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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司法基本管理

斯福的正确而及时的经济改革政策的推行起着阻碍作用。注同样,在我国,具有地方保护主义性质的判决,阻滞国家合法的公共政策的推行,其负面影响也是很大的。司法裁判对公共政策的影响不但体现在个案中,还体现在最高法院作出的具有类似于判例效力的裁判中。这些裁判对于下级法院裁判同类案件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因为下级法院的裁判若得出不同的结论,将很可能因当事人的上诉而被推翻。从这个意义上讲,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判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力是全局性的,应始终注重扩大正面影响消除负面影响。事实上,司法权威总是通过裁判的影响力而获得的。关于审判独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司法审判应保证独立较单纯的职权主义模式,尽管这种模式近十年来受到理论界的批评,但在审判实践中,并没有很大的改变。在很多情况下,法庭辩论流于形式,不被法官重视,对于裁判的意义并不明显。这种法官行动活跃主动律师行动低调被动的司法程序不利于法官作出公正的裁判。当事人对抗辩论模式的优点则相对突出。首先,双方当事人是案件信息的掌握者,高度制度化的辩论过程可以向法官提供最丰富的相关信息。作为事实依据的提供者若失去提供和表达的质辩机会,很难想象法官如何能依法定案。因此,没有这种对抗辩论的方式就没有公正的审判,这已经成为司法者今天所必须达到的般规则。注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页。其次,法官处于中立的第者的地位来裁决,有助于避免法官因积极收集证据而产生先入为主的价值判断。对抗辩论的模式现已被欧洲大陆国家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所吸收。尽管中国在立法上也将辩论作为审判的必经程序,但调查,在法官因其学识人格出身地位等方面拥有比般人更为卓越的资质这样种信念广泛存在的情况下,法官能够以国民的信任为基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更加自由的判断。相反,如果对法官的信任感很低,则法官对随机应变灵活地作出决定就会有更多的顾虑。注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页。般说来,法官的权威越高权力越大,就越可能不受传统的束缚而自由地作出判断。注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页。中国的司法权威曾经遭受很大的破坏,在很多地方甚至无权威可言。在基础落后的情况下培育和维护司法权威,直到司法权威的最终树立是个艰难的过程。这涉及法律制度的诸多方面问题,有原则性问题,也有技术性问题。笔者认为,在中国培育和树立司法权威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定的努力。关于司法程序在法学领域,程序的地位随着各国法制的不断发展而得到提高。程序之所以问题的关键。是调整辩论和调查的关系。现在普遍的做法是,在庭审前和庭审中突出调查的重要性,对案件证据的认识先入为主,裁判的法律事实依据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辩论而获得。这颠倒了司法调查和当事人辩论包括书面辩论之间的关系。是改变裁判和庭审的关系。事实上,法院的大多数裁判的产生不是基于当事人辩论的结果。裁判中认定的证据往往是当事人辩论所未涉及的。因此,必须明确任何证据未经法庭质证不得认证,裁判结论产生于庭审的规则。公开司法裁判过程审判公开是我国司法裁判的个重要原则,是公众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的基础。司法基本管理公正,是个人类学问题。人类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面对形形色色的公正与不公正问题,产生了有关公正的价值观念或相应的理论。什么是公正和如何实现公正总是社会成员普遍关心的问题。哲学政治学法学理论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公正问题。从种意义上讲,法学理论的研究是个揭示法的公正性构建公正的法律制度的过程。司法是法法律论文司法基本管理其负面影响也是很大的。司法裁判对公共政策的影响不但体现在个案中,还体现在最高法院作出的具有类似于判例效力的裁判中。这些裁判对于下级法院裁判同类案件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因为下级法院的裁判若得出不同的结论,将很可能因当事人的上诉而被推翻。从这个意义上讲,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判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力是全局性的,应始终注重扩大正面影响消除负面影响。事实上,司法权威总是通过裁判的影响力而获得的。关于审判独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司法审判应保证独立。宪法之所以规定保障审判独立,是为了确保审判过程和结果公正。在西方国家,权力分立往往被认为是自由和公正的首要条件。些自由主义法学家甚而认为立法机关都不应有修改法院裁判的权力,他们认为,将根据其长期钻研,谙熟法律而被选任为法官者的判决交由缺乏这种条件的人去修改与节制是不合理的。注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法官序本身具有的独立的价值。特定的司法程序在定的条件下,决定着特定案件的裁判结果,也正因为如此,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开始研究这问题。改良司法程序直是谋求司法公正的核心内容。中国的司法程序随着诉讼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加强,在不断地取得进步,这对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司法程序制度仍有以下几个方面亟待改良。从职权主义模式向对抗辩论模式转变审判模式是和国的法制传统分不开的。中国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较多,而且解放后长期照搬苏联的模式,中国的审判模式至今仍是较单纯的职权主义模式,尽管这种模式近十年来受到理论界的批评,但在审判实践中,并没有很大的改变。在很多情况下,法庭辩论流于形式,不被法官重视,对于裁判的意义并不明显。这种法官行动活跃主动律师行动低调被动的司法程序不利于法官作出公正的裁判。当事人对抗辩论模式的优点则相对突出。首先,双方当事人是案件信息的掌握者,高度制度化的辩论过程可以向认定证据的过程以及不同裁判意见之间比较所获得的结论的合理性和对当事人及社会的意义,来实现裁判的公正。基于法官在裁判中的特殊地位,如何激励法官发挥裁判的能动性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司法裁判文书的内容和逻辑作必要的要求就是个重要的途径。这有利于进步确立司法是适用法而非简单执法的观念,改变暗箱操作的愚民的思维定式,促进公正司法。关于法官的素质司法权力无论如何运作,都离不开法官这操作者。公正的司法裁判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价值判断。司法裁判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必须是积极的和合乎法律原则的。在历史上,也有些司法裁判对公共政策产生负面影响的例子。如罗斯福新政时期,持保守观念的美国最高法院曾以罗斯福的几个法令违宪为由宣布其无效,从而对罗斯福的正确而及时的经济改革政策的推行起着阻碍作用。注同样,在我国,具有地方保护主义性质的判决,阻滞国家合法的公共政策的推行,。因为这种裁判方式假设了个不存在的前提,即,个案件裁判的合法结论是唯的。而事实并非如此,适用于同事实的法律原则规范可以是多样的。法官分析和解释之后的法律内涵才是案件适用的真正法律。引用的法律条款和被解释了的法律内容在我国,这些内容不被说明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在现代西方的法治国家,机械适用法律的观念和裁判方式早已不再有市场。公正的理念要求法官通过自身的价值判断去获得公正的裁判结论而不是通过绞肉机的方式获得裁判结论。在我们国家,绝大多数的裁判文书是不表述证据的采信过程的,很多裁判文书也只引用法条而不说明法条和裁判结论的关系。这样的裁判很难让当事人信服,这种状况肯定不利于法院的公正形象。裁判的中心是证据的认定和判决理由,在这点上,关键在于程序的改革,即通过改变裁判方式,要求法官充分说明选择法律补充或解释法律的理由,认定证据的过程以及不同裁判意见之间比较所获得的结论的合理性和对当事人及社会的意义判的部分过程公开。而且由于很多法院不重视庭审的积极作用,在很多情况下,庭审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之所以造成这种结果,是因为司法裁判的核心过程,即法官裁判意见的形成过程没有公开。在很多国家,法官对于案件的意见,即使是不同的意见,也是公开的,如法官的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的结论和理由等等。这些意见的公开方面可以让更多关心案件裁判结果的人了解裁判的详尽理由及适用法律的正当性和严肃性,另方面也激励法官深入研究法律和分析案件,以提高自己在公众中的威信和地位。当前,我国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合议神秘化,合而不议,裁判文书简单化等做法,使司法裁判结论缺乏说服力,从而降低了司法的公正程度。中国司法程序制度改良的个重要步骤是如何使当事人及公众得到有关裁判结论产生过程的信息,从而从丰富的信息中获得对结论的合理性认识,以信服的心态接受和认可裁判结论。从另个角度看,司法裁判过程的公开也是对司法活动进行法,来实现裁判的公正。基于法官在裁判中的特殊地位,如何激励法官发挥裁判的能动性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司法裁判文书的内容和逻辑作必要的要求就是个重要的途径。这有利于进步确立司法是适用法而非简单执法的观念,改变暗箱操作的愚民的思维定式,促进公正司法。关于法官的素质司法权力无论如何运作,都离不开法官这操作者。公正的司法裁判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价值判断。法律论文司法基本管理。关于司法程序在法学领域,程序的地位随着各国法制的不断发展而得到提高。程序之所以逐步受到重视,是因为人们开始认识到程序的设臵和运作对实体权利义务的深刻影响。程序公正总是和通过司法程序而获得的司法裁判的公正结果相联系。因此,在司法程序中,并不适用纯粹程序公正的标准,个被设定为绝对公平的程序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可能是完全不公正的。因此,司法程序设臵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实体裁判的公正。当然,这么说,并不否定司法程司法裁判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必须是积极的和合乎法律原则的。在历史上,也有些司法裁判对公共政策产生负面影响的例子。如罗斯福新政时期,持保守观念的美国最高法院曾以罗斯福的几个法令违宪为由宣布其无效,从而对罗斯福的正确而及时的经济改革政策的推行起着阻碍作用。注同样,在我国,具有地方保护主义性质的判决,阻滞国家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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