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网络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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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账户的监督程序结束。


有关纠纷由当事双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公示期届满未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交通运输部应当通知保证金开户银行退还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及其利息,并收缴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第十条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的,应当向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备案变更企业名称企业迁移变更出资人歇业终止经营中国籍船舶终止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变更企业名称的,由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换发相关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资格登记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将有关许可登记证书交回原许可登记机关。


第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十条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新开或者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银行开设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专门账户上交存保证金,保证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交存的保证金,受国家法律保护。


除下列情形外,保证金不得动用因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根据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或者司法机关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拒不执行的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的,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拒不执行的。


有前款项情形需要从保证金中划拨的,应当依法进行。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保证金不符合海运条例规定数额的,交通运输部应当书面通知其补足。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自收到交通运输部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未补足的,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被交通运输部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申请终止经营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可向交通运输部申请退还保证金。


交通运输部应将该申请事项在其政府网站上公示日。


在公示期内,以不向中国境内的银行交存保证金。


但为了保证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满足海运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该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与中国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就财务责任保证实现方式签订协议。


第十条没有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但在中国境内承揽货物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收取运费,通过租赁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船舶舱位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或者利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提供的支线服务,在中国港口承揽货物后运抵外国港口中转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但有海运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条中国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交纳保证金,或者取得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责任保险,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母公司及分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


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应当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条规定的程序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国际海运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和调查。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者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组织或授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


第十条利害关系人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者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有海运条例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依照海运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请求交通运输部实施调查。


请求调查时,应当提出书面调查申请,并阐述理由,提供必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网络版实施细则网络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年修订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李小鹏年月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条第项第项第十项,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


将第条第项中的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修改为商定和收取客票票款和运费签发客票和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旅客上下船舶。


删去第项第目中的港到港。


在第十项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为复印件的前增加境外。


删去第条第款中的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


删去第条第款中的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和第项。


将第款第项修改为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在第款中增加项作为第项规定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安全管理证书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的复印件。


增加款运条例规定数额的,交通运输部应当书面通知其补足。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自收到交通运输部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未补足的,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被交通运输部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申请终止经营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可向交通运输部申请退还保证金。


交通运输部应将该申请事项在其政府网站上公示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网络版。


第十条设立海运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条第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进行审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应当与中国境内的托运人组织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


十将第十条第款第项修改为公司章程复印件。


删去第款第项。


将第项修改为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十将第章名称修改为监督检查。


十在第十条后增加两条,内容为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国际海运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和调查。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者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自行决定,组织或者授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


十在第十条第项中托运人前增加旅客或者。


将第项修改为影响旅客或者货物的正常出行或者出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中转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但有海运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条中国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交纳保证金,或者取得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责任保险,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母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保证金保函或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原件。


第十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申请提单登记时,提单抬头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称相致。


提单抬头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不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说明该提单确实为申请人制作使用的相关材料,并附送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提单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书面声明。


第十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提单的,各种提单均应登记。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络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委托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联络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


联络机构为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的,不须提供本条第款第项第项文件。


联络机构或者联络机构说明书所载明的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已经登记的提单。


第十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需要委托代理人签发提单或者相关单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代理上述事项。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存保证金或者取得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责任保险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代理签发提单。


第十条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协议运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协议运价号应当在提单或者相关单证上显示。


第十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者的登记提单发生变更的,应当于新的提单使用之日起日前将新的提单样本格式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申请者交纳保证金取得保证金保函或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并办理提单登记,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后,交通运输部在其政府网站或者授权发布的网站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称及其提单格式样本。


第十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在交通运输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专门账户上交存保证金,保证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交存的保证金,受国家法律保护。


除下列情形外,保证金不得动用因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根据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或者司法机关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而无船承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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