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XXX年修订】(网络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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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条第项第目,并增加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作为第项。


在第条的港口经营人后增加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删去第条中的港口理货。


删去第条第十条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款第项和第款。


删去第十条第款中的申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第十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除本规定第十条第款第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


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息。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


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


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年修订网络版法予以查处的。


第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向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章附则第十条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


第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的港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十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港。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


港口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疏港指挥。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增加条作为第十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十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第十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除本规定第十条第款第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


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章经营管理第十条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年修订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年月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条第项第目,并增加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作为第项。


在第条的港口经营人后增加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删去第条中的港口理货。


删去第条第十条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款第项和第款。


删去第十条第款中的申可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第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向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章附则第十条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第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行政性收费的征管工作,保证港口行政性收费征收到位,并及时足额解缴。


港口行政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除本规定第十条第款第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


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章经营管理第十条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法予以查处的。


第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向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章附则第十条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


第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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