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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司法时效制度

者的原则。财产的权利人虽然享有权利,但其长期睡眠于权利上不主动行使权利,则不利于物尽其用。取得时效在实现物尽其用方面的作用表现在方面,该制度能有效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减少资产的闲臵和浪费,从而充分发挥资产的利用效率。另方面,因为取得时效允许占有人在定条件下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就使占有人敢于把占有物投入流通,参与民事流转,尽可能充分地发挥物的效用。物的占有人和权利的行使如果能够经过定的期限而取得其权利,就有可能努力增加其占有物或所行使权利的价值。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就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如果权利的拥有者在相当有反之,虽以和平手段取得占有,但凭借暴力胁迫而维持占有,则变为非和平占有。占有人的和平占有实行推定的原则,占有人无须举证,但容许他人以反证推翻。须为公然占有。公然占有是指不带隐秘瑕疵的占有,即占有人将物的占有事实向社会公开,不加隐瞒。申言之,凡无特意使他人不知其占有的事实而故为隐秘地占有,均属公然占有。是否为公然占有,应以般社会观念而定,例如佩带项链出入社交场合即属之,将恶意取得的冬装,冬季虽穿着,但于夏季则收藏于衣柜,仍属于公然占有。反之,将恶意取得的台灯加以伪装放臵于书桌上,使他人难以发现,乃属于隐秘占有。同时,公然占有也可以转变,开始为公然占有,而后加以伪装隐瞒,则自伪装隐瞒之时起,为有隐瞒瑕疵的占有。关于占有是否须为善意。关于占有是否须为善意,综观各国民法,大抵无统的规定,区分不同的情形分别立法。在法国民法上,取得时效分普通时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年版。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年版。日本民法典,渠涛译,法律出版社年版。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长期时效为年,不问占有之始是否为善意无过失。而且民法第条规定,所有权以外财产权之取得,准用取得时效。所有权以外之其他财产权,亦可依取得时效取得之。取得时效的般构成要件由前述可知,各国民法对取得时效采取了不同的制度构造,但其般构成要件如下占有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成立,以占有人对占有物持续不断的占有为前提。但是并非任何对动产或不动产的持续不断的占有均能产生时效取得的效力,只有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地占有才能产生这效力。须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取得时效的首要条件即是要求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而为占有,学理上又称为自主占有。所谓以所有的意思,非为法律以占有利用。时光的流逝完成了消灭时效,从而使物权人甲无法有所作为可是,乙的占有并不符合取得时效的要件,未能取得所有权,并且取得时效有可能永远无法完成。此种情形,权利的丧失与取得未获致,权利关系依然无法获得确定的归属。这是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并存状态所铸就的两难。那有何种办法解决这些难题呢根据我国地区民法的理论与实务,若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已完成,而占有人的所有权取得时效尚未完成者,仍得拒绝返还。在占有人的取得时效已经完成,原所有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尚未完成时,原所有人即丧失其所有权,其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当然随之消灭,不得以此项请求权消灭时效未完成而请求返还。但这依然未能解决原所有人返还请求权已完成和占有人取得时效不能完成的困境。因为照此理论,虽然占有人对于原所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可以拒绝,但占有人仍未占有物的所有权,占有法律论文司法时效制度的和平秩序的理念。何况权利人长期消极不行使,占有人却积极地行使权利,法律比较两者的利益以及他们对物的实质的利害关系,与其保护原权利人,不如维持利用人对物的现时利益关系,更符合法律的根本目标。不独如此,就权利存在的盖然性而言,长久存在的事实状态,通常与真实的权利关系大抵致,然证明真实的权利关系所需的证据,常因岁月营造的沧海桑田而散去,不获得,纵或有之,也难以判明其真伪。与其劳师动众,寻求无法确定的真正,不如径以长久存在的事实状态作为证据,更能符合社会的需求。于是,尽管法国民法典确立了私的所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原则,但依然采纳了罗马法上的这制度,并为近现代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承袭。取得时效的功能确定财产归属,定分止争的功能。依罗马法学家的观点,取得时效存在的理由在于防止占有与所有长期属于不同的人,及因此产生的法律不安定状态。在罗马法中,取得占有,均属公然占有。是否为公然占有,应以般社会观念而定,例如佩带项链出入社交场合即属之,将恶意取得的冬装,冬季虽穿着,但于夏季则收藏于衣柜,仍属于公然占有。反之,将恶意取得的台灯加以伪装放臵于书桌上,使他人难以发现,乃属于隐秘占有。同时,公然占有也可以转变,开始为公然占有,而后加以伪装隐瞒,则自伪装隐瞒之时起,为有隐瞒瑕疵的占有。法律论文司法时效制度。可是,由于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采取了不同的法律构成,安排不当反而会矛盾重重,而偏离时效制度致力于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之稳定与和谐的理想。在债权请求权,因其标的是人的行为而非特定的物,故在债权请求权仅仅有消灭时效即已足,无须以相应的取得时效予以配合,单独地能达成稳定权利关系的法律目的。可是,在物权请求权则不如此。由于物权请求权仅指向特定的财产,消灭时效的完成仅仅使物权丧失了对物作为的权利,还产,纵使事实上财产已属于他,但在法律上他尚未取得所有权,为无权利人,故而就出现了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不致的矛盾。为了消除长期占有而无法取得所有权的现象给社会带来的不安和混乱,产生了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时效是因定的事实状态完成而取得他人权利的制度,此种权利取得方式乃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地取得,与权利人的意思无关,甚至反于权利人的意思,故而取得时效从本质上而言是对权利人权利的种强制剥夺。而民法则以确认和维护私有为使命。既然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私人的权利,故如有反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时,应将此权利障碍即时除去。可是,法律也应致力于社会生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定的事实状态长期存在,社会常信赖其为真实的权利关系,并于此种事实状态上建立各种法律关系,如欲保护真权利人,势必将推翻此等业已建立起来的各种复杂关系,造成社会的不安与混乱,此已然违背了法律维持共同生活,准用取得时效。所有权以外之其他财产权,亦可依取得时效取得之。取得时效的般构成要件由前述可知,各国民法对取得时效采取了不同的制度构造,但其般构成要件如下占有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成立,以占有人对占有物持续不断的占有为前提。但是并非任何对动产或不动产的持续不断的占有均能产生时效取得的效力,只有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地占有才能产生这效力。须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取得时效的首要条件即是要求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而为占有,学理上又称为自主占有。所谓以所有的意思,非为法律行为的法效意思,更无须为所有权取得的意思,仅须为自己占有其物,且事实上对于占有物具有与所有人为相同支配的地位为以足。在承租借用寄托的场合,占有人以他人所有的意思而为占有,其占有不具备所有的意思,故不得成立时效取得。然而,所有的意思是占有人的内心状态,难于举证,般实行推定,即推定占有人不同的情形分别立法。在法国民法上,取得时效分普通时效和短期时效类。前者的时效期限为年,后者为年和年。年的普通时效不以善意为条件,且动产和不动产皆有其适用仅对年和年的短期时效设定了善意要件。根据短期时效,占有人必须善意地占有他人不动产,方可以时效而取得他人之不动产所有权。但对动产则设有即时取得善意取得,法国法将即时取得作为瞬间取得时效对待。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其仅要求于占有之时为善意,而后是否转为恶意,在所不问。而在德国民法,则有不动产取得时效与动产取得时效。不动产取得时效又包括登记取得时效和占有取得时效。不动产取得时效期间为年,而动产为年。德国民法典第条规定自主占有动产经年者,取得其所有权。取得人在取得自主占有时为非善意或在以后知悉所有权不属于自己者,不得成立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可见,德国民法里,不动产取得时效为年,不以善意为条件但占有为自主占有。所以主张自主占有者,只需证明占有的事实,而不须证明以所有的意思占有。须为和平占有。和平占有指占有人非以暴力胁迫取得或维持占有。然该占有仅以对物的所有人为和平占有即以足,而对他人纵有暴力胁迫,仍不失为和平占有,例如甲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占有乙的所有物,为丙抢夺而去,此时丙对乙虽为强暴占有,然对甲仍是和平占有。在他人单纯异议下而占有,只须不用强暴胁迫之手段,仍属和平占有。取得占有虽出于强暴胁迫,而保持占有是属于和平者,自强暴情形终止之时起,属于和平占有反之,虽以和平手段取得占有,但凭借暴力胁迫而维持占有,则变为非和平占有。占有人的和平占有实行推定的原则,占有人无须举证,但容许他人以反证推翻。须为公然占有。公然占有是指不带隐秘瑕疵的占有,即占有人将物的占有事实向社会公开,不加隐瞒。申言之,凡无特意使他人不知其占有的事实而故为隐秘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现代民法在价值取向上,既要保护所有权又要促进物的有效率的利用,当两者发生了冲突时,民法的些制度如时效制度更倾向与后者。时效本身就体现了法律保护勤勉者,不保护懒惰者的原则。财产的权利人虽然享有权利,但其长期睡眠于权利上不主动行使权利,则不利于物尽其用。取得时效在实现物尽其用方面的作用表现在方面,该制度能有效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减少资产的闲臵和浪费,从而充分发挥资产的利用效率。另方面,因为取得时效允许占有人在定条件下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就使占有人敢于把占有物投入流通,参与民事流转,尽可能充分地发挥物的效用。物的占有人和权利的行使如果能够经过定的期限而取得其权利,就有可能努力增加其占有物或所行使权利的价值。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就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如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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