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法律论文:司法化回归构想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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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下,些法官为了避免错案追究,审理的案件稍有难处,或者有遇到些新型案件,便借故推给审委会,不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思考案件,这样就极大的增加了审委会的所讨论的案件数量。


另外,在司法不够独立的现实下,些党政领导给法院具体案件实行干预定调子,此类案件也成为审委会讨论的对象。


由于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很多,而审委会委员精力有限,特别是主持审委会的委员是院长,其本身就有很多的行政事务疲于应付,因此在讨论案件的时间上和精力上都很有限,从而商事委员会,刑事委员会,行政委员会组成,这样可以细化审判委员会,使审委会的专业性更强,法律水平更高,有利于案件更加公正的处理。


此外,审委会还应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可以命名为审判委员会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审委会的日常事务,如通知委员召开审委会会议,记录,制定召开审判经验交流工作会计划,撰写审判审判手册等。


明确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


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要明确规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重新界定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统认识,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由法律规定各级法院可以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的范围,此类案件的标准从案件的是否属于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的性质,争议标的数额,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案件的影响程度等各种因素作为参考依据。


为了减轻审委会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应该由什么样的人组成,只是规定由院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


而在现实操作中,法院院长只是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副院长和具有中层领导职务的人,如庭长,副庭长等为审委会委员,有的法院甚至把不具备审判资格的些负责人,如政治处主任,纪检人员等任命为审委会委员。


很少把没有职务的法官提请任命为审委会委员。


当然也有的法院把些资深的老法官提请任命为审委会委员,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落实这些老同志的政治待遇,并不是为了真正选用人才。


因为我国目前把法官和行政干部的职级实行统管理,基层法院的审委会委员般都可享受正科级待遇。


这种做法的结果是使审判委员会委员地位政治化,不能有效地把法院的精英人才吸入审委会,在此种背景下产生的各级法院审判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出专题材料,在召开审判经验交流会时进行讲评。


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调研制度。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经常性地深入审判线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掌握第手审判资料,并要亲自撰写调查报告,积极研究法律适用问题,以利于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


审判委员会委员还要积极参加审判实践,多担任审判长,多主办些重大疑难案件,有利于审判委员会委员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具体指导法官办案,同时也能提高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建立案件点评制度。


审判委员会讨论个案所发现的问题或总结的经验,经审判委员会专职人员整理后,要适时召开有关会议,进行案件点评。


例如案审判委员会为什法律论文司法化回归构想度。


审判委员会讨论个案所发现的问题或总结的经验,经审判委员会专职人员整理后,要适时召开有关会议,进行案件点评。


例如案审判委员会为什么改变了合议庭的认定和处理如何加强调解工作,交流驾驭庭审能力的经验等等。


通过个案点评使大家形成共识对审判委员会专题讨论的有关审判工作情况问题和经验,用法院简报的方式,尽快反馈到审判第线,以便切实有效地指导审判实践。


目前审判委员会的负面影响不小,已经严重危害了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和完善这重要的司法制度,使其从高度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中回归于时代所要求的完全司法化,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人民法院进行深化改革的当务之急。


积极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必将极大的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这是也应适用错案追究。


凡是在审委会上发表观点致使案件处理的委员,应追究其责任。


这就要求委员在发表言论时,要本着依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角度出发,谨慎思维,以法律的思维去研究问题,改变过去那种在审委会会场上可以随意发言,或者看领导脸色行事,随声附和而不负任何责任的情形。


建立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等方面的工作制度。


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重点应是总结审判经验,指导本院审判业务。


法律应当规定每个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根据自身实际,在有利于审判业务能力的提高为指导思想的前提下,制定本院审判委员会关于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业务方面的工作制度。


以下些作法都是可行的审判委员会应安排总结审判经验的内容。


方面,审判委员会年要安排次专作,该专职人员除了安排审判委员会会议以及参加审判委员会并做记录等日常事务外,主要应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典型案例项审判或类案件存在的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出专题材料,在召开审判经验交流会时进行讲评。


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调研制度。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经常性地深入审判线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掌握第手审判资料,并要亲自撰写调查报告,积极研究法律适用问题,以利于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


审判委员会委员还要积极参加审判实践,多担任审判长,多主办些重大疑难案件,有利于审判委员会委员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具体指导法官办案,同时也能提高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建立案件点评制规定上限,因为在审判实践中难免会出现较多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由审委会讨论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控制审委会过多的讨论案件,以减轻审委会从事其他工作的压力。


各级法院应树立审判委员会少讨论案件,多总结经验,指导审判业务的指导思想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


程序公正才能确保实体公正,设臵个科学合理的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很重要。


审委会应该建立个由审委会委员组成的专门机构,审查提交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前面已述,此项工作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事务办公室完成。


并在日内对所提请的案件是否交由审委会讨论作出结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日内向院长汇报,院长应在接到汇报后日内召开审判委员会,并由审委会并作出结论。


案件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遇到符合。


为了保证委员素质的长效,要加强对委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和检查,执行淘汰制,废除任期制,建立能进能出的机制。


对那些在召开审委会时不认真发言,或者只是简单附合同意戓不同意而不表述本人观点或者根本就不发言论,以及常常发表观点,业务水平不够,政治素质不强等不再符合委员要求的要坚决予以淘汰。


鉴于中国的实际情况,仍然可以让审委会委员与行政职级挂钓,如基层法院的审委会委员可以定为正科级。


这样既提高了法官竞争审委会委员的积极性,经过择优选拔又保证了委员的素质。


设立专门的审判委员会。


个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分别由民商事委员会,刑事委员会,行政委员会组成,这样可以细化审判委员会,使审委会的专业性更强,法律水平更高,有利于案件更加公正的处理。


此外律规定的可以交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必须在开庭后日内,审理期限届满前日内提交审查机构审查,以决定是否由审委会讨论案件。


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核心。


审委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陈述意见,并充许其展示证据,同时告知审委会的组员名单,征求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审委会的最终结论仍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但每个委员必须充分全面表明本人对案件的观点。


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在判决书的尾部不再署合议庭成员的姓名,可以表述为法院审判委员会,然后注明日期,加盖院印。


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


实行错案责任追究的根本目的在于要求法官认真负责的对待所审理的案件。


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也有审判权,对审判委员会委员同样人民法院组织法虽然规定了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但对重大,疑难案件各级法院认识不。


比如说有的法院规定凡是判处缓刑的案件,所有行政案件,些有政治地位的人犯罪等等都要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


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下,些法官为了避免错案追究,审理的案件稍有难处,或者有遇到些新型案件,便借故推给审委会,不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思考案件,这样就极大的增加了审委会的所讨论的案件数量。


另外,在司法不够独立的现实下,些党政领导给法院具体案件实行干预定调子,此类案件也成为审委会讨论的对象。


由于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很多,而审委会委员精力有限,特别是主持审委会的委员是院长,其本身就有很多的行政事务疲于应付,因此在讨论案件的时间上和精力上都很有限,从而现的种种弊端,如果能及时加以改正和弥补,审委会定可以在新的时期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


从根本上分析,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都是司法体制行政化的结果。


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各级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的宗旨是值得肯定的,但对审判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过少,审判委员会在操作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和监督。


只要加强立法,规范审判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程序,相信这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制度,可以得到很大的改观。


为此,笔者有以下几点构想。


法律论文司法化回归构想。


我国法院实行错案件责任追究制,由于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是集体作出的,即使是的决定,合议庭也必须执行,因此也就无法追究审判委员会的错案责任。


且没有规定要对审委会作出的裁决追究其责难案件各级法院认识不。


比如说有的法院规定凡是判处缓刑的案件,所有行政案件,些有政治地位的人犯罪等等都要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


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下,些法官为了避免错案追究,审理的案件稍有难处,或者有遇到些新型案件,便借故推给审委会,不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思考案件,这样就极大的增加了审委会的所讨论的案件数量。


另外,在司法不够独立的现实下,些党政领导给法院具体案件实行干预定调子,此类案件也成为审委会讨论的对象。


由于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很多,而审委会委员精力有限,特别是主持审委会的委员是院长,其本身就有很多的行政事务疲于应付,因此在讨论案件的时间上和精力上都很有限,从而无法保证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质量。


使审与判分离,难以保证公正高效。


我国总结审判经验的会议,如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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