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网络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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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如实地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作出认证检测检验的结论证明。


这里所讲的出具虚假证明,是指出具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认证结论或者有关检测检验数据。


作为承担技术服务的机构,如果出具有关安全生产的虚假的证明文件,会对安全生产构成很大威胁,甚至会因此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因此,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制是最轻的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行为。


管制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根据刑法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个月以上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年。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种较轻的刑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个月以上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年。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中适用范围最广泛的种刑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个月以上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年。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种严厉的刑罚,它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但又不必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百十条规定的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


构成本条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此外,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是过失,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关于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百十条的规定,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网络版。


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引起的结果,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是经有关部门或者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如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不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改正措施的行为是造成严重后果。


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百十条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百十条规定的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


构成本条规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网络版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百十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犯罪和滥用职权罪。


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是造成严重后果。


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是指行使了不该自己行使的职权,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擅自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在行使职权时,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或者随心所欲地做出处理决定等。


本条规定的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行为,就是种滥用职权的行为。


如果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则构成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这法定职责,对本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存在的问题,经职工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后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及时消除这方面的事故隐患,结果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就应当依照刑法第百十条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法第百十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其他涉及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定数量的金钱的刑罚方法。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网络版。


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引起的结果,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也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危害后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社会产生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犯罪行为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除此以外,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和内容。


犯罪的客观方面与犯罪的客体是紧密联系的,这说明犯罪客体是在什么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受到侵害的。


所以,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关于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管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所构成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的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百十条规定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


依照刑法第百十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本条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例如,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就是种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客观上必须有由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主刑也叫基本刑罚,是对犯罪行为人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种。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最轻的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行为。


管制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根据刑法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个月以上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年。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种较轻的刑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个月以上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年。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其他涉及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作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地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作出认证检测检验的结论证明。


这里所讲的出具虚假证明,是指出具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认证结论或者有关检测检验数据。


作为承担技术服务的机构,如果出具有关安全生产的虚假的证明文件,会对安全生产构成很大威胁,甚至会因此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因此,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百十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犯罪和滥用职权罪。


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是造成严重后果。


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是指行使了不该自己行使的职权,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擅自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在行使职权时,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或者随心所欲地做出处理决定等。


本条规定的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行为,就是种滥用的行为,才是犯罪。


如果人的行为虽然损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而且对社会造成了定的危害,具有犯罪的前两个特征,但是刑事法律没有规定应受到刑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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