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XXX年修订】(网络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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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


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


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十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万元以上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平方米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有不少于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年修订网络版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章技术服务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万元以上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平方米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有不少于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建设项目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条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条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条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年修订备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号令进行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中华人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年修订网络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第章技术服务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给予警告,不予颁发证书或者不予延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自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之日起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重新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标准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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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资质证书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万元以上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平方米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有不少于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章技术服务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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