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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管理办法[1960](网络版)

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不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实习驾驶机动车的职业驾驶员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第十条年满十周岁,具备机动车驾驶员的身体条件,懂得交通规行监督和检查。保养修理单位应将所制订的车辆保养制度报送车辆管理机关备查。第十条车辆改装前,应将设计方案与改装计划报送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对大修出厂的车辆,必要时车辆管理机关可以进行检验。第章违章处理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车辆管理机关可以按情节进行处理,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驾驶执照的处分涉及治安管理与刑事问题的,应送公安司法办机关应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第十条驾驶员转籍登记后,原籍车辆管理机关应将驾驶员的全部存案材料及时移交新籍车辆管理机关,由新籍车辆管理机关在其原执照上别行编号。第章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监督第十条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学校或训练班成立时,须向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应经车辆管理机关同意。培训工作受车辆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应向车辆管理机关缴纳规定的手续费及有关牌照书表等工本费。第条本办法由各地交通和公安部门贯彻执行。第章车辆管理第节车辆的分类检验与核发牌照第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分类如下载重量吨与吨以上的各种汽车型汽车载重量吨以下的各种汽车包括机器脚踏车及其他安装机器行驶的轮车包括轮汽车侧轮机器脚踏车后轮机器脚踏车及其他安装机器行驶的轮车包括轮式与履带式。机动车管理办法网络版管理机关缴销。非现籍办理的,由经办机关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予以注销。第节补发换发牌照和异动登记第十条机动车的号牌或行车执照如有遗失或损坏时,应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后发给与原号码相同的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在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核发前,可先发给临时行驶证或其他证明。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补发换发手续的,可向当地车辆员的全部存案材料及时移交新籍车辆管理机关,由新籍车辆管理机关在其原执照上别行编号。第章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监督第十条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学校或训练班成立时,须向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应经车辆管理机关同意。培训工作受车辆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学校或训练班应当具备下称条件作业设备和学习驾驶的场地。第十条车辆所,可以换发职业驾驶员执照。第十条驾驶员的身体条件驾驶大型汽车的,须百十厘米以上两眼各为零点以上或经矫正如戴眼镜后达到这个标准的没有赤绿色盲或全色盲左右耳距音仪十厘米都能辨清声音的方向无精神病及足以妨碍驾驶机动车的其他疾病或身体缺陷。第十条领有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如出国不再返回转为军用或报废时,应将原领号牌和行车执照向现籍或当地车辆扣留驾驶执照的处分涉及治安管理与刑事问题的,应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受处分的部门个人,如对所受处分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申诉。第章附则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或公安主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案。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第十条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由车辆管理机关发给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非职业驾驶员执照,并在执照上签注准驾车类。第十条实习职业驾驶员安全驾驶车辆半年以上并有定经验的,由车辆所属单位提出意见,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后,可以换发职业驾驶员执照。第十条驾驶员的身体条件驾驶大型汽车的,须百十厘米以上两眼各为零点以上或经矫正如戴眼镜后达到这个标准的没有赤绿色盲或全色盲左右耳距音仪十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分布施行。本办法公布后,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年月日批准公布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年月日公布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机动车管理办法网络版。以上登记,如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经办机关应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第十条驾驶员转籍登记后,原籍车辆管理机关应将驾驶第十条车辆转籍登记后,原籍车辆管理机关应将车辆的全部存案材料及时移交新籍车辆管理机关,由新籍车辆管理机关另发号牌和行车执照。第章驾驶员管理第节机动车驾驶员的分类考试与核发执照第十机动车驾驶员分类如下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不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实习驾驶机动车的职业驾驶员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第十条年满十周岁,具备机动车驾驶员的身体条件,懂得交通规辆管理机关缴销。非现籍办理的,由经办机关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予以注销。第节补发换发牌照和异动登记第十条机动车的号牌或行车执照如有遗失或损坏时,应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后发给与原号码相同的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在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核发前,可先发给临时行驶证或其他证明。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补发换发手续的,可向当地车第十条已领有执照的驾驶员,每年应由车辆管理机关进行次审验,审验项目如下,有无漏办车验及其他登记的情况,持有职业驾驶员执照的是否尚任驾驶员,持有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非职业驾驶员执照的是否经常开车,以及驾驶技术情况,有无未处理的违章肇事事件。审验全格的,由车辆管理机关在驾驶执照上签证不合格的,予以复试或注销执照。审验工作也可委托车辆所属单位负单位或其他部门培养学习驾驶员及助手的工作,临时组成的驾驶员短期增训班,以及其他有组织的培训,均应受车辆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第章对机动车保养修理工作的监督第十条机动车的保养修理单位包括厂场队及切有保养修理任务的组织有关保证车辆装载行驶安全的保养修理工作,由车辆管理机关进行监督和检查。第条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及驾驶员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各项业务手续时,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分布施行。本办法公布后,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年月日批准公布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年月日公布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机动车管理办法网络版。以上登记,如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经办机关应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第十条驾驶员转籍登记后,原籍车辆管理机关应将驾驶管理机关缴销。非现籍办理的,由经办机关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予以注销。第节补发换发牌照和异动登记第十条机动车的号牌或行车执照如有遗失或损坏时,应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后发给与原号码相同的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在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核发前,可先发给临时行驶证或其他证明。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补发换发手续的,可向当地车辆经培训单位或教练人同意或者年满十周岁,具备机动车驾驶员的身体条件,懂得交通规则,并且足以证明具有驾驶机动车技能的,都可以向车辆管理机关请领驾驶执照。经初次考试合格后,由车辆管理机关发给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非职业驾驶员执照,并在执照上签注准驾车类。第十条实习职业驾驶员安全驾驶车辆半年以上并有定经验的,由车辆所属单位提出意见,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后机动车管理办法网络版辆管理机关申请发给临时行驶证或其他证明,再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第十条领有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发生下列异动时,应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车辆由甲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至乙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初次检验的登记项目内容有变更时。以上登记,如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经办机关应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管理机关缴销。非现籍办理的,由经办机关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予以注销。第节补发换发牌照和异动登记第十条机动车的号牌或行车执照如有遗失或损坏时,应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后发给与原号码相同的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在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核发前,可先发给临时行驶证或其他证明。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补发换发手续的,可向当地车辆,应进行部分或全部科目的复试因行车责任事故受扣留驾驶执照处分的,期满后由当地车辆管理机关酌情复试交通规则及驾驶操作,发现驾驶员的驾驶技术有疑问或脱离驾驶工作时间较长的,由车辆管理机关酌情复试学科及术科。机动车管理办法网络版。第十条领有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如出国不再返回转为军用或报废时,应将原领号牌和行车执照向现籍或当地,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年月日批准公布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年月日公布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机动车管理办法网络版。第十条车辆转籍登记后,原籍车辆管理机关应将车辆的全部存案材料及时移交新籍车辆管理机关,由新籍车辆管理机关另发号牌和行车执照。第章驾驶员管理第节机动车驾驶员的分类考试与核发执照第进行,由车辆管理机关督促检查,并作签证。驾驶员不能如期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审验的,可在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第十条驾驶员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审验的,应事先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办理。未申请延期办理而不参加审验的,车辆管理机关除通知其补办审验外,并可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连续两次不办理审验又未申请延期办理的,应注销执照。第十条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的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分布施行。本办法公布后,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年月日批准公布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年月日公布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机动车管理办法网络版。以上登记,如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经办机关应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第十条驾驶员转籍登记后,原籍车辆管理机关应将驾驶理机关申请发给临时行驶证或其他证明,再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第十条领有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发生下列异动时,应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车辆由甲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至乙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初次检验的登记项目内容有变更时。以上登记,如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经办机关应通知现籍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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