其中大陆的新婚姻法第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实质上是对配偶权的保护,并且充分体现了对内部型侵权和外部型侵权相结合统进行救济的立法精神。


但毕竟没有在立法中为其定性,使得无过错方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却无请求损害赔偿的诉因。


因而有必要梳理和完善我国的配偶权的实现与保护体系。


法律论文配偶权性质管理。


关于配偶权性质的论争及评价对配偶权的性质历来存在争议的原因,在于配偶人身关系本身具有特殊性和演变性如各国立法中夫妻身份制度正随着时代变迁和文明演变而不断变化。


但是,配偶人身关系同时也具有许多固有的自然属性,从而为界定配偶权性质的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对配偶权的性质进行考证之前,有必要先予明确现代配偶人身关系配偶权的属性。


从词源上看,‚配偶‛方及第者尊重的权利。


‛‚夫妻共同生活不被外界打扰并发展下去,对夫妻任何方来说都是种利益,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制度在定范围内对他进行保护,但当然不能以种支配权对待这种权利,因为夫妻方不可能对另方进行支配。


‛结合前述夫妻人身关系的几个自然属性,分析上述观点首先,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各观点都承认配偶权具有权利性,而且是种身份权。


只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界定存在差异,有的认为夫妻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主体,而任意第者也是义务主体有的认为夫妻双方共同体是权利主体,而任意第人是义务主体。


各观点都主张配偶权具有利益性,如身份利益性利益陪伴利益等,因而具有不可侵性,应予保护,无论是对于第者还是对于配偶另方。


配偶权性质管理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关于配偶权性质的论争及评价关于配偶权性质的再探讨侵犯配偶权的法律救济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专属支配说法定身份权性权利说请求说尊重说配偶权其次,对于这种对配偶权的‚妨碍‛进行救济,其依据是第人直接侵犯的人格权等绝对权效力的延伸或辐射,而非配偶权这相对权效力的扩张,因而也就不存在企图为相对权设定对世效力的问题。


林喆教授在论述‚保护死者的名誉权‛与‚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活体‛这矛盾时,讲到,法律权利是道德权利的痕迹,基于道德权利的群众性经验性外在性等特点,法律权利具有辐射性。


名誉权这法律权利可以不调整死者,但却不能不考虑与死者相联系的亲属等的相关利益道德权利的保护。


而且这些利益是基于死者的,是民法应该调整的领域。


这样从权利的扩张辐射角度,便很容易解释这个权利的效力扩张问题。


同样对配偶另方或双方人格权等的侵犯,如果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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