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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环境论文:环境刑法论文-环境刑法的转型探究

,实践中出现的些环境犯罪,在特定时期内可能无法具体量化其犯罪危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危害性可能呈几何式的增长。坚守结果本位的立场,固然可以有效地避免刑法圈的肆意扩大,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刑法不足的尴尬局面,刑法保护法益的任务难以充分发挥。正如有学者所言‚总体而言,受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保护观念的影响,环境刑法仍然采用传统的人本主义立法思维,无论是在立法模式罪名设臵,还是在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上都存在定的缺陷,进而造成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制能力不足,无法充分发挥对环境犯罪的预防功能,亟待进行刑法修正。‛人本主义所倡导的以人类需求为中心的发展模式,势必会导致环境自身的重要性在人类追求高速发展的呼声中湮没。环境法益的独立性自然要相。正如有学者所言‚总体而言,受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保护观念的影响,环境刑法仍然采用传统的人本主义立法思维,无论是在立法模式罪名设臵,还是在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上都存在定的缺陷,进而造成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制能力不足,无法充分发挥对环境犯罪的预防功能,亟待进行刑法修正。‛人本主义所倡导的以人类需求为中心的发展模式,势必会导致环境自身的重要性在人类追求高速发展的呼声中湮没。环境法益的独立性自然要相较其他法益而言逊色得多。不仅如此,如果将我国大陆的环境刑法立法与地区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就不难发现,大陆的环境犯罪圈还存在过于逼仄的缺陷。就现行刑法的规定而言,我国环境犯罪的类型大体上包括如下几种环境污染事故类犯罪涉及野生动植物水产品犯罪不合理处理进口固体废物罪涉及农用地采矿和林木犯罪等。但这些犯罪类型显然无法囊括实践中出现的大量破坏草原山坡地的严重环境犯罪。可以说,‚纵览大陆刑法关于环境犯罪之规定,在保护草原山坡地方面并不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些犯罪危害程度小。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在环境犯罪中,尤其是具有加重情形的条款中,增设没收财产刑,既强化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力度,又可以妥善协调环境犯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协调性。此外,在环境犯罪中,资格刑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如前所述,这固然是与我国宏观上的刑罚制度有关。但这并不能够由此来否定我国应当在环境犯罪中创设新的资格刑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实际上,从治理环境犯罪的实践来看,对行为人处以财产刑固然可以在定程度上从经济能力上消解其再犯的可能性。问题是旦行为人的经济能力恢复或者增长时,再犯的可能性随之也会提高。可见,单纯地运用财产刑的做法会在实践中出现捉襟见肘的尴尬境地。笔者认为,对于财产刑所出现的这种尴尬局面,资格刑却可以充分弥补。当国家以刑罚的名义宣布剥夺行为人的市场准入或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则即便行为人具有富足的经济能力,往往也无济于事。从国外有关环境刑法的规定来看,资格刑的规定的环境刑法转型,建构刑法与社会的可持续性的适应机制显得尤为重要。风险社会下我国环境刑法的现实图景风险社会理论经提出,旋即对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近些年来,在刑法领域,风险社会尤其是在此基础上提出的风险刑法理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学界对风险社会以及风险刑法仍然存在诸多的分歧。大体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问题第,风险社会是否是个真实的社会范畴。根据罪刑均衡的基本原理,对具体犯罪刑罚量的投入应当与此犯罪的危害大体上呈相当关系,既要防止刑罚用量不足,也要提防刑罚剩余的现象。这就要求刑法立法在刑罚种类的选择和刑量上的选取都必须紧贴犯罪的,唯有如此方能建构量刑的罪刑关系。环境犯罪大多是牟利性犯罪,行为人之所以会实施犯罪,根源在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而‚利益感受指主体对法律满足其利益要求的心理体验。‛对环境犯罪而言,刑罚适用就必须要消解甚至磨灭行为人的这种利益感受。在理论上,消解行为人的这种利益感人文环境论文环境刑法论文环境刑法的转型探究利产生于人类对物质生活目标的追求,而是产生于人类在环境危机面前对于自身及未来的生存发展的忧虑。‛与之相对应的是,在刑法中,环境法益亦应当以独立的特质彰显出来。但反观我国刑法的规定,集中性地对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体现即刑法第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节破坏环境自然自然保护罪。众所周知,在年修订刑法时,现行刑法第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实际上是个箩筐式的规定,即本章所规定的犯罪乃是其他章节无法规定的内容,为维护立法体系上的完整性,刑法立法将些错综复杂并且难以分类的具体罪名笼统地纳入进去,由此形成了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这章,我国刑法立法技术的粗放型可见斑。建构双向的责任推定制度环境犯罪认定的客观基础是行为与危害包括实害和危险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但‚由于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具有流动性广泛性持续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其对环境人身和公私财产造成的危害往往不是立刻就能出现的,因而只有当危害环境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以妥善协调环境犯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协调性。此外,在环境犯罪中,资格刑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如前所述,这固然是与我国宏观上的刑罚制度有关。但这并不能够由此来否定我国应当在环境犯罪中创设新的资格刑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实际上,从治理环境犯罪的实践来看,对行为人处以财产刑固然可以在定程度上从经济能力上消解其再犯的可能性。问题是旦行为人的经济能力恢复或者增长时,再犯的可能性随之也会提高。可见,单纯地运用财产刑的做法会在实践中出现捉襟见肘的尴尬境地。笔者认为,对于财产刑所出现的这种尴尬局面,资格刑却可以充分弥补。当国家以刑罚的名义宣布剥夺行为人的市场准入或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则即便行为人具有富足的经济能力,往往也无济于事。从国外有关环境刑法的规定来看,资格刑的规定比比皆是。以俄罗斯联邦刑法为例,其第章生态犯罪中,诸如违反矿产的保护和适用规制的犯罪违反鱼类资源保护规则的犯罪等罪名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剥夺担任定职务或从事种活动的权园。而且,从世界范围来看,环境犯罪的惩治与预防已然成为个国际性的问题。在风险社会理论的视野下,应对环境犯罪的环境刑法必将呈现出幅新的景观。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犯罪危害的法益的质的区别,决定了刑法规制犯罪的策略不同。环境犯罪与其他犯罪不同之处首先体现在环境犯罪危害的法益是独特的,即环境权。般认为,从人权的发展历程来看,早期的人权理论侧重于对人的生存权的保障,其后为了防止政治国家对公民的肆意侵犯,以政治权利为代表的消极抵御权逐渐被纳入人权的体系中,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发展,以谋求可持续性发展为内容的发展权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尤其是在倡导统筹性的科学发展理念下,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发展权自然不能被忽视。环境权就是当代人权理论与制度发展的新范畴,尤其是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中,环境权的独立性性日渐彰显。‚环境权所产生的时代和所要解决的问题都是特定的,他不同于般的公民权利产生于人类对于自由的愿望,也不同于社会与经济权用现行刑法规定的资格刑,又难以充分实现惩治环境犯罪的均衡。从国外环境刑法的立法来看,对环境犯罪适用的资格刑非常广泛,如责令停业关闭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上岗资格证禁止生产种产品或者禁止使用种设备等。诚然,上述些措施在我国现行的诸如行政处罚法中有所体现,但从世界范围的刑法发展来看,资格刑日益受到青睐,其在刑法中的地位日渐提升。我国今后刑法立法应当有选择地在现行刑罚种类中扩展资格刑的种类,方面有利于打破环境犯罪国家治理中的制度性障碍,另方面也可以真正实现环境犯罪适用刑罚时的罪刑均衡。而‚利益感受指主体对法律满足其利益要求的心理体验。‛对环境犯罪而言,刑罚适用就必须要消解甚至磨灭行为人的这种利益感受。在理论上,消解行为人的这种利益感受是多元化措施的组合。首先,针对环境犯罪的牟利性特点,适用财产性无疑是符合其犯罪特质的优良策略。通观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法定刑规定,几乎无例外地规定了罚金。诚然,由于罚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但遗憾的是,刑法立法在规制环境犯罪时,仅仅选取了其中的若干类型,方面会致使刑法保护环境犯罪的不及时,另方面还加剧了刑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的割裂。既不利于从整体上形成防控环境犯罪的法律体系,也不利于统司法实践认定环境犯罪的标准。除了在宏观上犯罪认定坚守结果本位立场外,在具体的犯罪构成上,我国环境刑法也存在着诸多的瑕疵,以犯罪主体为例,当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类,但这仅仅是就国内刑法立法而言。如果将视野放宽,则不难发现,在国际性公约中,保护环境是作为主权国家不可推卸的职责所在。以联合国海洋公约为例,该公约第条规定了国家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种清洁转变成另种污染的义务,即各国在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时采取的行动不应直接或间接将损害或危险从个区域转移到另个区域,或将种污染转变成另种污染。易言之,国家在维护世界环境职责中,理应从国际环境金的可分性,适用罚金能够较为灵活地针对不同危害程度的环境犯罪。但问题是,我国现行刑法对环境犯罪的罚金刑规定,并无明确的数额限制,仅仅以‚并处罚金‛的规定,不免过于模糊。方面可能由于司法实践中适用罚金的数额过高,而出现量刑过重的情况另方面则又可能由于适用罚金的数额较低,无法起到规制环境犯罪的实效。为此,着实有必要在环境犯罪中,改变当前的抽象罚金制规定,采取诸如比例制或者倍数制或者其他立法模式予以相对明确的规定。此外还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从性质上看,没收财产和罚金刑都是财产性,但缘何刑法在规制环境犯罪时独青睐罚金而漠视没收财产而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多数牟利犯罪都配臵了没收财产刑,环境犯罪却付诸阙如。况且实践中出现的污染环境犯罪的危害程度并不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些犯罪危害程度小。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在环境犯罪中,尤其是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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