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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死刑刑事和解探讨论文

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年执行。也就是说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需要具备前提条件,即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同时,尚需具备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实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从如下不同的角度来考察,为裁量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提供些具体的界限。法院认为承认这些证据造成本质上不可接受的风险,陪审团可能武断地和反复无常地适用死刑。然而,佩恩法院驳回了布斯禁止使用被害人影响证据来描述被害人个人特征和犯罪对被害人家庭所造成的精神上影响的观点。弗吉尼亚最高法院肯定了佩恩法院的决定,下论述因为过去犯罪的缘故所以要责罚,但受刑罚的是现在的行为者。所以在思考刑罚时,对于犯罪的谴责或谴责可能性,不能将其固定在犯罪当时来思考,而是应该就现在的行为者人格来思考其犯罪的谴责可能性大小。所以说犯罪论是静的固定的,但刑罚论是动的发展性的。在考量刑罚时必须把事情以动态的立场来思考,其中可以发现犯罪后的行为者之人格形成或对该犯罪的社会被害者等的反应的变化等等的因素,这些都是有必要研读出来的。虽然团藤重光的人格责任理论未必大家能够接受,但是,他的动态评价观点却值得我们借鉴。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评价,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罪行及其罪行所反映出的主观恶性,而且应当包括所有罪前和罪后情节,这些情节也影响到了犯罪的客观实害和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的判断。其中,作为罪后情节的刑事和解,必然影响到犯罪的客观被害和犯罪人的主现恶性的判断,应当成为影响死刑裁量的重要因素。应当看到,现今刑事和解这杀但活了下来。后来,个犯罪人被执行死刑,约翰有机会目睹了执行过程。然而,约翰仍然感到不满足,并且要求真正的赔偿。为了减轻他的愤恨和痛苦,约翰决定同另个谋杀者会面。在约翰和这个犯罪人会面后,约翰称和解改变了他的生活。由于逆向的被害人影响证据的不断采用,被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庭做出判决前进行和解得到了人们的认可,逆向的被害人影响证据成为影响死刑裁量的重要因素。只有在我们采取了全面的动态的死刑适用条件理论的前提下,刑事和解方能在死刑适用条件中找到其合理的居所。刑事和解与死刑缓期执行的裁量死刑缓期年执行是我国独有的死刑执行方式,对减少死刑的实际执行意义重大。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年执行。也就是说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需要具备前提条件,即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同时,尚需具备不是证词的效果,是请求陪审团根据被害人所描述的本人其他人包括社会所遭受的可怕损害,对被告人适用死刑。但是,随着被害人影响证据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所谓逆向的被害人影响证据问题得到了人们的重视。实践中存在被害人利用被害人影响证据来达到要求陪审团对被告人不适用死刑的目的。陪审团对于这种证词可以解释为受到犯罪行为严重损害的被害人同意对加害人判处无期徒刑,而不是死刑。这种类型的被害人影响证据被认为是逆向的被害人影响证据,因为这些证据与怂恿死刑的适用是相悖的。在美国有相当多有关被害人家庭成员在死刑案件中进行宽恕的个案。年,弗吉尼亚的普瓦斯基郡的基地在其女儿被杀后,转变了对死刑的态度,表达宽恕的意愿,反对死刑判决,呼吁陪审团对被告人适用终身监禁。又如被杀害人的妹妹玛丽亚赫因,不仅宽恕了杀害她哥哥的凶手,而且到访问他,与他保持通信,并且为了加害人的利益而游说请求减轻处罚。在她给加害人法律论文死刑刑事和解探讨论文条件成熟的时候,死刑裁量中刑事和解的地位和作用可以通过立法加以法定化。适当延长死刑案件的诉讼期间由于死刑案件中,犯罪被害人及其亲属遭受了强烈的身体伤害或者精神创伤,本能的报复情感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予以平复。因此,为了推进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应当适当延长死刑案件的诉讼期间,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推迟死刑案件的判决。在判决作出的期间内,为被害人与加害人进行和解创造条件和便利,促成加害人对被害人的赔偿和悔罪,以争取被害人的宽恕。在这期间内,对于没有赔偿能力的加害人,应当及时启动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程序,在对被害人进行物质赔偿的前提下,引导社会和个人将注意力转移到犯罪成因加害与被害互动关系上,促成加害人的真诚悔罪和被害人报复情感的平复,促进社会对导致犯罪的社会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应当创设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定由于严重侵犯个人法益的死刑案件中,被同时,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民众的心理也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人们对于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容忍度越来越高,宽恕和和解的意愿在报应和偿命的压制下得以滋长。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刑事和解在美国,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刑事和解与美国的被害人影响证据制度密切联系。所谓被害人影响证据,是指关于被害人所受影响之陈述,在对已被裁决有罪的犯罪人判刑之前,由缓刑官准备的种不公开的官方文件,旨在向法官说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其家庭所造成的影响,以供法官量刑时考虑。被害人影响证据只有在被告人被确定有罪或者无罪后才能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在死刑案件中,此类证据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书面的被害人影响陈述的形式和直接的被害人影响作证的形式进入到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中。在美国的些州,被害人所表达的所受犯罪的影响的证据成为刑罚裁量的合法参考因素。被害人影响证据在死刑案件中是否人所受实际伤害的程度考虑在内。如果被害人得到了及时赔偿和救治,接受了加害人真诚的道歉和悔罪,就表明没有达到罪刑极其严重的程度或者不必立即执行死刑。在我们的死刑量刑还没有摆脱罪行决定论的情况下,刑事和解可以作为不必立即执行的根据,大量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以大幅度地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有利于严中有宽以宽济严,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贯彻。在理论界,刑案件的刑事和解得到了越来越有力的支持。有人认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死刑案件中,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得到了被害人或者被害遗属的真诚宽恕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应当引导帮助被害人或者被害人遗属与被告人或者其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法院鼓励被告人以主动积极的履行赔偿义务的行为和真诚的悔罪态度换取被害方的宽恕。这种提议是可取的,刑事和解完全可以成为缓解社会尖锐矛盾冲突的有效手段。,是指关于被害人所受影响之陈述,在对已被裁决有罪的犯罪人判刑之前,由缓刑官准备的种不公开的官方文件,旨在向法官说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其家庭所造成的影响,以供法官量刑时考虑。被害人影响证据只有在被告人被确定有罪或者无罪后才能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在死刑案件中,此类证据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书面的被害人影响陈述的形式和直接的被害人影响作证的形式进入到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中。在美国的些州,被害人所表达的所受犯罪的影响的证据成为刑罚裁量的合法参考因素。被害人影响证据在死刑案件中是否可以影响到死刑的裁量,曾经经历了个曲折的过程。在年之前,被害人影响证据在死刑谋杀案件中是不被承认的。在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使用被害人影响证据去描述被害人个人的特征犯罪对于被害人家庭的影响家庭成员的观点,以及犯罪的特征是违宪的。法律论文死刑刑事和解探讨论文。由于我国偿命的朴素报应观进行宽恕的个案。年,弗吉尼亚的普瓦斯基郡的基地在其女儿被杀后,转变了对死刑的态度,表达宽恕的意愿,反对死刑判决,呼吁陪审团对被告人适用终身监禁。又如被杀害人的妹妹玛丽亚赫因,不仅宽恕了杀害她哥哥的凶手,而且到访问他,与他保持通信,并且为了加害人的利益而游说请求减轻处罚。在她给加害人的信中写道地狱是没有爱的地方,同样的,充满了仇恨而不是爱的心灵,我的生活将是活地狱。所以宽恕你不仅仅是为了你而且也是为了我,如果我拒绝宽恕,我该如何面对我的心灵。赫因说她已经宽恕了凶手伊顿,因为是的,不管是个人杀了另个人还是国家杀了个公民我想让其他的受害人知道还有另种选择。这种选择就是宽恕和和解。这些要求进行和解和对犯罪人宽恕的被害人和被害人亲属形成了自己的组织,如美国寻求和解的谋杀案被害人家庭组织。这个组织是个由谋杀案件被害人家庭成员组成的团体,该组织反对死刑,为废除死刑开展工和长期的严打政策,被害人对严重刑事犯罪人的宽恕和对犯罪人减轻处罚的请求很难为人们认同,更不存在反对死刑的社会组织刑事法理论上,学者们多是关注民愤的缺陷,少有人深入论述被害人宽恕的法律地位,也不存在明确规范被害人宽恕请求的法律规定。因此,司法适用上的混乱和民众的疑惑便不难理解了。虽然我国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社会基础和法律基础存在欠缺,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否定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合理性。由于死刑对于犯罪并无有效的威慑力。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少杀慎杀。虽然经过多年死刑限制的努力,我国死刑适用量还比较高,需要通过可行的制度大幅度地限制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刑事和解为死刑限制打开了新的出路。承认并促进可能适用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有利于削弱被害人和社会的报复心理,促进加害人积极赔偿和悔过,将人们的注意力由犯罪人引向犯罪,为理性的研究犯罪相关的深层次社会问题提供可能和机会只有在我们采取了全面的动态的死刑适用条件理论的前提下,刑事和解方能在死刑适用条件中找到其合理的居所。刑事和解与死刑缓期执行的裁量死刑缓期年执行是我国独有的死刑执行方式,对减少死刑的实际执行意义重大。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年执行。也就是说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需要具备前提条件,即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同时,尚需具备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实质条件。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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