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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态与机构。


不再容许各个政治单位不同的法律的存在,而代之以大统的同法典。


这法典是国家的,或是皇帝的,而不再属于贵族了。


这时只有他是立在法律以外的唯的人,法律是他统治臣民的工具,主权命令全国所有的臣民治人者和治于人者,当然,由于各种因素所决定,罪刑均衡在司法活动中并非都能得到贯彻。


尤其当社会矛盾激化,社会发生动荡的情况下,基于治乱世用重典的祖训,奉行严刑苛罚,轻罪重刑罪刑失衡也就在所难免。


西方法律传统中的罪刑均衡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中衡平的概念。


根据英国法学家梅因的考察,衡平是为使法律和社会相协调而提出的命题。


参见李贵方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


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


参衡平因素。


正如美国学者金勇义指出在中国古代所有案件中,实在法是判案的标准,而习惯和伦理原则也得到同等的运用。


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官府有时候倾向于以基本的人性情和理眯断案。


在没有特殊条款可适用的案件中,极大部分是根据人的情感以及想当然来作出衡平判决的。


以这个更高的公平和正义的标准来断案,有时候甚至取代了成文法的严格适用。


但也应当注意,这种修正和判决大多数是由高级官府作出的。


另方面,下级法院的法官几乎没有自由裁量权。


版,第页。


参见商君书赏刑。


法国学者魁奈指出般说来,中国的刑法是相当宽大的。


如果说刑事审理过程中的重复讯问拖延了审判,那末最终的审判决定却是确实可靠的,始终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到量刑与所犯的罪行相适合。


如果说,中国古代刑法是否宽缓尚存不同看法,那么,在中国古代的司法中,对于罪刑均衡的追求应该说是确实的。


中国古代司法活动中奉行罪刑均衡原则,其理论基础是儒家思想,儒家的中庸的说教表达了均衡与和谐的观点。


例如,中国思想法律论文司法罪刑均衡行为予以类型化,据此体现罪刑的均衡性。


但这种均衡只是般均衡,更多的是表现为立法上的均衡。


而刑事实证学派则注重对犯罪人的区别,强调刑罚个别化。


实际上,这种了别化就是个别均衡。


因此,刑罚个别化也是罪刑均衡的基本意蕴。


由于个别化原则的贯彻,就出现了同罪异罚。


我们认为,这种同罪异罚并不违反罪刑均衡原则,而是在更为公正的基础上实现罪刑均衡。


由于刑事实证学派以人身危险性为根据建立刑罚个别化理论,因而更为关注司法上的罪刑均衡。


现实质上的公正性。


应该说,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并非对立而是辩证统的,唯此才能实现科学意义上的罪刑均衡。


感情与理智罪刑均衡是通过司法活动实现的,而司法活动的主体是人法官。


人不是机器,具有感情和理智。


那么,在刑事司法中,如何认识感情与理智的关系呢这个问题对于罪刑均衡的实现也具有定的意义。


参见韩非子有度。


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年版,第页。


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书馆年版,第页。


参见日曾根威出细致的区分,使其各得其所。


对此,孟德斯鸠有过十分精辟的论述,他指出在我们国家里,如果对个在大道上行劫的人和个行劫而又的人,判处同样的刑罚的话,那便是很大的。


为着公共安全起见,刑罚定要有些区别,这是显而易见的。


在中国,抢劫又的处凌迟,对其他抢劫就不这样。


因为有了区别,所以在中国抢劫的人不常。


在俄罗斯,抢劫和的刑罚是样的,所以抢劫者经常。


应当指出,刑事古典学派注重对犯罪行为的区别,将各种不同衡,更多的是表现为立法上的均衡。


而刑事实证学派则注重对犯罪人的区别,强调刑罚个别化。


实际上,这种了别化就是个别均衡。


因此,刑罚个别化也是罪刑均衡的基本意蕴。


由于个别化原则的贯彻,就出现了同罪异罚。


我们认为,这种同罪异罚并不违反罪刑均衡原则,而是在更为公正的基础上实现罪刑均衡。


由于刑事实证学派以人身危险性为根据建立刑罚个别化理论,因而更为关注司法上的罪刑均衡。


我们认为,在司法活动中,为了实现罪刑均衡,刑罚的般化与个使得罪刑均衡所要求的同罪同罚,即犯罪之间的刑罚均衡始终没有实现。


在个没有法律特权的社会,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即不因身份的差别而影响犯罪的大小及其刑罚的轻重。


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无差别的绝对同等待遇。


事实上,罪刑均衡本身也是建立在区别的基础之上的。


不考虑差别的绝对同罪同罚,并不是罪刑均衡的全部内涵。


因此,为实现罪刑均衡,就要在司法过程中,对各种情况作出细致的区分,使其各得其所。


对此,孟德斯鸠有过十分精辟的化具有同样的意义。


正如日本学者指出量刑被广泛地委于裁判所的裁量,这是因为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犯罪形态和行为者特有的情况。


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可以允许法官主观的随意性,量刑必须是具有客观性合理性的过程。


如果量刑仅仅依存于法官主观的裁量,就会产生量刑的不均衡,从而有违反形式的平等原则之虞。


在司法活动中,正确处理平等与区别的关系是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在裁量刑罚的时候,平等要求刑罚般化,实现形式上的公正性而区别要求刑罚个别化,实法家的上述主张,也只能是成为建立新的法律特权的工具而已。


正如我国学者瞿同祖指正封建政治解体以后,大统的中央集权政治消灭了原有的许多封建单位,各自为政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有了新的需要,也就不能保持原有的形态与机构。


不再容许各个政治单位不同的法律的存在,而代之以大统的同法典。


这法典是国家的,或是皇帝的,而不再属于贵族了。


这时只有他是立在法律以外的唯的人,法律是他统治臣民的工具,主权命令全国所有的臣民治人者和治于人者,法律观念,辽宁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


法律论文司法罪刑均衡。


平等与区别司法活动中实现罪刑均衡,面临个平等与区别的关系问题。


正确地解决平等与区别的关系,对于实现刑事司法中的罪刑均衡具有重要意义。


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即在适用法律上要求对于不同的人予以平等无差别的待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公正性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均衡问题中应有之义。


中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就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即法不阿贵,刑无等求刑罚般化,实现形式上的公正性而区别要求刑罚个别化,实现实质上的公正性。


应该说,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并非对立而是辩证统的,唯此才能实现科学意义上的罪刑均衡。


感情与理智罪刑均衡是通过司法活动实现的,而司法活动的主体是人法官。


人不是机器,具有感情和理智。


那么,在刑事司法中,如何认识感情与理智的关系呢这个问题对于罪刑均衡的实现也具有定的意义。


平等与区别司法活动中实现罪刑均衡,面临个平等与区别的关系问题。


正确地解决平等彦量刑基准,载中日刑事法若干问题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


参见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年版,第页。


参风意菲利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参见前苏犯罪构成的般学说,中国人民大出版社年版,第页。


参见王勇定罪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法律论文司法罪刑均衡。


参见李贵方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


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化具有同样的意义。


正如日本学者指出量刑被广泛地委于裁判所的裁量,这是因为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犯罪形态和行为者特有的情况。


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可以允许法官主观的随意性,量刑必须是具有客观性合理性的过程。


如果量刑仅仅依存于法官主观的裁量,就会产生量刑的不均衡,从而有违反形式的平等原则之虞。


在司法活动中,正确处理平等与区别的关系是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在裁量刑罚的时候,平等要求刑罚般化,实现形式上的公正性而区别要求刑罚个别化,实行为予以类型化,据此体现罪刑的均衡性。


但这种均衡只是般均衡,更多的是表现为立法上的均衡。


而刑事实证学派则注重对犯罪人的区别,强调刑罚个别化。


实际上,这种了别化就是个别均衡。


因此,刑罚个别化也是罪刑均衡的基本意蕴。


由于个别化原则的贯彻,就出现了同罪异罚。


我们认为,这种同罪异罚并不违反罪刑均衡原则,而是在更为公正的基础上实现罪刑均衡。


由于刑事实证学派以人身危险性为根据建立刑罚个别化理论,因而更为关注司法上的罪刑均衡。


上的地位显然是和吏民迥乎不同的。


中国古代存在的法律特权,使得罪刑均衡所要求的同罪同罚,即犯罪之间的刑罚均衡始终没有实现。


在个没有法律特权的社会,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即不因身份的差别而影响犯罪的大小及其刑罚的轻重。


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无差别的绝对同等待遇。


事实上,罪刑均衡本身也是建立在区别的基础之上的。


不考虑差别的绝对同罪同罚,并不是罪刑均衡的全部内涵。


因此,为实现罪刑均衡,就要在司法过程中,对各种情况作法律论文司法罪刑均衡级。


商鞅指出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


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里的壹刑,就是统刑度,刑无等级,断于法。


韩非指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这就是说,不论任何人犯罪,都应当绳之以法。


但是,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在中国古代社会并没有真正实行为予以类型化,据此体现罪刑的均衡性。


但这种均衡只是般均衡,更多的是表现为立法上的均衡。


而刑事实证学派则注重对犯罪人的区别,强调刑罚个别化。


实际上,这种了别化就是个别均衡。


因此,刑罚个别化也是罪刑均衡的基本意蕴。


由于个别化原则的贯彻,就出现了同罪异罚。


我们认为,这种同罪异罚并不违反罪刑均衡原则,而是在更为公正的基础上实现罪刑均衡。


由于刑事实证学派以人身危险性为根据建立刑罚个别化理论,因而更为关注司法上的罪刑均衡。


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里的壹刑,就是统刑度,刑无等级,断于法。


韩非指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这就是说,不论任何人犯罪,都应当绳之以法。


但是,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在中国古代社会并没有真正实现。


注释参见李贵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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