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法律论文:小议行政行为的补正思考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9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6 16:45

-法律论文:小议行政行为的补正思考

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受‛行政诉讼法第条‚不得以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尽管最高法院的这规定是对行政诉讼法所作的解释,对行以加强,‚社会联带主义‛或‚团体主义思想‛得以兴起。在行政法治理论上,抛弃了形式主义,从注重法治的形式转向注重法治的目的,即‚国法威信之维护,不在形式而在目的,即不应斤斤于其形式之完整,而宜以是否达到国法之目的为归‛,从而兴起了欧洲的‚自由法运动‛和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学‛,强调行政应从法律下的亦步亦趋中解脱出来,积极地服务于社会。同时,行政法治理论抛弃了世纪以来的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学法律失去规范行政行为的要件和程序的意义。‛第,同行为的反复即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后将由行政主体按法定程序重新作出同内容的行政行为被认为不合理即有损行政效率。补正的理论依据违法行政行为包括实质上的违法行政行为和程序包括形式,下同上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程序上的违法行政行为,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但意思表示本身合法公正的行政行为。对程序上违法的行政行为也应予以法律补救。因为,个别的程序了服务与合作关系即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合法公正而程序上有欠缺的行政行为,并没有增加或减少服务的质量,并没有影响这种关系的内容及其合法存在,只是影响了这种关系的外观形式。对这种关系予以维持并补正其外观形式,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稳定和有序。第,公共利益要求行政主体的服务具有效率性。补正的适用条件学说立法和判例补正的适用条件,是指补正适用于什么样的违法行政行为的问题。日本学者认为,补正‚是法律论文小议行政行为的补正思考不合理为适用条件。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受‛行政诉讼法第条‚不得以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尽管最高法院的这规定是对行政诉讼法所作的解释,对行政复议条例的执行并没有拘束力,但却反映出我国的主流行政法学说是促进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致性,增进政府对公众的服务和公众对政府的合作。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为公共利益主体在行政法上所作的种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是给予相对人的种服务。当行政主体在实质上已经向相对人提供了服务,只是服务的程序和形式有欠缺时,相对人就应予以理解,允许行政主体予以改正。也就是说,只要行政行为真正体现了公共利益,即意思表示本身合法公正,即使在程序上存在着定的,就不能适用撤销宣告无效利于社会发展的稳定和有序。第,公共利益要求行政主体的服务具有效率性。法律论文小议行政行为的补正思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特定相对人与不特定多数人之间的关系。承认实质上合法公正而形式上有欠缺行政行为的有效性,目的就在于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主体为更多的相对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法律论文小议行政行为的补正思考。除了瑕疵轻微性的歧义外,我国的补正似乎并不以同行为的反复被认之完整,而宜以是否达到国法之目的为归‛,从而兴起了欧洲的‚自由法运动‛和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学‛,强调行政应从法律下的亦步亦趋中解脱出来,积极地服务于社会。同时,行政法治理论抛弃了世纪以来的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学说,强调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服务与合作关系以及行政效能,从注重防止专制和保护自由转向注重保护公共利益。新的行政法治理论到世纪中叶后,终于带来了行政行为的瑕疵及补正理论的变化,‚为由严理论依据违法行政行为包括实质上的违法行政行为和程序包括形式,下同上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程序上的违法行政行为,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但意思表示本身合法公正的行政行为。对程序上违法的行政行为也应予以法律补救。因为,个别的程序上违法行政行为的存在可能无关紧要,但大量程序上违法行政行为的流行并得以容忍,最终势必使行政行为丧失公正性准确性可接受性和效率性,就难以维持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沟通和信任。那么,之瑕疵理论,至机动之瑕疵理论。盖为顾虑有瑕疵法令及行为,对社会已发生之影响,非万不得以,不轻易使其无效,尽量扩张得撤销行为之范围‛‚如不宜于撤销时,宁不将其撤销‛,而以‚瑕疵行为之治疗‛补正或‚瑕疵行为之转换‛的方式予以补救,‚使变有瑕疵为无瑕疵,不可拘泥于形式之观点,机械论断,反有害于社会生活之安定。‛我们认为,行政法是以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部门法,行政法的精神在除了瑕疵轻微性的歧义外,我国的补正似乎并不以同行为的反复被认为不合理为适用条件。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受‛行政诉讼法第条‚不得以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尽管最高法院的这规定是对行政诉讼法所作的解释,对行性予以法律补救的种方式。各国的立法和判例,几乎都体现了上述学说。联邦德国的立法和日本的判例,可以证明这点。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条例第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撤销。也就是说,补正适用于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可以认为,我国立法也接受了上述学说。然而,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对行政行为瑕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可以认为,我国立法也接受了上述学说。然而,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对行政行为瑕疵的轻微性必然会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对于哪些程序上的违法行政行为能适用补正,哪些程序上的违法行政行为不能适用补正,各国也就有不同的作法。例如,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不举行听证等类程序性违法行为适用补正,而对未列举的不给予诉愿救济机会等程序性违法行政行为不适用补正。但在日本或变更的补救方式,而应受到相应的保护,以补正方式予以补救。这是因为第,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服务应给予配合与合作。相对人只有予以配合与合作,才能使服务满足自己的需要。这种配合与合作不仅基于相对人的自愿,而且具有强制性,因为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公共利益。当然,这里的配合与合作,并不是说应容忍违法性的继续存在,而是说应允许行政主体予以补正。第,社会需要有序而稳定的发展。行政行为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形之瑕疵理论,至机动之瑕疵理论。盖为顾虑有瑕疵法令及行为,对社会已发生之影响,非万不得以,不轻易使其无效,尽量扩张得撤销行为之范围‛‚如不宜于撤销时,宁不将其撤销‛,而以‚瑕疵行为之治疗‛补正或‚瑕疵行为之转换‛的方式予以补救,‚使变有瑕疵为无瑕疵,不可拘泥于形式之观点,机械论断,反有害于社会生活之安定。‛我们认为,行政法是以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部门法,行政法的精神在不合理为适用条件。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受‛行政诉讼法第条‚不得以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尽管最高法院的这规定是对行政诉讼法所作的解释,对行政复议条例的执行并没有拘束力,但却反映出我国的主流行政法学说是为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公共利益。当然,这里的配合与合作,并不是说应容忍违法性的继续存在,而是说应允许行政主体予以补正。第,社会需要有序而稳定的发展。行政行为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形成了服务与合作关系即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合法公正而程序上有欠缺的行政行为,并没有增加或减少服务的质量,并没有影响这种关系的内容及其合法存在,只是影响了这种关系的外观形式。对这种关系予以维持并补正其外观形式,法律论文小议行政行为的补正思考的轻微性必然会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对于哪些程序上的违法行政行为能适用补正,哪些程序上的违法行政行为不能适用补正,各国也就有不同的作法。例如,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不举行听证等类程序性违法行为适用补正,而对未列举的不给予诉愿救济机会等程序性违法行政行为不适用补正。但在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确认,对不给予相对人诉愿救济机会的程序性违法可以适用补正,对不举行听证的程序性违法不能适用补不合理为适用条件。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受‛行政诉讼法第条‚不得以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尽管最高法院的这规定是对行政诉讼法所作的解释,对行政复议条例的执行并没有拘束力,但却反映出我国的主流行政法学说是直接执行强制制裁,因为国家是握有强制的主人,不能直接对自己行使强制。‛因此,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不能追究实施者即行政主体的惩戒性法律责任,而只能追究其补救性法律责任。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补救,包括补救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依职权的行政补救等和补救方式两个方面。行政行为的补救方式,又包括行政行为本身的补救方式和对行政行为已发生的法律效果的补救方式两类。补正与撤销宣告无效等样,是对行政行为本身的违式予以补救,‚使变有瑕疵为无瑕疵,不可拘泥于形式之观点,机械论断,反有害于社会生活之安定。‛我们认为,行政法是以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部门法,行政法的精神在于促进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致性,增进政府对公众的服务和公众对政府的合作。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为公共利益主体在行政法上所作的种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是

下一篇
-法律论文:小议行政行为的补正思考第1页
1 页 / 共 9
-法律论文:小议行政行为的补正思考第2页
2 页 / 共 9
-法律论文:小议行政行为的补正思考第3页
3 页 / 共 9
-法律论文:小议行政行为的补正思考第4页
4 页 / 共 9
-法律论文:小议行政行为的补正思考第5页
5 页 / 共 9
-法律论文:小议行政行为的补正思考第6页
6 页 / 共 9
-法律论文:小议行政行为的补正思考第7页
7 页 / 共 9
-法律论文:小议行政行为的补正思考第8页
8 页 / 共 9
-法律论文:小议行政行为的补正思考第9页
9 页 / 共 9
  • 内容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
温馨提示

1、该文档不包含其他附件(如表格、图纸),本站只保证下载后内容跟在线阅读一样,不确保内容完整性,请务必认真阅读。

2、有的文档阅读时显示本站(www.woc88.com)水印的,下载后是没有本站水印的(仅在线阅读显示),请放心下载。

3、除PDF格式下载后需转换成word才能编辑,其他下载后均可以随意编辑、修改、打印。

4、有的标题标有”最新”、多篇,实质内容并不相符,下载内容以在线阅读为准,请认真阅读全文再下载。

5、该文档为会员上传,下载所得收益全部归上传者所有,若您对文档版权有异议,可联系客服认领,既往收入全部归您。

  • 文档助手,定制查找
    精品 全部 DOC PPT RAR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