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法律论文:社会化缺陷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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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心和道德心低落,而且还有心理或性格上的原因,对他们既要教化,又要进行心理治疗。


方面要训练罪犯谋生的技能,另方面又要训练罪犯学习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知识与技能。


此外,还要培养他们解决在自由社会遭遇问题的能力,使他们不再以犯罪方式解决问题,这属于社会生活适应能力的训练。


为使罪犯能较好地适应将来的社会生活,在释放前,要对其在中所过的严守规律的生活逐渐加以放松和缓和,以作为由生活转移到完全自由生活的过渡,以免罪犯旦进入自由,事实上并非完成于,而是完成于自由社会。


罪犯重新社会化的征状罪犯重新社会化的具体征状,无外乎以下个方面罪犯之所以犯罪,在于其社会化缺陷导致社会性丧失。


那么,通过重新社会化,就要重建其社会性。


蔡墩铭认为社会性可谓人生活于社会上应有之人格属性只有方面设法除去人犯之反社会性,另方面重视人犯之社会教育与训练,方可使出狱之人犯获得社会性,真正适应社会,不再为非作歹。


注蔡墩铭矫治心理学正中书局印行,要重建罪犯的社会性,必须以去除其反社会性为前提。


反社会性是种社会心理缺陷,是人格偏离的表现。


国内有的学者认为,反社会性是指个人的行为思想所显现的蔑视否定或反抗现行社会所普遍承认的法律道德习惯等行为规范体系和价值观念体系的人误社会化进程中,法律社会化的缺陷至关重要。


如果说其他方面社会化的缺陷导致了生活能力与适应环境的困难,那么,法律社会化的缺陷就直接与违法犯罪相联系。


有学者认为,个体法律社会化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注罗大华,何为民,解玉敏司法心理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处于法盲或半法盲状态。


,是非不分,难以理解和接受法律规范。


,视法律程序为儿戏,不愿尊重与遵守法律。


,轻率地作出决定,不进行法律咨询,以致有意无意地违反法律在这阶段对罪犯实施的矫正,有两类范畴是偏重于对罪犯社会道德或公德心的培养,属教化的范畴是对罪犯所实施的治疗,注重人格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医治,属心理疗法的范畴。


那些反社会性相当严重的罪犯,不仅社会公德心和道境后者是指诸如罪犯劳教人员等社会化失败者,被强制接受教育和改造,以便重新回归社会。


法律社会化个体社会化的内容相当广泛,如政治社会化道德社会化法律社会化性别角色社会化等。


其中,与个体违法犯罪关系最为密切的是法律社会化问题。


所谓法律社会化,就是个体把国家法律这体现统治阶级和国家意志的具有强制性的特殊社会规范,变成自己所理解和接受并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进而内化为个人心理品质的过程。


简而言之,法律社会化就是个体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意识的过程。


就个体而言,要实现法律社会化,其具体要求就是形成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脑对法律现象的反映,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观点态度的总称。


国内有学者按个体法律意识的功能结构,将其分为个相互联法律论文社会化缺陷尽管认识到自己有长有短,有好有坏,但仍然从总体上认可自己,接纳自己,对自己抱有希望。


客观的社会知觉和建立适宜的人际关系的能力。


人格健全者能准确地从别人的言语行为中体察别人的思想愿望和感受,了解别人对自己的看法和态度。


而且,他对别人的了解是建立在事实依据上,而不是主观臆测。


他对人的态度特征和人际交往技能应有助于建立适宜的人际关系。


生活的热情和有效解决问题的能力。


人格健全者应该热爱生活,有投身于工作事业和家庭的热情。


要具有与自己的年龄相适应的生活能力,主要是处理解决自己遇到的工作学习生活人际问题的能力,否则,就不能有效适应环境,满足自己成长发展的需求。


人格结构具有协调性。


人格健全者应该有统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人格结构的各部分习掌握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意识的过程。


就个体而言,要实现法律社会化,其具体要求就是形成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脑对法律现象的反映,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观点态度的总称。


国内有学者按个体法律意识的功能结构,将其分为个相互联系的亚结构注罗大华,何为民,解玉敏司法心理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它是个体形成法律意识的前提和基础。


,它是影响个体实施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关键性因素。


法律论文社会化缺陷。


,思维偏激,是非善恶判断力差。


,欲望强烈,且不善于通过合乎规范的途径予以满足。


,由于受反社会不良文化影响,不尊重社会道德与法律,行为既不受良心谴责,对刑罚惩罚也没有恐惧反应。


,由自私缺乏同情心行为不端发展到冷酷无情粗野肆虐,恶习难改人身上去寻找,健全人格者应该是高层次的自我实现与自尊需要占优势的人。


从精神医学角度看,健全人格应当表现出稳定的心理健康状态,他们经常具有良好的心境,身心协调致,精神愉快,不至于因环境变迁和人际冲突发生任何人格障碍,出现反常的变态心理。


在我国社会心理学界,有学者把健全人格概括为良,即良好的性格良好的处世能力良好的人际关系。


注罗大华,何为民,解玉敏司法心理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综合各个学派的理论观点,我们会发现,关于健全人格,有些被众多研究者共同关注的特征,这是些最基本的核心的特征,我们不妨根据这些特征来确定健全人格的标准。


客观的自我认识和积极的自我态度。


人格健全者应该有现实准确的自我知觉,并有这种知觉的敏感性。


关重要。


如果说其他方面社会化的缺陷导致了生活能力与适应环境的困难,那么,法律社会化的缺陷就直接与违法犯罪相联系。


有学者认为,个体法律社会化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注罗大华,何为民,解玉敏司法心理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处于法盲或半法盲状态。


,是非不分,难以理解和接受法律规范。


,视法律程序为儿戏,不愿尊重与遵守法律。


,轻率地作出决定,不进行法律咨询,以致有意无意地违反法律指个体在学校等社会机构中逐步认识自己的社会角色,为进入社会做准备。


即个体在成年期以后的社会化,个体随着环境和自身状况的变化,接受新的期待和要求,承担新的责任义务和角色。


或重新社会化。


指个体生活环境或所承担的社会角色发生急剧变化时,或者由于社会的社会性,必须以去除其反社会性为前提。


反社会性是种社会心理缺陷,是人格偏离的表现。


国内有的学者认为,反社会性是指个人的行为思想所显现的蔑视否定或反抗现行社会所普遍承认的法律道德习惯等行为规范体系和价值观念体系的人格倾向。


注张绍彦法基础理论重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罪犯的反社会性不仅是他们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心理基础,也是阻碍其重新社会化进程的不良心理因素。


反社会性旦形成,就具有很强的顽劣性,很难通过罪犯自身的觉悟或般的教育改造措施得以矫正,必须综合运用包括心理矫治在内的多种手段和方法。


蔡墩铭认为,反社会性的形成,与犯人的人格失调有关,只有运用各种检查测验咨询治疗等心理学技术对他们进行心理矫治,才可消除其反社会性,重建过程的失败而受到严重处罚时,为了适应新的环境,或者重新适应社会,需要对自身的生活习惯行为准则价值观念等做出重大调整,进行重新学习。


再社会化有主动再社会化和强制性再社会化两种基本形式。


前者是个体自觉主动地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后者是指诸如罪犯劳教人员等社会化失败者,被强制接受教育和改造,以便重新回归社会。


法律社会化个体社会化的内容相当广泛,如政治社会化道德社会化法律社会化性别角色社会化等。


其中,与个体违法犯罪关系最为密切的是法律社会化问题。


所谓法律社会化,就是个体把国家法律这体现统治阶级和国家意志的具有强制性的特殊社会规范,变成自己所理解和接受并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进而内化为个人心理品质的过程。


简而言之,法律社会化就是个体学。


在这阶段对罪犯实施的矫正,有两类范畴是偏重于对罪犯社会道德或公德心的培养,属教化的范畴是对罪犯所实施的治疗,注重人格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医治,属心理疗法的范畴。


那些反社会性相当严重的罪犯,不仅社会公德心和道德心低落,而且还有心理或性格上的原因,对他们既要教化,又要进行心理治疗。


方面要训练罪犯谋生的技能,另方面又要训练罪犯学习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知识与技能。


此外,还要培养他们解决在自由社会遭遇问题的能力,使他们不再以犯罪方式解决问题,这属于社会生活适应能力的训练。


为使罪犯能较好地适应将来的社会生活,在释放前,要对其在中所过的严守规律的生活逐渐加以放松和缓和,以作为由生活转移到完全自由生活的过渡,以免罪犯旦进入自由的种形式,即属于强制性的再社会化,是指犯罪者被判刑入狱后,在机关的各种惩罚改造措施的影响下,对自身的生活习惯行为准则价值观念等进行重大调整,重新学习,重塑健全人格,以利于重新回归社会,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


应该说,对罪犯实施的全部监管改造活动,都在于促进罪犯的重新社会化,包括对罪犯思想观念及心理结构的调整,对不良个性的重塑,对不良行为习惯与行为方式的矫正等。


罪犯的重新社会化是在这特定环境中强制进行的,至少在开始阶段带有强制性,这是区别于般社会公民为适应新环境而再社会化的根本点。


从罪犯重新社会化的结果上看,有成功不成功失败种可能。


重新社会化成功,是指个性得到重塑,犯罪心理结构被瓦解,弃恶向善,不再犯罪,成为合格重新社会化的征状。


但对这些行为也应予以足够的重视,进行正面的引导,并加强道德品质的培养,逐渐使之转化为真正的道德行为。


守法行为是罪犯重新社会化的基本表征或最起码的标准,是指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和虽不完全符合法律精神,但还没有达到违法程度的行为。


注罗大华,何为民,解玉敏司法心理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守法行为是守法心理的外在表现,要使罪犯养成守法行为,就需要消除其违法心理,建立守法心理结构。


所谓守法心理结构,是指能够调节和支配行为人约束违法行为实施守法行为的系列相关心理因素的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


它是个体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研究者认为,在我国当前社会生活条件下,守法心理结构的主要成分有注罗大华,何为民,解玉敏司法。


,道德感理智感美感水平低常常被消极不良的情绪体验占据心头,且缺乏必要的情绪调节控制能力,甚至任其宣泄而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


,只有不利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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