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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教育论文:抽象行政行为探析论文

查,以保证司法审查的权威性。目前行政诉讼案件般为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引起争议的抽象行政行为般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对此,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又涉及对抽象行政行为附属审查的案件的法院应中止审理,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异议逐级上报至与本院有隶属关系与抽象行政行为制定机关同级的法院,待其作出审查结论后再依据该审查结论,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都有权予以改变或撤销。现在,备案程序大都履行了,漏报的是极少数,但备案以后的审查却缺乏法律程序,往往是由工作部门看看,应当撤销的也没有经过权力机关作出决定以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还没有撤销过个‛。个别学者甚至指出,‚作为我国立法授权的主要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事实上已经完全主动地放弃了监督授权立法的权力‛。事实证明,等待立法机关纠正立法中的,如同等待行政机关纠正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样,不是不可能的但却是不够的,必须建立相应的司法监督机制,以作为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监督的补充。应当看到,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案件改由司法法院审理。其次,法院由无权对相关法律作违宪审查,变为享有具体案件中的违宪审查权。宪法规定‚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切法律命令规则或处分是否合宪的终审法院。‛‚凡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命令诏敕及其他国务行为的全部或部,均无效。‛日本法院违宪审查权的特点是为各级法院所共享。性质是附属审查。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是确保宪法和基本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的需要十届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国家立法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全国约有数万条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立法的质量未能和数量同步增进,不仅国家行政管理经常在的指令式不能替代的优点,世界上主要国家都赋予了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法国行政法院对行政立法享有广泛的监督权与行政法院的性质密切相关。行政法院在法国不被看作是司法机关,是特殊的行政机关。因此,行政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可以尽可能地广泛。而不用担心发生司法干预行政的问题。德国德国是个以议会为中心的元立法体制国家,行政机关发布法规命令必须有法律的委任,同时要接受司法审查。其司法审查有两种方式直接审查和间接审查。直接审查系指当事人认为法规和规章违反基本法即违宪,诉至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直接审查其合宪性的法律制度,其特点是是直接审查,而不是附带审查。宪法法院直接受理当事人对德育教育论文抽象行政行为探析论文越权限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规章之间对同事项的规定不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方的规定的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违背法定程序的。‛参考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经司法审查确认有下述行为之的,可决定不予适用。超越职权国家机关只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超出法定的职权范围,其行为无效,这原则同样适用于立法行为。立法法详细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的立法权限。法院关于抽象行政行为违法不能适用的认定只适用于本案。当事人对判决主文不服的可以上诉,但不能单独就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认定上诉。附属题立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方式,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情况看,现行的监督机制并未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且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增多,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日趋严重‛‚对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监督问题,宪法和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这就是地方性法规必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规章必须向上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都有权予以改变或撤销。现在,备案程序大都履行了,漏报的是极少数,但备案以后的审查却缺乏法律程序,往往是由工作部门看看,应当撤销的也没有经过权力机关作出决定以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还没有撤销过个‛。个别学者甚至指出,‚作为我国立法授权的主要机关的全区范围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证司法审查的权威性。目前行政诉讼案件般为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引起争议的抽象行政行为般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对此,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又涉及对抽象行政行为附属审查的案件的法院应中止审理,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异议逐级上报至与本院有隶属关系与抽象行政行为制定机关同级的法院,待其作出审查结论后再依据该审查结论,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立法法第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超院的审查般从个方面进行对委任立法程序的审查。英国委任立法的程序分为指令性程序和指导性程序。前者使用的文字为‚必须‛。后者为‚可‛。违反前者必然无效,违反后者则未必无效。种委任立法程序属于哪种。以及违反这类是否无效,般由法院决定。对委任立法实质的审查,即审查委任立法的内容是否符合议会的授权精神。议会法律在授权行政机关作委任立法的同时,常规定委任的根据内容目的等,不符合该授权要求构成实质越权。对委任立法再委任的审查。这要求被授权的组织必须亲自立法,不得再授权,除非法律有明文的许可。英国和美国样,没有自成系列的行政法院。对委任立法的,由普通法院通过普通法诉讼程序进行。会地方人民政府的立法权限。西方主要国家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模式比较美国法院的司法监督是美国对行政规章最主要的监督措施。由于美国具有崇尚司法权和对司法权特别信任的特点,其司法监督有两种类型,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种是在判例中形成的种是直接审查,种是间接审查。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方式有向法院提起发布禁止令之诉。在规章已经颁布,但尚未正式实施或尚未造成相对人实际损害之前,相对人认为相应规章越权违法,将导致其权益重大损害时,可请求法院发布禁止令。向法院直接提起司法审查之诉。当规章已经颁布,并已实施和已实际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害时,相对人可请求法院对规章进行审查,宣布被指控的规章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是确保宪法和基本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的需要十届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国家立法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全国约有数万条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立法的质量未能和数量同步增进,不仅国家行政管理经常在的指令下偏离应有的航向,而且宪法和基本法律的权威受到威胁,统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能形成。解决这问题当然首先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努力,但司法机关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督也必不可少。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行性立法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是最为有力最为有效最为稳妥的解决问同级或向下审查原则同级或向下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限于对所辖范围内的同级或下级行政机关所作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得对上级行政机关或不属于本辖区范围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证司法审查的权威性。目前行政诉讼案件般为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引起争议的抽象行政行为般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对此,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又涉及对抽象行政行为附属审查的案件的法院应中止审理,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异议逐级上报至与本院有隶属关系与抽象行政行为制定机关同级的法院,待其作出审查结论后再依据该审查结论,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行政行为的内容,以不抵触宪法和上位法作为合法的标准。‚不抵触‛原则对应的是‚依据‛或日‚根据‛原则。‚依据‛原则是指下位法的各项规定应当来源于宪法和上位法,行政机关不能制定没有宪法和上位法‚根据‛的条款。采用‚不抵触‛原则而不是‚依据‛原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立法时拥有更多的自主权,法院在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时必须给这种自主权更多的尊重。人民法院只能对其内容是否和上位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不能代替立法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审议,更不能对其立法是否必要结构是否合理表述是否科学文风是否简练等进行审查。‚法院不能强加自己的解释,好像没有行政机关的解释样。相反地,在法律对于个问题更不能对其立法是否必要结构是否合理表述是否科学文风是否简练等进行审查。‚法院不能强加自己的解释,好像没有行政机关的解释样。相反地,在法律对于个问题没有规定,或规定的意义不清楚时,法院的问题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回答是否基于法律所允许的解释‛‚法院不能够用自己对法律的解释代替行政机关合理的解释‛。不告不理原则不告不理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原则上须原告提出申请,并限于原告请求的范围。原告未对行政机关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审查原告异议中没有涉及的问题,人民法院也可不予审查。但为充分体现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事实上已经完全主动地放弃了监督授权立法的权力‛。事实证明,等待立法机关纠正立法中的,如同等待行政机关纠正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样,不是不可能的但却是不够的,必须建立相应的司法监督机制,以作为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监督的补充。应当看到,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还有其独特优势。首先,担任审查的是批高度职业化的与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专家,他们有更高程度的法律‚职业化‛其次,司法监督有套完备公开具有公平和效益特色的诉讼程序作保障第,从法制统的角度考虑,由法院掌握司法监督权也是适当的。正由于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具有其他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是确保宪法和基本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的需要十届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国家立法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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