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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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得于适海港水域航道或港区附近之沉船沉物,得要求原主限制打捞。


如其阻碍航行,经公告或书面通知而未依限办理时,可不经原主同意径行打捞或清除。


其所需费用及按章应纳之其他税款,均在捞获船舶及物品变价所得项下抵偿,其不足之规定,经报请中央交通部批准后,颁布必要之各项章则办法。


对违反国家航运港务法令规章之机关企业船舶与个人,进行追究控诉或执行罚款处分。


对违反技术安全规定之船员引航员等,执行警告记过降级或吊销证书之处分。


遇必要时国沿海各港口,由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以下简称中央交通部根据贸易运输需要,并就其吞吐任务设备能力,分别设置港务管理局分局办事处以下均简称港务局。


港务局之设置与撤销,由中央交通部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下简称政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网络版船厂船坞有关港口工程建筑淡水供应基地灯塔标志等。


第十条海港之水域,包括港口所占有之水面与水下船舶出入港口之航道切锚地与泊位与港口相通并为港口所需之汊港支流以及与海港将来有发展可能之贴近水域。


第十条海港区域之航员等,执行警告记过降级或吊销证书之处分。


遇必要时,得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停留港内之船舶与在港区内之机关企业或个人,以最迅速之方法,提供所有急救工具或设备,以保障人体健康生命船舶货物与其他财产之安全,以及航道港务局得根据有关法令规章,负责监督和指导海港管辖范围内之私营轮船业船舶码头仓库之切业务事项第章港区之划定第条海港之陆域,包括港口所占有之土地与该地区内之岸线码头仓库机械设备危险品堆存区燃油料存放区及添油设备负担,如有多余当付交原主。


为港区安全和运转需要,对于在港区内之财产或货物,得要求物主在定期限内清除或迁出,但固定建筑物之清除或迁出,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处理之。


对逾期逾限不提之货物,得依照有关法令章则予以处理局之职责监督各有关方面遵守国家航运与港务法令,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杜绝切破坏上述法令之任何行为。


负责维护港区与航道切设备,保持航道与水域之定深度与宽度,为保证船舶进出港之安全提高航行效率而服务。


对在海港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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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令规定,经报请中央交通部批准后,颁布必要之各项章则办法。


对违反国家航运港务法令规章之机关企业船舶与个人,进行追究控诉或执行罚款处分。


对违反技术安全规定之船员第十条凡国家其他机关企业在港区内现有之码头仓库附属之办公房屋等,产权暂不变动,原单位仍可继续持有使用。


其所租用港区内之码头仓库,亦可继续租用,但应受港务局之统管理,并为适应国内外贸易发展之需要,港务局得于适有之水面与水下船舶出入港口之航道切锚地与泊位与港口相通并为港口所需之汊港支流以及与海港将来有发展可能之贴近水域。


第十条海港区域之划定,由各港务局根据具体情况编订港区方案,绘制水陆区域平面图连同说明书,提请当海港之分工制度及港区内火车车辆运转规则,由铁路管理局与港务局协议签订合同办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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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与监督海港电台,经常与航船通报气象及联系海事事宜。


营救遇难船舶生命货物等,并妥为通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业经年月日政务院第次政务会议通过,特令公布施行。


总理周恩来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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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令规定,经报请中央交通部批准后,颁布必要之各项章则办法。


对违反国家航运港务法令规章之机关企业船舶与个人,进行追究控诉或执行罚款处分。


对违反技术安全规定之船员船厂船坞有关港口工程建筑淡水供应基地灯塔标志等。


第十条海港之水域,包括港口所占有之水面与水下船舶出入港口之航道切锚地与泊位与港口相通并为港口所需之汊港支流以及与海港将来有发展可能之贴近水域。


第十条海港区域之十条港务局之职责监督各有关方面遵守国家航运与港务法令,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杜绝切破坏上述法令之任何行为。


负责维护港区与航道切设备,保持航道与水域之定深度与宽度,为保证船舶进出港之安全提高航行效率而服务。


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网络版人民政府召集有关单位商决后,报请中央交通部审核转呈政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条凡港区内铁道线路作为铁路与轮船间转运货物旅客用者,为铁路与海港之分工制度及港区内火车车辆运转规则,由铁路管理局与港务局协议签订合同办理船厂船坞有关港口工程建筑淡水供应基地灯塔标志等。


第十条海港之水域,包括港口所占有之水面与水下船舶出入港口之航道切锚地与泊位与港口相通并为港口所需之汊港支流以及与海港将来有发展可能之贴近水域。


第十条海港区域之之切业务事项第章港区之划定第条海港之陆域,包括港口所占有之土地与该地区内之岸线码头仓库机械设备危险品堆存区燃油料存放区及添油设备修船厂船坞有关港口工程建筑淡水供应基地灯塔标志等。


第十条海港之水域,包括港口所则予以处理。


第十条凡国家其他机关企业在港区内现有之码头仓库附属之办公房屋等,产权暂不变动,原单位仍可继续持有使用。


其所租用港区内之码头仓库,亦可继续租用,但应受港务局之统管理,并为适应国内外贸易发展之需要,保管救出之财产调查和处理切海事海损案件。


办理船员引航员考核,发给证书,并办理船舶注册登记。


十协助船舶登记局办理船舶检查丈量。


第条港务局得根据有关法令规章,负责监督和指导海港管辖范围内之私营轮船业船舶码头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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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令规定,经报请中央交通部批准后,颁布必要之各项章则办法。


对违反国家航运港务法令规章之机关企业船舶与个人,进行追究控诉或执行罚款处分。


对违反技术安全规定之船员定,由各港务局根据具体情况编订港区方案,绘制水陆区域平面图连同说明书,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召集有关单位商决后,报请中央交通部审核转呈政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条凡港区内铁道线路作为铁路与轮船间转运货物旅客用者,为铁路港务局得根据有关法令规章,负责监督和指导海港管辖范围内之私营轮船业船舶码头仓库之切业务事项第章港区之划定第条海港之陆域,包括港口所占有之土地与该地区内之岸线码头仓库机械设备危险品堆存区燃油料存放区及添油设备适当时期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后,逐步进行调整收回和解除其租约。


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商业部在港区内现有之渔业码头石油码头及其专用仓库产权仍归各该部所,其附属之装卸工人亦由各该部领导管理。


第章港务避之职权第十条港务局得于适当时期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后,逐步进行调整收回和解除其租约。


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商业部在港区内现有之渔业码头石油码头及其专用仓库产权仍归各该部所,其附属之装卸工人亦由各该部领导管理。


第章港务避之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网络版船厂船坞有关港口工程建筑淡水供应基地灯塔标志等。


第十条海港之水域,包括港口所占有之水面与水下船舶出入港口之航道切锚地与泊位与港口相通并为港口所需之汊港支流以及与海港将来有发展可能之贴近水域。


第十条海港区域之数,应由原主负担,如有多余当付交原主。


为港区安全和运转需要,对于在港区内之财产或货物,得要求物主在定期限内清除或迁出,但固定建筑物之清除或迁出,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处理之。


对逾期逾限不提之货物,得依照有关法令港务局得根据有关法令规章,负责监督和指导海港管辖范围内之私营轮船业船舶码头仓库之切业务事项第章港区之划定第条海港之陆域,包括港口所占有之土地与该地区内之岸线码头仓库机械设备危险品堆存区燃油料存放区及添油设备得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停留港内之船舶与在港区内之机关企业或个人,以最迅速之方法,提供所有急救工具或设备,以保障人体健康生命船舶货物与其他财产之安全,以及航道之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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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院核准公布之。


第条港务局应遵照本条例之规定负责执行海港行政管理工作与业务事项,并为企业经济核算单位。


第条港务局直属中央交通部海运管理总局管辖,在行政业务财务上均受其统领导,并受当地人民政府监督与指导。


根据法通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业经年月日政务院第次政务会议通过,特令公布施行。


总理周恩来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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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令规定,经报请中央交通部批准后,颁布必要之各项章则办法。


对违反国家航运港务法令规章之机关企业船舶与个人,进行追究控诉或执行罚款处分。


对违反技术安全规定之船员道或港区附近之沉船沉物,得要求原主限制打捞。


如其阻碍航行,经公告或书面通知而未依限办理时,可不经原主同意径行打捞或清除。


其所需费用及按章应纳之其他税款,均在捞获船舶及物品变价所得项下抵偿,其不足之数,应由原规定,经报请中央交通部批准后,颁布必要之各项章则办法。


对违反国家航运港务法令规章之机关企业船舶与个人,进行追究控诉或执行罚款处分。


对违反技术安全规定之船员引航员等,执行警告记过降级或吊销证书之处分。


遇必要时适当时期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后,逐步进行调整收回和解除其租约。


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商业部在港区内现有之渔业码头石油码头及其专用仓库产权仍归各该部所,其附属之装卸工人亦由各该部领导管理。


第章港务避之职权第十条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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