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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网络版)

障监察协管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可以协助处理有关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但不得实施行政执法。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门工会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支持和帮助被拖欠或者被克扣工资的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结果,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公告委托审计或者鉴定等期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案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决定撤销案件的已履行行政处罚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第十条用人单位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建立保存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等用工档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落实劳动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等制度或者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撤销案件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被调查人死亡或者被调查的用人单位或者组织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无权利义务承受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公告委托审计或者鉴定等期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案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决定撤销案件的已履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或者终结执行的自愿撤回投诉申请投诉人死亡并无继承人且不需要继续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网络版。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方面的预警机制。对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劳动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网络版工种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情况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建立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等用工档案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工资保证金规定的情况十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以收取保证金押金及其他方式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毕业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等证件的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工和工资支付事项。第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中介机构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以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其他违反有关职业中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第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政部门先予支付工资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足额补齐。第十条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劳动者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撤销案件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被调查人死亡或者被调查的用人单位或者组织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无权利义务承受人,且无财产可以分配的投诉事项已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或者已经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在发生之日或者连续继续状态终了之日起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规定的情况集体协商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事项以及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运行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侵害社会保险权益的案件,由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办理。第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用工和工资支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人员公平就业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援助执行就业再就业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因拖欠劳动者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严重危害公共秩序,行为人逃匿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用人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张贴执法公告,并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公告期为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全省统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劳动用工管理,真实准确地建立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等用工档案,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用工档案应当保存年以上。第十条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劳动用工实名管理就业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援助执行就业再就业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工种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情况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建立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等用工档案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工资保证金规定的情况十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以收取保证金押金及其他方式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毕业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等证件的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工和工资支付事项。第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中介机构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以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配备劳资管理员及相关设备,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加强对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第十条本省对承担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工程项目的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应当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按定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未按本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相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评价诚信等级优良无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减免工资保证金对严重违法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提高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被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使用工资保证金先予支付劳动保障行第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街道社区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能的机构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可以协助处理有关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但不得实施行政执法。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之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有具体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属于接受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举报投诉,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和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公安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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