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非法滥收重收摊派各项费用。
第节运输票据管理第十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计收客货运输费用,必须使用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局规定的运输票据货物运单货票和客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其他运输票据。
第十条水运运输票据的格式水陆联运货物,按照全国统规定的水陆企业的船舶经营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亦应当按前款规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
第条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条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各种方式运费结算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包括使用常规运输票据结算以及将运输费用计入货价内的运销结合产运销结合取送货制度以及承包工程单位的原材料自运等各种结算方式的运输业务在内。
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的计征办法,在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理。
删除第十条第项中的运输管理费和其他。
将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中的十天修改为十日,将第十条第款中的十天修改为十日。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年月日交通部发布根据年月日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次修正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本细则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领取营业执照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营业执照向原签发运输许可证的机关,按照拥有船舶的艘数领取单船长期或者临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十条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和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运管理局,应当对批准开业的水路运输企业营业性运输船舶,每半年汇总次报交通运输部,其中长江珠江水系各省批准的,同时抄送所在水系的航务管理局。
第十条签发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和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可收取工本费。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改网络版水网地区各省及其所属的地区市县乡镇,根据业务需要相应设置各级航运务管理机构。
其他各省及地区市县可以在当地各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内设置主管航运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或者设置专人,承办航运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航运务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各级政府确定。
所需经费,从行政费事业费中开支。
第十条各级航运务管理机构及航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下列各项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水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具体实施负责对水路运输企业各种运输船舶开业审批经营活动的检查和奖惩检查水路运输企业各种运输船舶对国家和省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要求以现有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并抄报船舶所在地和航线到达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抄报单位应当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十天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审批机关应当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十天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批准的发给长期或者临时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第十条个体联户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货源。
第节运价费收管理第十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局制定的运价规章和费率计收运杂费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和价格管理权限,在国家价格管理所允许的范围内,制订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
第十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繁简的实际情况,设置各级航运管理机构或者航运管理人员,负责水路运输行政的管理工作。
沿海以及江两河长江珠江淮河京杭运河沿通运输部批准。
第条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条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各种方式运费结算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包括使用常规运输票据结算以及将运输费用计入货价内的运销结合产运销结合取送货制度以及承包工程单位的原材料自运等各种结算方式的运输业务在内。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改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年月日关。
所印制的运输票据应当分类编号,列明数量,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当地税务部门备案。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改网络版。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年月日交通部发布根据年月日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次修正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水路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含旅游渡船运输,下同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年第号,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条第款中的航道养护费及和运输管理费。
删除第十条第款中的和运输管理费。
删除第十条第款中的或计收的运输管理费。
删除第十条第项负责对运输管理费的计收和使用管理。
删除第十条第项中的运输管理费和其他。
将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中的十天修改为十日,将第十条第款中的十天修改为十日。
此外,对条文的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的计征办法,在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制定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不论全民集体或者个体所有制水运业,依法经营的水路运输业务,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非法滥收重收摊派各项费用。
第节运输票据管理第十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计收客货运输费用,必须使用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局规定的运输票据货物运单货票和客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其他运输票据。
第十条水运运输票据的格式水陆联运货物,按照全国统规定的水陆计划组织综合平衡属于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省际间的,由交通运输部派驻水系的航务管理局组织综合平衡属于上述水系干线以外省际间的,按有关省商定的办法组织平衡属于省内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局或者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组织平衡。
对综合平衡下达的运输计划,负责承运的水路运输企业运输船舶和负责装卸的港埠企业,必须按照先重点,后般,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到先运的原则安排作业,并与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共同保证完成。
第十条水路运输企业及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在保证完持有检查证,佩带标志。
各水路运输企业运输船舶必须接受检查,出示有关证件,如实答复查问情况。
第十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分别依照下列各项规定予以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持伪造涂改租借非法转让失效等船舶营运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视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水路运输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审批机关应当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十天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批准的,发给长期或者临时水路运输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第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根据被审批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货源条件以及社会运力和运量总的平衡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对省的船舶长期半年以上要求固定在外省境内营运的,应当征得外省交通运输厅局的同意后,方可批准。
但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除外。
第十条取得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业前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持许可证向工商行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年第号,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条第款中的航道养护费及和运输管理费。
删除第十条第款中的和运输管理费。
删除第十条第款中的或计收的运输管理费。
删除第十条第项负责对运输管理费的计收和使用管理。
删除第十条第项中的运输管理费和其他。
将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中的十天修改为十日,将第十条第款中的十天修改为十日。
此外,对条文的水网地区各省及其所属的地区市县乡镇,根据业务需要相应设置各级航运务管理机构。
其他各省及地区市县可以在当地各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内设置主管航运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或者设置专人,承办航运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航运务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各级政府确定。
所需经费,从行政费事业费中开支。
第十条各级航运务管理机构及航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下列各项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水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具体实施负责对水路运输企业各种运输船舶开业审批经营活动的检查和奖惩检查水路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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