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
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取得收费公路公里。
第十条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
联网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年。
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年。
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第章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第条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条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梁和隧道级公路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
第十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必须缴入国库,除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第十条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章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第十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收费公路不得边建设边收费。
第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网络版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期间的车辆通行费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条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违反本条例的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第章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第条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条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载。
发现车辆超载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管理,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第十条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
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
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公里。
第十条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第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第十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
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取得收费公路纳的车辆通行费。
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载。
发现车辆超载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责令停止收费后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管理统贷款统还款。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
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网络版。
第十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转让长度小于米的车道独立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第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期间的车辆通行费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条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违反本条例的式,强迫车辆通行收费公路。
第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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