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法律论文:诉讼调解性质分析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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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诉讼调解性质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似乎是水火不相容的。事实果真如此吗其实稍作下分析便可知晓答案。诉讼行为应由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主体来实施,而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人须达成合意。法律论文诉讼调解性质分析。诉讼调解协议具有准强制执行的效力,而这种特征是般民事合同绝对不会具备的。通常,如果有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方当事人或者诉诸法院或者申请仲裁,绝不可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如果作为个纠纷的解决,双方当事人不是通过法院而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则其性质与诉讼调解中调解协议的效力尽管有些许相似之处,但区别是主要的而且也是十分明显的,经济建设的新形势下,它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纠纷方面更显示着裁判所不能达到的司法救济功效。然而在诉讼调解制度中有个十分重要而又争论不休的问题,那就是诉讼调解协议的性质。诉讼调解协议是典型的民事合同还是诉讼契约或者它属于实体法规范还是程序法规范这是个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对调解协议性质的认定,需要经过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视角进行全面分析才能得出结论。民事实体法视角中的诉讼调解协议具有准强制执行的效力,而这种特征是般民事合同绝对不会具备的。通常,如果有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方当事人或者诉诸法院或者申请仲裁,绝不可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如果作为个纠纷的解决,双方当事人不是通过法院而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则其性质与诉讼调解中调解协议的效力尽管有些许相似之处,但区别是主要的而且也是十分明显的,在此不作论述。总之,在自愿合法原则下,在客观上尊法律论文诉讼调解性质分析或者是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或者是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必然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首先,就当事人本人而言,如果当事人本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亦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其不可能亲自实施诉讼行为,也不可能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本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或她应该是具备诉讼行为能力而能够实施诉讼行为,从而能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迫切需要对上述问题加以解决。诉讼调解内涵及其价值长期以来,通常是诉讼调解和法院调解混用,或者把者等同。笔者通过搜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发现有近成的文章使用了诉讼调解这个概念,有约两成的文章使用的是法院调解这个概念,而另外有两成的文章是将者混用,把者作为同个概念来对待。般认为,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愿的基础上进行第,法院调解是种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对于的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意思表示,民事主体可以撤销,而诉讼行为则无此规定,但对诉讼行为,在定范围内当事人可以自由撤回。诉讼行为不能随意附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则可以任意附带条件和期限。由此看来,民事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似乎是水火不相容的。事实果真如此吗其实稍作下分析便可知晓答案。诉讼行为应由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主体来实施,而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此时的调解协议实际上是口头形式的有时则制作专门的调解协议书,将协议内容列明,当事人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也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此时的调解协议当然是书面形式的。法律论文诉讼调解性质分析。诉讼调解性质分析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诉讼调解内涵及其价值诉讼调解协议的性质实体法与程序法视角下的探析诉讼调解协议的效力准强制执行性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民事实体法视角中的诉能力的情形下,此时必须考虑在此种情形下,法院自然会依职权审查由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来进行诉讼,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必然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第,如果属于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情形,则也不应该有任何问题,因为能够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然人是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如果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从而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话,那么委托代理人就不能再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了,讼调解协议性质程序法视角下的诉讼调解协议的性质诉讼调解协议具有准强制执行的效力,而这种特征是般民事合同绝对不会具备的等,具体资料请见自年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实行以来,诉讼调解以其独特优势,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并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在实践中,诉讼调解的地位调解协议性质以及诉讼调解协议的效力等问题,也直困扰着我们。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对于的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意思表示,民事主体可以撤销,而诉讼行为则无此规定,但对诉讼行为,在定范围内当事人可以自由撤回。诉讼行为不能随意附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则可以任意附带条件和期限。由此看来,民事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似乎是水火不相容的。事实果真如此吗其实稍作下分析便可知晓答案。诉讼行为应由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主体来实施,而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后却不能生效,妨碍了法院调解制度的贯彻实施。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规定第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方拒不履行的,另方可以持民事调解话,那么委托代理人就不能再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了,此时应考虑当事人本人实施诉讼行为或另行委托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由此可见,能够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与对方当事人订立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完全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能够与对方当事人订立涉及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诉讼契约,只是这种诉讼契约是以诉讼调解协议的方式出现的。值得提的是,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调解协议的形式要求。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也有人认为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另有人认为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上述种界定虽表述有差异,但其基本内涵是相同的,概括起来就是点第,法院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第,法院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第,法院调解是种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诉讼讼调解协议性质程序法视角下的诉讼调解协议的性质诉讼调解协议具有准强制执行的效力,而这种特征是般民事合同绝对不会具备的等,具体资料请见自年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实行以来,诉讼调解以其独特优势,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并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在实践中,诉讼调解的地位调解协议性质以及诉讼调解协议的效力等问题,也直困扰着我们。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或者是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或者是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必然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首先,就当事人本人而言,如果当事人本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亦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其不可能亲自实施诉讼行为,也不可能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本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或她应该是具备诉讼行为能力而能够实施诉讼行为,从而能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也有人认为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另有人认为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上述种界定虽表述有差异,但其基本内涵是相同的,概括起来就是点第,法院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第,法院调解在双方当事人法律论文诉讼调解性质分析书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论文诉讼调解性质分析。由上分析可知,诉讼调解协议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民事合同的般成立要件,然而从诉讼契约的角度来看,其亦符合诉讼行为的般性规定。人们通常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着诸多区别。在法律规范方面,民法对所有的法律行为予以般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则没有般性规定。诉讼行为必须由具有诉讼能力的主体有效进行,而就法律行为而言,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或者是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或者是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必然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首先,就当事人本人而言,如果当事人本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亦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其不可能亲自实施诉讼行为,也不可能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本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或她应该是具备诉讼行为能力而能够实施诉讼行为,从而能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着诸多区别。在法律规范方面,民法对所有的法律行为予以般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则没有般性规定。诉讼行为必须由具有诉讼能力的主体有效进行,而就法律行为而言,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从这两条规定来看,调解协议对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约束力,违背了调解协议的性质,违反了契约的般原理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损害了调解自愿原则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使调解协议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以致于达成调解协的效力准强制执行性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民事实体法视角中的诉讼调解协议性质程序法视角下的诉讼调解协议的性质诉讼调解协议具有准强制执行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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