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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司法审查制度

仲裁法没有对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之诉能否上诉问题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杜绝随意拒绝涉外裁决现象,抑制地方保护主义,统我国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标准,亦有利于提高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国际地位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该制度仍存在以下缺陷报告制度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形式确立,既非立法也非司法解释,属法院内部的管理制度,是法律外的解决和监督方式,缺乏程序规范,既不利,笔者认为,假如当事人选择其他仲裁规则,而仲裁庭却未经当事人同意按本仲裁委规则进行了仲裁时,应视为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因此,建议在立法中准确表述为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当事人同意或约定的仲裁规则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程序问题预报审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按此规定,当涉外仲裁协议无效时,当事人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该涉外仲裁裁决得不到法院支持,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因此,建议在立法中把涉外仲裁协议无效加入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况中去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当事人有权申法律论文司法审查制度当事人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另方当事人向深圳中院申请不予执行的案件就是个典型的例子深圳中院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后,香港法院依据纽约公约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停止了执行程序,直到深圳中院作出驳回申请裁定后才恢复执行程序另外,法院在受理不予执行申请并决定中止执行仲裁案件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具体程序上还存在些不足,须尽快修改完善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问题我国仲裁法对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审查范围规定在仲裁法第条第条民事诉讼法第条,综合以上条款,涉外仲裁裁决被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形如下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应由该法院在受理不予执行申请时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但对于方当事人向国外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另方当事人向国内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申请不予执行的,应由哪个法院外国法院还是国内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若仍由受理不予执行申请的法院作出,是否会得到执行法院的承认深圳市中级法院受理的宗方,审判活动中的诉讼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很少体现当事人的意志,仲裁所涉及的领域也比诉讼窄无论仲裁庭还是仲裁员都没有强制性权利所以,仲裁更多的是依据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对发生具体争议的这个特定范围内社会成员的法作出裁决而不是以当事人以外他人意志为利益的衡量标准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的种所地在中国与住所地在外国的当事人之间住所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产生于境外的经济纠纷或争议的标的物在境外的经济纠纷的仲裁中国的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依法对中国的仲裁机构受理涉外经济合同争议案件的公正合法性及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的种司法制度仲裁制度是由商人们的自律组织商会定,是意思自治的体现,仲裁应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约束,当事人要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而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则否定了仲裁的终局性而且诉讼的公开原则也可能使仲裁的不公开原则落空所以无论是各国国内仲裁法还是国际条约,已将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审查着眼点从审查实体内容转向从程序上保证仲裁的公平进行,但司法审查制度摘要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制度方面起到了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仍存在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司法审查的法律程序以及司法审查的审理结果等诸多不足我国现行的仲裁法没有对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之诉能否上诉问题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国现行的仲裁法没有对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之诉能否上诉问题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年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中则明确规定,对法院作出的撤销裁定,不得上诉为了实现当事人对法院司法审查的监督,应制约法院行使涉外仲裁裁决的权力,使其纳入诉讼监督程序应允许诉如果法院认为有不予执行情形的,则裁定不予执行,但在裁定不予执行之前,必须按规定履行系列内部报批手续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后,如果认为没有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对该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申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看来,对于涉外仲裁司法审查部分内容尚需进步明确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定,是意思自治的体现,仲裁应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约束,当事人要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而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则否定了仲裁的终局性而且诉讼的公开原则也可能使仲裁的不公开原则落空所以无论是各国国内仲裁法还是国际条约,已将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审查着眼点从审查实体内容转向从程序上保证仲裁的公平进行,但当事人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另方当事人向深圳中院申请不予执行的案件就是个典型的例子深圳中院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后,香港法院依据纽约公约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停止了执行程序,直到深圳中院作出驳回申请裁定后才恢复执行程序另外,法院在受理不予执行申请并决定中止执行仲裁案件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基础上,因此就存在个中止执行的问题法院必须在审查完仲裁异议后,才能依据审查结果决定恢复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然而,对于中止执行裁定应由哪法院作出,法律无明文规定如果国内法院既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包括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同时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律论文司法审查制度当事人向上级法院上诉,或者允许仲裁机构向上级法院提请纠正参考文献王秀玲我国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及其修改与完善河北法学,韦小宣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程序人民司法,张志军,张琪玮我国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探析山东审判,李万强完善我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的类比研究政法论坛,法律论文司法审查制当事人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另方当事人向深圳中院申请不予执行的案件就是个典型的例子深圳中院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后,香港法院依据纽约公约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停止了执行程序,直到深圳中院作出驳回申请裁定后才恢复执行程序另外,法院在受理不予执行申请并决定中止执行仲裁案件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在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在自受理撤销仲裁申请之日起日内报请本辖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法院同意撤销裁定,应在日内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法院答复后方可栽听证制度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撤销的裁决前,须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应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裁决行司法审查如何适用法律程序的问题对此,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仲裁法均无明文规定,而实践中的做法很多,很不规范,有根据申请人的异议书进行书面审查后直接作出裁定的更多的则是召集双方或申请再审如果法院认为有撤销裁决的情形的,则有两种处理结果是根据仲裁法第条规定,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是直接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依据仲裁法第条第款的规定申请重定,是意思自治的体现,仲裁应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约束,当事人要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而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则否定了仲裁的终局性而且诉讼的公开原则也可能使仲裁的不公开原则落空所以无论是各国国内仲裁法还是国际条约,已将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审查着眼点从审查实体内容转向从程序上保证仲裁的公平进行,但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这对于防止败诉方申请人借故拖延裁决的执行是很有必要的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审理结果问题,法院经审查后,如果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情形之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第项和第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对该裁定不能上应由该法院在受理不予执行申请时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但对于方当事人向国外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另方当事人向国内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申请不予执行的,应由哪个法院外国法院还是国内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若仍由受理不予执行申请的法院作出,是否会得到执行法院的承认深圳市中级法院受理的宗方在年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对法院作出的撤销裁定,不得上诉为了实现当事人对法院司法审查的监督,应制约法院行使涉外仲裁裁决的权力,使其纳入诉讼监督程序关键词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审查范围审查程序涉外仲裁又称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中外当事人之间外国当事人之间住事人调查核实,并到仲裁机构进行调查后作出裁定的也有的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审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定的,当然这种开庭与普通案件开庭会有很大区别,如何解决这程序问题,有待于相关立法作出进步的规定法院立案受理了仲裁裁决异议案件后即进入审查阶段鉴于此类案件必须建立在对方当事人已向法律论文司法审查制度当事人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另方当事人向深圳中院申请不予执行的案件就是个典型的例子深圳中院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后,香港法院依据纽约公约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停止了执行程序,直到深圳中院作出驳回申请裁定后才恢复执行程序另外,法院在受理不予执行申请并决定中止执行仲裁案件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约束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也不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其作用的发挥是有限的通知要求所有涉外案件的撤销裁定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作出,有损于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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