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网络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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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依法鉴定的,审核时间从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


婚育信息需跨省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十日。


经批准生育第个子女的,因户籍或者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除已经怀孕的以外,批准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回批准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应当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第章监督措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作为考核所属工作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定期报告本部门或者本行政区域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


凡未完成本级政府年度人口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年内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其主要负责人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的义务。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在国家民的合法权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年月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次修正年月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次修订年月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次修订根据年月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网络版养对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等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开展精神抚慰再生育咨询诊疗等生育关怀服务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从事计划生育临床技术服务的人员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受术者安全。


禁止任何未取得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受适当的营养补助,所需经费按照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负担方式处理。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凭施术单位证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休假,工资奖金照发其中施行永久性节育手术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的营养补助。


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在国家提倡对夫妻生育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应当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第章监督措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作为考核所属工作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落实目标管准再生育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按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该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下列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实行婚检补助制度,加强婚育咨询指导建立健全孕前孕产期保健服务制度,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行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贴制度,促进住院分娩宣传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生处理等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当地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个子女的,征收至倍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制度,加强婚育咨询指导建立健全孕前孕产期保健服务制度,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行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贴制度,促进住院分娩宣传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对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等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开展精神抚慰再生育咨询诊疗等生育关怀服务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从事计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子女,按照本条项项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项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网络版。


第十条在国家提倡对夫妻生育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是职工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十方为职工,另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或者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职工方所在单位和财政部门各负担百分之十。


第十条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施行永久性节育手术的,凭施术单位证明,享第十条符合生育第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再婚的收养子女的应当加持离婚证收养登记证原件到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依法鉴定的,审核时间从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


婚育信息需跨省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十日。


经批准生育第个子女的,因户籍或者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除已经怀孕的以外,批准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回批准再到子女年满十周岁止,发放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优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十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实行同服务同管理,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章生育调节第十条提倡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个子女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育有两个子女,县市区的,自户籍变更之日起年内执行原户籍地的生育规定。


第十条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个,再婚后生育个的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第十条夫妻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双方户籍所在地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条夫妻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同胞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生育规定执行。


第十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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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销售给未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定期报告本部门或者本行政区域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


凡未完成本级政府年度人口控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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