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网络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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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使用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及或相应标准的要求,对医用氧舱单人医用氧舱除外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应有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参加,并应聘请医疗制造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验收后应出具医用氧舱验收报告。


第章使用与管理第十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方可开展医用氧舱医疗业务。


第十条医疗路上的阀件,应采用铜质或不锈钢材料制成,其密封元件应采用紫铜聚氟乙烯等难燃材料,不得采用铝尼龙等不耐燃材料和石棉制品。


第十条医用氧舱供气系统须配置空气净化装置压缩空气贮气罐内壁的防锈涂料须选用无毒型涂料供气系统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密封元件不得采用石棉制品。


医用氧舱竣工图,包括医用氧舱总体布置图,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总图,供氧供氧系统流程图,电气系统原理图和接线图单人医用氧舱可只提供舱体竣工图。


监检单位出具的医用氧舱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十条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及或相应标准的要求,对医用氧舱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负责审批。


申请医用氧舱设计的单位,须将设计申请报告及设计文件包括舱体设计图样计算书,各系统设计图样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提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委托认可的机构,对医用氧舱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医用氧舱设计总图和各系统设计图样上加盖审批标志。


第条医用氧舱设计单位应有专业配套和稳定的设计队伍,必备的设计规范标准资料,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


第条医用氧舱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台上均应配置监测舱内氧浓度的测氧仪和氧浓度超标报警装置。


空气加压舱测氧仪的配置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条空气加压舱的人均舱容应符合的规定。


第十条安全附件的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医用氧舱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上必须装设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装设安全附件的要求应符合容规和的有关规定。


多人医用氧舱舱体上的安全阀应选用带扳手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


医用氧舱舱体上不得装设爆破片。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网络版制造许可证存档件原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用氧舱使用单位的设置审核批准文件可用复印件医用氧舱总体布置图。


第十条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对所制造医用氧舱的质量负责。


医用氧舱制造工作完成后,应进行交收检验,并应向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医用氧舱产品合格证书,内容包括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的合格证书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容规的有关规定医用氧舱各系统检验调试的报告,医用氧舱所用安全附件和仪器仪表的产品合格证医用氧舱使用说明书。


第章定期检验和维护第十条从事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简称认可检第条医用氧舱包括舱体,配套压力容器,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和控制台等。


第条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章设计第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负责审批。


申请医用氧舱设计的单位,须将设计申请报告及设计文件包括舱体设计图样计算书,各系统设计图样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提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委托认可的机构,对医用氧舱设计文件进行作。


第十条医用氧舱所配用的安全附件及主要仪表仪器等,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医用拉舱供排氧和供排气系统的管路应按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清洗和吹扫。


供氧系统的氧气管路须按的要求进行脱脂处理。


医用氧舱所有管路均应按有关标准或设计要求,进行标记涂装。


第十条供氧系统及舱室总体的气密性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在安装医用氧舱前,应向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安装,并应出示以下资料级压力容器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没有相应国内外标准规范的,其设计应由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医用氧舱观察窗照明窗及舱体采用有机玻璃材料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外观质量应不低于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中级品的要求。


第十条舱体内部设置器物和装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医用高压氧舱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供给医用氧舱的氧气应为医用氧气,不得供给工业氧气。


医用氧舱供氧系统的管路及管路上的阀件,应采用铜质或不锈钢材料制成,其密封元件应采用紫铜聚氟乙烯等难燃材料,不得采用铝尼龙等不耐燃材料和石棉制品。


第十条医于本规定和或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医用氧舱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持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和氧舱设置批准书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和第十条规定的验收报告,到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附件。


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已登记的医用氧舱应填写医用氧舱备案表附件,并及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办理医用氧舱转让或过户手续的,原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持医用氧舱使用证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原使用氧舱供气系统须配置空气净化装置压缩空气贮气罐内壁的防锈涂料须选用无毒型涂料供气系统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密封元件不得采用石棉制品。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是指医疗用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载人压力舱。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


医用氧舱竣工图,包括医用氧舱总体布置图,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总图,供氧供氧系统流程图,电气系统原理图和接线图单人医用氧舱可只提供舱体竣工图。


监检单位出具的医用氧舱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十条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及或相应标准的要求,对医用氧舱单人医用氧舱除外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应有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参加,并应聘请医疗制造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验收后应出具医用氧舱验收报告。


第章使用与管理第十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方可开展医用氧舱医疗业务。


第十条医疗医用氧舱电器安装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条医用氧舱所配用的安全附件及主要仪表仪器等,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医用拉舱供排氧和供排气系统的管路应按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清洗和吹扫。


供氧系统的氧气管路须按的要求进行脱脂处理。


医用氧舱所有管路均应按有关标准或设计要求,进行标记涂装。


第十条供氧系统及舱室总体的气密性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在安装医用氧舱前,应向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锅炉压情况十供氧供气系统完好情况十舱门及递物筒密封圈是否老化失效十观察窗和照明窗有机玻璃的状况发现有老化银纹,或医用氧舱升压次数达到次,或使用时间达到年的,应及时更换十其它需维护的设备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十条年期定期检验包括以下内容年期的定期检验内容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规定的检验周期和内容,对配套压力容器进行检验对未配置馈电隔离变压器的医用氧舱,按的规定,检查电源输入端与舱体之间的绝缘情况消防和应急呼吸装置如设置。


第十条本规定中的年期定期检验,可由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取得医用氧舱检验资格的人审查。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医用氧舱设计总图和各系统设计图样上加盖审批标志。


舱内空调装置的电机及控制装置必须设置在舱外。


医用氧舱舱内不得装设熔断器继电器转换开关镇流器和电气动力控制器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元件。


若因治疗需要进舱的电器,必须选用能够承受舱压的电器,并应在舱外配备电流过载保护装置。


医用氧舱电器系统的其它要求应符合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多人舱内须设有消防设施。


大型医用氧舱宜设置水喷淋消防装置和应急呼吸装置中小型舱可采用上述或其它有效救护装置。


第十条采用空气加压和氧气加压的医用氧舱,其控制用氧舱供气系统须配置空气净化装置压缩空气贮气罐内壁的防锈涂料须选用无毒型涂料供气系统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密封元件不得采用石棉制品。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是指医疗用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载人压力舱。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


制造许可证存档件原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用氧舱使用单位的设置审核批准文件可用复印件医用氧舱总体布置图。


第十条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对所制造医用氧舱的质量负责。


医用氧舱制造工作完成后,应进行交收检验,并应向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医用氧舱产品合格证书,内容包括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的合格证书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容规的有关规定医用氧舱各系统检验调试的报告,医用氧舱所用安全附件和仪器仪表的产品合格证医用氧舱使用说明书。


第章定期检验和维护第十条从事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简称认可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有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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