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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不是说我们味反对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就不能作些有益的尝试。


但是这种尝试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依法合乎理性地进行。


因为,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司法实践中的任何活动都必须以遵守法律为前提,否则,再好的愿望也会适得其反。


也许有人会说‚法无规定皆自由‛。


但依笔者浅见,‚法无规定皆自由‛针对公民个人也许恰当,但对于拥有强大检察权的检察机关来说就失之千里了。


试想,如果‚法无规定皆自由‛也可以套在检察机关头上的话,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为自己寻找并设计些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


这难道不荒谬吗其危害也是不言自明的。


另外,有文章称不起诉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误的全景图。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起诉科科长朱闯语。


引自黄广明零口供惊世骇俗出台,载南方周末,年月日。


法律论文司法改革越位。


南方周末年月日曾以零口供惊世骇俗出台为题对零口供进行了详细的报道。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对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龙宗智教授认为‚顺城区检察院的做法,是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打了个法治范围内的擦边球‛。


参见龙宗智‚零口供规则‛意义何在,载南方周末,年月日。


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了检察官对司法警察职员的指示指挥权。


实践中,尽管有人常常抱怨检察机关监督不力,但这问题只能从立法执法上加以解决。


首先,实行不起诉听证无法律依据。


翻阅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不难发现我国没有任何有关不起诉听证方面的寻找所谓‚活的法律‛,只会动摇法治大厦的整个根基。


第,‚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条万古不变的经验。


‛为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国家机关必须遵循‚法有规定按法办法无授权不得行‛原则。


再加上中国历来有盲目跟从窝蜂的习惯,如果提倡司法造法,那么必将导致司法人员的恣意造法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法律的安全与秩序将会荡然无存。


第,在法治观念不高司法人员普遍偏低的情况下,提倡司法造法,将会加剧人治产生腐败。


另外,从我国司法改革的实践来看,大都采取由下至上的局部扩展方式,而不是由上至下的整体推进方式。


使得各个地方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现象十分严重,使法治的统性遭到了极大的破坏。


也正是由于这种‚土政策‛‚土办法‛似的改革举措的大量存在,使得目前进行许多改革措施普遍缺乏法律依据,这种非法性试验将是十分危险的。


也许,有人认为‚既然改革就应大胆地闯大断地尝试‛,我们认为,这用在‚经济改革‛或许合适,但套在者对这种零敲碎打各自为政自下而上式的改革并不以为然,本文拟选择其中几例具有代表性的改革进行分析,以对我国司法改革中的越位问题进行分析。


零口供与我国法律的冲突为了‚提高办案水平特别是运用证据的能力,转变执法观念,树立先进的诉讼理念‛,年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


该规则第条第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允许其作无罪罪轻的辩护,允许其保持沉默。


‛这表明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


不仅如此,主诉检察官办案时应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作假定排除,以直接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锁链作为定案的唯标准和依据该规则第条,此所谓零口供规则。


不难理解,零口供的精神实质就是改变过去以供定案的‚口供情结‛,要求检察官在进行案件的审查批捕或者审查起诉时,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视为‚零‛,不能使用‚口供还原‛的方法来解决证据问题,只能依据该案的其他证据来判定案件事实以及决定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论文司法改革越位的地位和作用难以协调。


检察机关是以监督者身份还是以协助者身份介入侦查介入侦查之后,检察机关起协助侦查作用还是监督作用抑或是指导作用如果发生了分歧者关系如何协调,是由检察机关还是侦查机关决定这恐怕是提倡提前介入的人难以回答的。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基本上还是我行我素,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根本没起到积极的作用。


另外,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出现了,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从理论上讲,应由侦查活动的实施者承担责任。


然而,谁是实施者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互相推诿并非不可能发生。


这恐怕也是提前介入难以推行的个重要障碍。


不起诉能否听证目前,在些地方检察院,根据最高检‚检务公开‛的精神,为了发挥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检察不起诉权的监督作用,增强检察决策的民主和科学,对不起诉案件实施了听证程序。


所谓不起诉案件的听证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审查起诉部门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组成专则。


司法改革的进程可以是阶段性的,但改革措施的实行不可能是局部性的。


凤阳小岗现象不可能也不应当出现在司法改革之中。


由此可以认为,尽管司法改革需要各级司法机构的积极性,也尽管司法改革的着眼点也在司法机构本身,但司法改革的基本路径或时序应当是由上而下,亦即从总体上设计和指定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基本方案,并逐步推进与实施。


‛最后,在司法改革之前,我们不妨细细品味下美国著名的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所说的句话意味深长的话‚在无数的诉讼中,法律都是非常清楚的,法官也没有什么裁量。


他们的确有权在空白之处立法,但那里常常没有空白。


如果我们只是盯着那些荒芜地带,而不愿看看那些早已播种且硕果累累的土地,那么我们就会有个的全景图。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起诉科科长朱闯语。


引自黄广明零口供惊世骇俗出台,载南方周末,年月日。


司法改革越位内容提要目前,司法改革在我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是这些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从而实现侦查过程中的两方对抗。


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侦查机关的活动和检察机关的活动具有承接性,侦查的目的是为检察机关追究犯罪提供相关证据促进刑事诉讼向着有利于控诉的方向发展。


因此检察机关介入刑事侦查之后,经常会产生两机关联合办案协同作战的结局。


故在这种侦检体化倾向中,欲使非中立的检察机关通过‚事前监督‛来达到侦查过程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格局是不可能的,而只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保障不力和加剧双方力量的不均衡。


最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在实践中难免碰到无法解决的问题,因而缺乏可行性。


第,检察机关何时介入侦查是在侦查机关刚刚开始侦查时介入,还是在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已经基本成型,仅仅需要对基本证据进行补强时才介入呢这不仅在实践中难免会发生争议,而且易产生混乱。


假如检察机关不适时地介入了侦查活动而不受公安机关欢迎甚至遭到抵触怎么办第,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的擦边球‛。


参见龙宗智‚零口供规则‛意义何在,载南方周末,年月日。


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了检察官对司法警察职员的指示指挥权。


实践中,尽管有人常常抱怨检察机关监督不力,但这问题只能从立法执法上加以解决。


法律论文司法改革越位。


其次,‚司法造法‛在中国不合时宜。


不可否认,法律即使再完备,也不可能囊括变幻不定的社会生活的全部现象,因而‚法律漏洞‛在所难免,故应当赋予司法人员定的自由裁量权,对法律漏洞予以适当填补,此即‚司法造法‛。


应当说,司法造法具有定的合理性。


但我们认为,如果在中国提倡司法造法,那么其负面影响将会远远超过其正面作用。


第,‚法律漏洞‛尽管存在,但毕竟十分有限,满足局部需求,漠视现行法律而另外寻找所谓‚活的法律‛,只会动摇法治大厦的整个根基。


第,‚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条万古不变的经验。


‛为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国家机关必须遵循‚法有规定按法办法无授权不得行件涉及的人和事进行充分了解,必须全面客观地对案件形成直观的感受,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作出正确的裁判。


因此,它要求采用法庭审理形式,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


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对案件只是形成阶段性认识,往往通过‚单方行动‛来完成阶段性成果,并遵循‚体化‛原则,通过‚上命下从‛来纠正。


因此,它不需要象法院那样采用法庭审理那怕是相类似的形式。


另外,不实行听证制度,也许有人担心些检察官搞‚暗箱操作‛滥用不起诉权。


但是,实行听证制度就能有效地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吗我看未必。


在我国诉讼程序尚未成熟的今天,谁能保证诸如‚庭审形式化‛似的异化现象不会在听证程序中上演呢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如何制约不起诉权的滥用问题,任何来自外部的约束并非奏效,最重要的还是在于执法者自觉自律。


少年刑事案件指定管辖问题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源减少这状况,连云港市于年月在全国原则。


再加上中国历来有盲目跟从窝蜂的习惯,如果提倡司法造法,那么必将导致司法人员的恣意造法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法律的安全与秩序将会荡然无存。


第,在法治观念不高司法人员普遍偏低的情况下,提倡司法造法,将会加剧人治产生腐败。


另外,从我国司法改革的实践来看,大都采取由下至上的局部扩展方式,而不是由上至下的整体推进方式。


使得各个地方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现象十分严重,使法治的统性遭到了极大的破坏。


也正是由于这种‚土政策‛‚土办法‛似的改革举措的大量存在,使得目前进行许多改革措施普遍缺乏法律依据,这种非法性试验将是十分危险的。


也许,有人认为‚既然改革就应大胆地闯大断地尝试‛,我们认为,这用在‚经济改革‛或许合适,但套在司法改革头上未必对路。


正如有人精辟地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措施可以在局部地区部分注体制中进行试验型推行。


司法改革则不具备这种条件。


司法的统性以至法制的统性使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变通的原首先,实行不起诉听证无法律依据。


翻阅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不难发现我国没有任何有关不起诉听证方面的规定。


些地方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听证程序是对法律的突破,其合法性应予以否定。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味反对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就不能作些有益的尝试。


但是这种尝试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依法合乎理性地进行。


因为,按照‚依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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