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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司法判例制度创建管理

,所以需要通过有解释权者对法律进行解释。中国宪法把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力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实际上,人大常委会只是偶尔行使这种权力,因而并不能满足大多数法律获得准确解释的需要。法律解释的权力真空在种程度上为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司法解释所弥补,但这类解释般是抽象的,并不针对具体的各案。它们是以般解释的方式出现,对各类案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但是我们知道只有在将法律规定与个具体案件事实相联系,即须用法律解决案件时,才发生法律解释问题。德国著名学者拉仑茨指出说法律条文对解释者构成疑难时,他借着解释这媒介活动来了解该条文的意义而个法律条文的疑难则在被考虑到它对特定法律事实的适用时发生。因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失正确,它所作的解释实际上是创造了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规则,而法律立判例制度,必须先行阐明判例制度在中国构建的法理基础。笔者认为成文法局限与漏洞是判例制度在中国存在的必然原因。法律论文司法判例制度创建管理。司法解释,判例法律是通过文字来表述的,而文字的不确定造成了法律的局限。中国是成文法国家,现实中的法律条文并非总是那么清楚,些条文装载着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并且有些条文只以概括的方法表达普遍与抽象的理念,所以需要通过有解释权者对法律进行解释。中国宪法把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力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实际上,人大常委会只是偶尔行使这种权力,因而并不能满足大多数法律获得准确解释的需要。法律解释的权力真空在种程度上为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司法解释所弥补,但这类解释般是抽象的,并不针对具体的各案。它们是以般解释的方式出现,对各类案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但是我们知道只有在将法律规定与个具体案件事实相联系,即须用法律解决案件时,才发生法律解释问题。德国著名学者拉仑茨指出说法律条文对解释者构成疑难时,他借着解释这媒介活动来了解该条文的意义而个法法加以规定,制定了贸易公司法。公司法。票据法和合伙法等。同时,也制定了系列单行法,如侵犯人身法。此外,还制定了济贫法和限制雇佣童工等社会法。而移植了英国的判例传统的美国,除了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外,同时也包含大量的制定法。美国大部分州就有其成文法典,美国国会逐年在各个特定的领域内统制定调整特定领域的单行法规,而且,于年,在美国联邦国会众议院的监督指导下,对这些历年颁行的单行法规进行整理,以美国法典的形式颁布。有人戏称美国的颁布的成文法总量不亚于任个成文法国家。大陆法系,虽然有些国家与地区如德国,法国,等,不承认判例法为法律渊源,但判例在事实上般都具有约束力。例如在我国的,的最高法院判例虽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但事实上多为下级法院所遵从,王泽鉴先生分析其原因有最高法院法院历经审,学识摆脱立法机关的意志,立法机关的意志可以认可判例,或者纠正判例。司法组织为了能保证判例作为法律的渊源,笔者先简要介绍能产生判例,行使司法职能的司法组织。又因对判例的研究归属于私法性质裁判法。因此笔者将限于民法领域方面介绍司法组织。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第审民事案件。由于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法院系统中最低的级,覆盖了各个基层行政区域,我国实际上把大多数民事案件都划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除基层人民法院不享有终审权,各级人民法院都享有终审权。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对审判中适用法律时遇到的疑难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法典法与判例法的区别与融合法典法是大陆法系的最主要法律渊源,它起源于罗马法后期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法律论文司法判例制度创建管理公布判例也会造成各辖区法律适用的不统。而我们知道衡量个法治社会第指标就是其法律的确定性与稳定性,即司法统。因此,具有最高审判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发挥统全国判例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汇编委员应该对本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公布判例认真审查,发现判例之间,判例与法律有冲突的,或废除,或变更,统法律。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变更或废除与本法院的判例相冲突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判例。本法院可以变更与废除本法院的判例。判例经过自上而下的审查后,或变更,或废除,以达司法的统。判决书作为判例载体的判决书,在我国正进行系列的司法制度的改革今天,备受关注,并日益受到青睐。例如,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份关于裁判文书改革的通知中,就强调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各级人民法院的项审判业务,是司法公正的审判载体。经过几年的改善,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确是有所改善。第,由于判例常常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因此制作和发布旨在填补法律漏洞的判例更应严格限制。如果各级法院都享有制作和发布判例的权力,随意通过判例约束力。例如在我国的,的最高法院判例虽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但事实上多为下级法院所遵从,王泽鉴先生分析其原因有最高法院法院历经审,学识经验丰富,法律见解自较稳妥,下级法院无坚强的自信,实际上总会以判例作为准据。,最高法院自年公布判例要旨以来,仅作数次变更判例。,乃是基于法律安定性的要求。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战以后,受美国法律制度影响,开始借鉴判例法,并采纳了遵循先例原则。日本裁判所构成法规定,下级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依据该法的规定,如果要做出与先例不同的判决时,就同法律问题,有与先前个或个以上的庭所为判决相反的意见时,该庭应向大审院长报告,大审院长因该报告,依事件之性质,命联合民事总庭刑事总庭或民事及刑事总庭再予审问及裁判第条。在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实际上具有严格的拘束力。在我国,判例不是法源,但各级法院出于对上级法院的尊重,判例实际上也具有约束力。在两大法系融合的今天,应该使我们判例法从幕后出来走向前台,成为真正具有约束力的法源。判例制度受理的案件与上诉案件,也包中级人民法院上报的案件。遴选之后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遴选的案例,既包括本法院审理的案例,也包括全国各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存在法律适用问题的典型案例,尤其应包括各地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报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挑选和筛选的判例。判例经过层层遴选赋予不同的约束力。此外,判例的遴选应注重标准是该案利具有典型意义,能弥补成文法的局限与漏洞。经过遴选的判例,应及时公布,以便下级人民法院遵循。我国传统的公布判例的方法是以出版的方式面向公众。但诚如有些学者指出要建立判例制度,只有那些完善的工具书系统判例摘要与引证系统,才能加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不间断的对些具有代表性的判决做出判决或提出意见,但是这些判例都无完善的检索系统配套。所以,初期只好先用出版的方式,等到硬件设施与软件系统的到位,可以使这两者方法并驾齐驱。判例统判例经公布,既有约束力。然则随着判例数量的增多,社会生活的发展。判例可能与时,与立法意旨不符,而且允许中级人民法是完全符合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趋向的。法典法与判例法的区别与融合法典法是大陆法系的最主要法律渊源,它起源于罗马法后期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是立法机关明文制定并公布实施法律部门抽象化,系统化的法律文件。判例法是普通法系的最主要渊源,是由英国历史上威斯敏斯特法院发展起来的能被赋予般规范性质的,就具体案件所作的司法判决而成为普通法特有的法律体系。两者是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区别的主要标志,各自存在优缺点,前者,长期以来存在着体系完整无缺性的观念而后者,则是从判决到判决处进行摸索。前者有种对科学体系的偏爱而后者则对于切简单的概括抱有深刻的怀疑。前者用概念进行推理,常常带着危险蠕蠕独行而后者则进行形象化的直观,如此等等。笔者认为就两者不存在孰优孰劣问题,只不过是因历史发展,法律思维方式等不同的原因造成了两者在不同法律文化上的生存与发展。但这不表示判例法与法典法就互相排斥,互相抵触。就两者的关系而言,应是相互补充有机协调优势互补,相辅相成。事实上,当今的两大法系已经方法,修补极其困难时又采取了制定单行的法的方法加以完善。我国般也是采取上述方法。但是无论立法的修补多么的及时,法律规则对生活规范总寸有滞后。假如实践中出现了,立法者未曾预见的案件,我们的法院应该如何解决呢。按照概念法学的观点,法官是法律条文的忠实的表达者,不容许对法律有任何变更或增减。因而我们的法官就无法对这样案件加以审理。然则我们知道法院是市民解决纠纷的地方。如果市民的纠纷法院不能予以解决,那我们创设法院又有何用呢法院是没有权利拒绝裁判的。所以拉伦茨先生指出,由于存在禁止法官拒绝裁判的原则,使法官负有对制定法解释的义务,在制定法存在漏洞时,有漏洞补充的义务。因此,法官的此时任务是以其良知与理性创造并发展了法律,解决了立法者所未曾预料到的纠纷。其实,早在法国民法典制定时,起草人之的波塔利斯就指出,立法者没有时间处理的太过于变化多样,太容易引起争议的细节,即使努力的预见也是无济于事,或轻率预见是不无危险的,切问题均可留给判例去解决。因而我们应留有些空隙让经验去或正在以相互融合的方式发展。举例为之就普通法鼻祖,英国而言。英国自世纪中叶起,各种制定法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与判例法相辅相成,如公司法由制定法加以规定,制定了贸易公司法。公司法。票据法和合伙法等。同时,也制定了系列单行法,如侵犯人身法。此外,还制定了济贫法和限制雇佣童工等社会法。而移植了英国的判例传统的美国,除了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外,同时也包含大量的制定法。美国大部分州就有其成文法典,美国国会逐年在各个特定的领域内统制定调整特定领域的单行法规,而且,于年,在美国联邦国会众议院的监督指导下,对这些历年颁行的单行法规进行整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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