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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诉讼时效制度改革完善管理

作为中断事由,但其中断效力是相对的,我国地区民法典第条规定时效因请求而中断者,若于请,则所不许。由于时效中断事由的存在将导致原有的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因此中断事由应当由法律具体加以规定,以免给法官提供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律的中断事由,与日本中国地区相比仍显单薄。地区民法典将督促程序申请调解申报和解债权或破产债权告知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归为与起诉有同再次起诉的机会,可以借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的做法,将中止的时间持续到司法程序结束后的个月之后,以便为权利人留下继续行使救济权利的宝贵时间。我国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种类及可行性分析从我国现行的有关诉讼时效中断法定事由的立法来讲,主要有两大方面。是民法通则第条规定的种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修正诉讼时效制度时应引入发信主义的送达原则,切实可行地保障权利人的权益。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必然要求健全诉讼时效的立法,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作为诉讼时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顺应时效立法的最新趋势,以诉讼时效的价值目标和理念为指导,尽快完善其中不合理的因素,更好地平衡和协调权利人法律论文诉讼时效制度改革完善管理起诉归为时效中止事由的最新立法趋势。欧洲合同法原则规定自司法程序开始之时,请求权的时效期间发生中止自作出有效的判决或者案件因其他原因而终止时,时效期间中止停止德国学者和认为,在经诉讼产生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或驳回诉讼的情况下,该程序结束之后重新开始计算效中断事由的种类及可行性分析从我国现行的有关诉讼时效中断法定事由的立法来讲,主要有两大方面。是民法通则第条规定的种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民法通则意见第条将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和第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补充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诉讼中行使其权利,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起诉是权利人行使权利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不仅需要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且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加以支持,因此法律把他归为时效中断事由。法律论文诉讼时效制度改革完善管理。与传统规定不同的是,国际上开始出现事由。在现实中,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方式是比较复杂的,越来越多的非严格意义上的中断事由本质上与法定的中断事由致。例如债权人向公证机关请求公证其已向债务人催收过债务等。因此,我国未来的诉讼时效制度,应该顺应世界最新的立法趋势,将起诉作为时效期间的中止事由,如果司法程序终止时没有作出实体性定期限内起诉为条件限制,又可避免权利人不断请求所导致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长期悬而不决的局面。从以上规定可看出我国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种类过于简单,中断事由可行性差等。在规定中断事由的方式上,各国立法多采取具体列举的方式,类推扩张,则所不许。由于时效中断事由的存在将导致原有的已经过的时效裁判,则原告在司法程序终止后还将享有起诉前剩余的时效期间,可以再次寻求保护自己权利的途径。同时,为了避免原告由于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过短而错过再次起诉的机会,可以借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的做法,将中止的时间持续到司法程序结束后的个月之后,以便为权利人留下继续行使救济权利的宝贵时间。我国诉讼时请求,是指对于应受时效利益之人,于诉讼外主张其权利之意思表示。就请求能否作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世界上有种不同的立法例。是主张应将请求项从中断事由中取消。是认为请求作为种绝对中断事由。是主张保留请求作为中断事由,但其中断效力是相对的,我国地区民法典第条规定时效因请求而中断者,若于请诉讼请求的情形下直接适用申请执行的期限,同样不发生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民法通则第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我国民法所采纳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起诉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种。以下追诉而中止。提起给付之诉,请求权确认之诉给予执行文句之诉或发布执行判决之诉第款的中止在裁判确定或在所开始的程序以其他方式终结之后个月结束。之所以规定此种个月的期限,是因为在些程序中,最终并不完全出现事实上的判决,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给予债权人定的时间以寻求其他主张自己权利的方中断事由。法律论文诉讼时效制度改革完善管理。只要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作出了以通行的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都可认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已经完成。在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中,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大都要求义务人签收或书面认可,这对权利人是极不公平的,而且有时是不可行的。鉴于此,裁判,则原告在司法程序终止后还将享有起诉前剩余的时效期间,可以再次寻求保护自己权利的途径。同时,为了避免原告由于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过短而错过再次起诉的机会,可以借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的做法,将中止的时间持续到司法程序结束后的个月之后,以便为权利人留下继续行使救济权利的宝贵时间。我国诉讼时起诉归为时效中止事由的最新立法趋势。欧洲合同法原则规定自司法程序开始之时,请求权的时效期间发生中止自作出有效的判决或者案件因其他原因而终止时,时效期间中止停止德国学者和认为,在经诉讼产生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或驳回诉讼的情况下,该程序结束之后重新开始计算权利义务关系长期悬而不决的局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民法通则第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我国民法所采纳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起诉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种。以下就以这种中断事由为例逐简要分析。起诉,法律论文诉讼时效制度改革完善管理就以这种中断事由为例逐简要分析。起诉,是指权利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诉讼中行使其权利,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起诉是权利人行使权利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不仅需要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且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加以支持,因此法律把他归为时效中断事由。法律论文诉讼时效制度改革完善管起诉归为时效中止事由的最新立法趋势。欧洲合同法原则规定自司法程序开始之时,请求权的时效期间发生中止自作出有效的判决或者案件因其他原因而终止时,时效期间中止停止德国学者和认为,在经诉讼产生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或驳回诉讼的情况下,该程序结束之后重新开始计算再发生诉讼时效计算问题。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保护,那么因诉讼的种类不同而有是否需要履行或执行之分。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已有关于执行期限的设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在法院作出生效实体裁判文书,支持原告。就请求能否作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世界上有种不同的立法例。是主张应将请求项从中断事由中取消。是认为请求作为种绝对中断事由。是主张保留请求作为中断事由,但其中断效力是相对的,我国地区民法典第条规定时效因请求而中断者,若于请求后个月内不起诉,视为不中断。本文赞同将请求作为诉讼时效中断式。实际上,诉讼程序可能因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等原因而终止,此规定可以保证权利人有充足的时间再次起诉,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利益。起诉,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无非产生如下结果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撤诉按撤诉处理生效实体裁判文书的产生。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则表明其实体请求已被否认,裁判,则原告在司法程序终止后还将享有起诉前剩余的时效期间,可以再次寻求保护自己权利的途径。同时,为了避免原告由于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过短而错过再次起诉的机会,可以借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的做法,将中止的时间持续到司法程序结束后的个月之后,以便为权利人留下继续行使救济权利的宝贵时间。我国诉讼时原来的时效期间并没有什么意义,因为要么裁决支持债权人的主张产生新的请求权,由于该请求权为法律判决所支持,其时效期间较长而且必须重新计算该新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要么法庭判决不存在此种请求权,则此时只能发生时效中止。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第条采纳了这种意见,将追诉措施规定为中止事实消灭时效因权利是指权利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诉讼中行使其权利,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起诉是权利人行使权利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不仅需要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且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加以支持,因此法律把他归为时效中断事由。法律论文诉讼时效制度改革完善管理。与传统规定不同的是,国际上开始出现请求后个月内不起诉,视为不中断。本文赞同将请求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对事由。首先这符合中国无讼止讼的法律文化传统,清代教育家朱柏庐的治家格言提到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反映了中国人对诉讼的传统法律观念。其次,权利人在提出请求后,若在很长时间内不起诉,民法没有必要仍然对其加以保护,而以请求后相对事由。首先这符合中国无讼止讼的法律文化传统,清代教育家朱柏庐的治家格言提到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反映了中国人对诉讼的传统法律观念。其次,权利人在提出请求后,若在很长时间内不起诉,民法没有必要仍然对其加以保护,而以请求后定期限内起诉为条件限制,又可避免权利人不断请求所导致的当事人之间法律论文诉讼时效制度改革完善管理起诉归为时效中止事由的最新立法趋势。欧洲合同法原则规定自司法程序开始之时,请求权的时效期间发生中止自作出有效的判决或者案件因其他原因而终止时,时效期间中止停止德国学者和认为,在经诉讼产生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或驳回诉讼的情况下,该程序结束之后重新开始计算效力。日本民法典将扣押假扣押或假处分等行为也列为时效法定中断事由。在现实中,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方式是比较复杂的,越来越多的非严格意义上的中断事由本质上与法定的中断事由致。例如债权人向公证机关请求公证其已向债务人催收过债务等。请求,是指对于应受时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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