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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宪法修改

中立裁判是不相吻合的。尽管现行宪法并未完全肯定认可司法独立的原则,但是,作为对年宪法的次全面修改,现行宪法还是遵循了司法独立的精神,对年宪法中的有关规定作了重要修改宪法第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提出质询。现行宪法第条取消了全国人大代表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权,目的是尊重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注中国宪法精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有关法律仍存有或增加有质询法院的规定,这与宪法的原始意图是不相符合的。年宪法以及前两部宪法皆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现行宪法第条取消了各级法院对人大报告工作的硬性规定,这是由司法机关不同于行政机关的性质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决薪制等制度对于保障司法的独立性至为重要。司法独立亦需要制度的防范。因为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为此,必须实行公开审判制裁判文书公布制媒体合理监督制,以及法官评议制法官弹劾制等制度,以防止司法独立可能带来的司法专断与司法腐败。在我国,司法独立是个长期不受欢迎的概念。在建国初期,司法独立原则就受到彻底批判。注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不过,年宪法制定时还是广泛吸收了各方意见,宣示了司法独立的原则,第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但在年的反右运动中,司法独立又被当成反对党的领导的资产阶级法律原则而受到彻底否定。年宪法取消了宪法的规定,年宪法亦未恢复。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重新恢复了宪法的原则规定。但年全面修改宪法时,考虑到司法工作要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认为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有些绝对,最后宪法第条规定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对于司法独立注本文中的司法独立是指审判独立,司法机关是指法院。但司法词有时也依习惯在广义上使用。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所牵涉的宪法修改,学界少有人涉足。注我们视野所及,见到的唯篇涉及修宪研讨的司法改革文章是刘作翔先生的中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之批判兼论司法权国家化的司法改革思路,载法学研究年第期。年冬,中共的十大进步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明确纲领,这预示着我国的司法改革终将从学术话语进入法律层面。因此,对这些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研究,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独立与现行宪法现代意义的司法独立应从两方面获得完整的理解。方面,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的项基本原则,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既定的司法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而不受任何干涉。另方面,司法独立也是国际公认的项基本人权,是指人人有权由个独立而无偏倚的合格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注参见世界人权宣言第条第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条第项以及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法定依据及裁判结果的临时意志。因此,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政治中立化。法官和普通公民样享有结社自由和信仰自由,可以加入政党或者保持已有的政党身份。注有关国际文件也并未对法官加入政党予以禁止,而只是对其活动加以限制。如司法独立世界宣言第条规定法官不得为政党之积极党员或在政党中任职。国际法曹协会司法独立最低标准第条规定法官不得在政党中任职。当然,这两个文件本身无国际法上的拘束力。如在实行司法独立最为彻底最为典型的美国,就允许联邦法官将其政治上的忠诚带入法院,即使被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也不要求脱离所在政党。事实上,联邦法官们的政党认同心理还颇为强烈,有的法官虽然已衰老到不能出庭的程度,也要坚持到自己所在政党的总统候选人入主白宫,以防止自己政党的利益损失。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小组编美英德法国司法制度概况,韩苏琳编译,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在我国,绝大多数法官都是中共党员,法院内设有党组,根本不用怀疑司法独立后他们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在此,我们法律论文宪法修改行的法院制度,应以前两种方案为基础进行构建,始能彻底解决从制度上保证司法独立的问题。但是,前两种基础方案都涉及到地方各级法院与地方各级人大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从根本上改造现有制度,对地方各级法院的设臵或产生作全新的调整,是否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所排斥呢从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与宪法的有关原则规定来看,不但不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排斥,反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宪法本身内在致的要求。其理由如下第,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地方各区域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是实行地方自治的地方政权机关,注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般行政区域实行地方自治,而只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和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现今学界也少有人指明般行政区域的地方自治性质,但从宪法划分行政区域建立地方政权的目的及其职权范围来看,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具有自治的性质却是不可否认的。对此,我国宪法学家许崇德教授就认为,我国的地方制度,由于行政领导人由各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法律原则而受到彻底否定。年宪法取消了宪法的规定,年宪法亦未恢复。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重新恢复了宪法的原则规定。但年全面修改宪法时,考虑到司法工作要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认为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有些绝对,最后宪法第条规定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所谓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无权干涉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至于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政党,则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干预。注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编中国宪法精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可见,我国现行宪法并未完全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或者说,现行宪法第条所确立的只是种不完全意义上的准司法独立。关于这结论,有宪法的明文规定为印证。以上是就理论逻辑而言,在制度逻辑上,司法独立是否有可能导致司法机关与党进行对抗或造成党的领导的弱化呢这是直潜伏在人们心中的普遍忧虑。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地方的局面,这是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制度根源。为此,许多人主张改革现行地方各级法院按行政区划设臵的制度,而在全国设立若干司法区,按司法区设臵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地方级法院均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也有不少人主张地方各级法院保持现有按行政区域设臵的分布格局,但高级法院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产生,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均由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产生还有人主张保留现行法院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域的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分院或者巡回法院巡回法院审理跨区域的案件,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等等。我们认为,上述第种方案是不具有可行性的。因为,最高法院与高级法院分院或巡回法院并不是个具有独立审级的法院,设立后将提高现有审案件的审级,跨省级区域的案件都将成为审终审。而由上级法院派出巡回法官和下级法院法官共同组成巡回法庭更是种学究味的设想,因为它根本无法应对中国社会强大的同化能力同时,这种方案若不配之以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也未根本解决行政诉讼的出路问题。因此,改革项基本原则,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既定的司法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而不受任何干涉。另方面,司法独立也是国际公认的项基本人权,是指人人有权由个独立而无偏倚的合格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注参见世界人权宣言第条第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条第项以及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先生就此强调指出法院的独立和中立与其说是法院出于它本身的考虑所享有的特权,不如说是法律消费者的项人权。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编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然而,不论从哪方面理解,司法独立的核心都在于维护司法公正,为人们通过法律实现正义提供制度前提。因为司法独立的本质,就是让已经制定的法律独立地评判是非,而不为任何外在的强力与意志所扭曲。司法独立必须依靠制度的保障。首先,司法部门是国家政权体系中力量最为弱小的机构,它既无财权,又无军权,而只有判断,这就使其极易受到立法与行政部门的掣肘。其次,司法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并不均衡,为了使实。虽然现在各级党委政法委审批案件的做法已大为减少,但些重要案件的处理还是必须要向党委或政法委请示或者接受其过问。同时,在些党的领导干部的思想意识里,司法机关也并不是维护权利和实现正义的场所,而仍是刀把子或专政的工具现行宪法第条规定审判机关受人大监督,这本是项正确的原则,但由于宪法第条未排除人大对法院审判活动的事前干预,现实中已出现了多起人大代表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个案监督的事例,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按行政区划设臵,并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修改内容提要司法独立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宗旨,而不是为了独立而独立。作为种实现司法公正的手段,司法独立只能是相对的,它必须符合国的宪政制度司法也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存在根本冲突。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宪法应当完全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并为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宪法空间。为此,对现行宪判结果有利于己方,方往往尽其所能地动员各种社会力量来影响法官的判断。因此,司法活动本身就具有易受干扰性,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来保障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司法过程就会成为场骗局。因为它只是使有利于方当事人的前见在形式上合法化而已。故而,法院组织独立法院经费独立,以及法官严格任用制法官不可更换制法官高薪制等制度对于保障司法的独立性至为重要。司法独立亦需要制度的防范。因为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为此,必须实行公开审判制裁判文书公布制媒体合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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