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城乡医疗补助实施规章制度(参考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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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根据县民政部门审批核定的对象名单,与乡镇农合办衔接,统办理本乡镇资助参合对象的参合手续。


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根据乡镇民政办办理参合凭据名单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县农合办指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


第节临时医疗救助第十条救助范围我县农村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其家庭成员因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或其他病种住院,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院费用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规划制定医疗救助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医疗救助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负责指导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编制医疗救助基金预算,负责基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及发放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及时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负责部门之间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


第条乡镇民政办的主要职责负责上级医疗救助工作规划在本乡镇的落实负责本乡镇医疗救助对象资格的额原则上不超过元。


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


城乡医疗补助实施规章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医疗救助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办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条按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广覆盖保基本救城乡医疗补助实施规章制度参考版医疗保险,除照国家规定的普补和特补标准到位后,对个人缴费不足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办理程序城镇低保对象按县医保站规定,在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间内,救助对象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乡镇居委会,出示有效城市低保金领取证,经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核定,确属资助对象的,缴费时按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核定的标准减免,并进行相关登记。


年度参保工作完成后,以乡镇统计将资助参保对象名单及参保凭证送县医保站,经审核,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院费用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当年度的住院费用,农村超过万元以上,城市超过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救助。


第十条救助标准按照家庭困难程度患病情况住院费用多少,农村按不低于的比例给予救助,城市按不低于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费用越高,救助比例越低,临时医疗救助最高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元办根据县民政部门审批核定的对象名单,与乡镇农合办衔接,统办理本乡镇资助参合对象的参合手续。


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根据乡镇民政办办理参合凭据名单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县农合办指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


资助标准对于城镇无对象和城镇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发放专账,用于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明细台账。


第十条合理规划,科学使用好医疗救助资金,参照上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额,合理划分各专项医疗救助资金的比例。


第十条集中供养保对象门诊救助金以及小额临时救助金,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直接拨付各乡镇,场,由乡镇场民政办直接发放。


城乡医疗补助实施规章制度参考版。


救助对象在县以外医疗机构住院,出示有效城市低保金领取证,经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核定,确属资助对象的,缴费时按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核定的标准减免,并进行相关登记。


年度参保工作完成后,以乡镇统计将资助参保对象名单及参保凭证送县医保站,经审核后,将所有资助对象的资助资金拨付至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节门诊医疗救助第十条救助的对象及标准日常门诊救助对农村保户城市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审请住院救助须在个月以内,由本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保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复印件医保或新农合补助凭证,填写县在县外医院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


第节临时医疗救助第十条救助范围我县农村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其家庭成员因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或其他病种住院资助标准对农村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对其他低保户酌情资助。


办理程序按县农合办规定,在年度参合时间内,由乡镇民政办根据县民政部门审批核定的对象名单,与乡镇农合办衔接,统办理本乡镇资助参合对象的参合手续。


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根据乡镇民政办办理参合凭据名单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县农合办指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低保户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为,其中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救助按救助。


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为。


第十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针对困难对象的基本用医用药应符合国家关于医保医药管理的规定。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章医疗救助对象第十条凡持有我县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章医疗救助对象第十条凡持有我县居民户口,居住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人员作为医疗救助对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保对象。


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章医疗救助的内容标准及办理程序第十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种方式。


第十条医疗救助的标准根据国家。


第十条办理程序申请临时医疗救助须在个月之内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复印件等,填写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社区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救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和患病情况分类给予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


最高救助金审请住院救助须在个月以内,由本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保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复印件医保或新农合补助凭证,填写县在县外医院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


第节临时医疗救助第十条救助范围我县农村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其家庭成员因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或其他病种住院医疗保险,除照国家规定的普补和特补标准到位后,对个人缴费不足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办理程序城镇低保对象按县医保站规定,在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间内,救助对象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乡镇居委会,出示有效城市低保金领取证,经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核定,确属资助对象的,缴费时按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核定的标准减免,并进行相关登记。


年度参保工作完成后,以乡镇统计将资助参保对象名单及参保凭证送县医保站,经审核救助资金,参照上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额,合理划分各专项医疗救助资金的比例。


第十条集中供养保对象门诊救助金以及小额临时救助金,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直接拨付各乡镇,场,由乡镇场民政办直接发放。


资助标准对农村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对其他低保户酌情资助。


办理程序按县农合办规定,在年度参合时间内,由乡镇民城乡医疗补助实施规章制度参考版居民户口,居住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人员作为医疗救助对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保对象。


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章医疗救助的内容标准及办理程序第十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种方式。


第十条医疗救助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医疗救助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第节资助救助第十条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对象农村保对象农村低保对医疗保险,除照国家规定的普补和特补标准到位后,对个人缴费不足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办理程序城镇低保对象按县医保站规定,在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间内,救助对象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乡镇居委会,出示有效城市低保金领取证,经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核定,确属资助对象的,缴费时按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核定的标准减免,并进行相关登记。


年度参保工作完成后,以乡镇统计将资助参保对象名单及参保凭证送县医保站,经审核本医保补助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对其个人自付部分进行的救助。


第十条患者出院结算前须向医院提供住院救助认可书,出院结算时,同时办理住院救助兑付手续。


住院救助认可书凭医院住院诊断书或下级医院转诊证明保证或低保证身份证户口簿在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开具。


第十条对农村保户和农村低保户,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和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和。


第十条对城市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社区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救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和患病情况分类给予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


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元。


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


城乡医疗补助实施规章制度参考版。


第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有关政策及医疗救助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第节资助救助第十条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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