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1)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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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航空运输安全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紧急情况,可以发布特别工作措施。


第百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传递非法干扰行为机密信息的程序,不得擅自泄露信息。


第百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受到非法干扰的航空器上的旅客和机组的安全,直到其能够继续旅行。


第章监督管理第百十条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符合本规则的规定本企业航空安保方案的规定其他法规标准中有关航空安保的规定。


第百十条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泄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百十条公共航空运程序。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签订的代码共享湿租等协议,应当包含以上内容。


第十条航空安保协议应当妥善保存,以便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检查。


第章运行安保措施第节旅客订座和离港信息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使用的旅客订座和离港信息系统的类型供应商信息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旅客订座和离港信息应当受到保护,不得被随意对外提供。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相应安保措施,防止旅客信息被窃取或非法泄露。


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旅客订座系统应当按规定设置获取旅客身份证件信息的程序。


第节办理乘机手续第十条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采取措施核对乘机人的身份证件和行李。


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程序,核对加入机组人员的身份证件工作证件和乘机证明文件,确保人证相符。


第十条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告知其相关安全保卫规定。


第节旅客及其手提行李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程序,确保旅客及其手提行李在登机前经过安具有约束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节航空安保方案的修订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下列情形下对航空安保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其持续有效负责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保工作的组织机构或其职责发生重大变更的发生重大威胁或事件的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民航局可以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航空安保方案作出紧急修订。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完成修订。


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根据本规则第十条第十条对航空安保方案作出修订的,应当在修订内容实施前至少个工作日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航空安保方案作出其他修订的,应当在修订内容实施前至少个工作日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节航空安保方案的保存和分发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其运营基地至少保存份完整的航空安保方案,在其每个通航的机场有份可供随时查阅的航空安保方案或者相关部分。


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其通航的机场管理机企业航班的,应当遵守携带武器乘机的相关规定。


第节过站和转机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其航空安保方案中应当包括适当措施,管控过站和转机旅客及其手提行李,防止过站和转机旅客将物品遗留在航空器上。


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过站和转机的人员与未经安全检查的其他人员接触。


如果发生接触,则相关人员重新登机前必须再次经过安全检查。


第十条乘坐国际地区航线班机在境内机场过站和转机的人员及其行李,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但与中国签订互认航空安保标准条款的除外。


第节航空器地面的安保措施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以便航空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在地面停放时得到有效监护,监护措施及监护机构应当在其航空安保方案或者安保协议中列明。


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以便航空器在机场过夜或未执行航班飞行任务停放期间得到有效守护,守护机构及守护措施应当在其航空安保方案或者安保协议中列明。


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与航空器监护部门机务维修部门武警守卫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网络版器受到非法干扰威胁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将威胁信息对威胁的初步评估以及将要采取的措施通知给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相关机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航班机长要求机长将威胁信息对威胁的评估以及将要采取的措施通知所有机组成员航空器降落后,立即通知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对航空器实施安保搜查。


第百零条民航局根据威胁评估结果或针对民用航空的具体威胁,有权发布安保指令和信息通告,采取应对措施。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并执行民航局发布的安保指令和信息通告。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收到安保指令和信息通告后,应当制定执行安保指令和信息通告各项措施的具体方法。


第百零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没有能力执行安保指令中的措施的,应当在安保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替代措施。


第百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向民航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安保指令提出修改意见。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网络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年修订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空安保方案,在其每个通航的机场有份可供随时查阅的航空安保方案或者相关部分。


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其通航的机场管理机构提交其航空安保方案的有关部分。


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将航空安保方案的相关内容分发给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相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安保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将安保业务外包给航空安保服务机构的,应当将方案中与外包安保业务相关的部分提供给航空安保服务机构。


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航空安保方案文本保存在便于安保工作人员查阅的地方。


第十条航空安保方案为敏感信息,应当对其进行编号并做好登记,妥善保存。


第十条航空安保方案的分发查阅范围必须受到限制,只限于履行职责需要此种信息的应知人员。


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程序,确保在接到押解计划后及时将该信息通报机长被押解人员在其他旅客登机前登机,在其他旅客下机后下机被押解人员的座位应当安排在客舱后部,位于押解人员之间,且不得靠近过道紧急出口等位置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方案规定的程序规定执行。


第百零条威胁增加时的航空安保措施,按照安保等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百零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接受国际组织或机构外国政府部门安保审计评估考察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至少个工作日内报告民航局,并按照局方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接受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机场安保考察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至少个工作日内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并按照局方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上报。


第章安保应急处置第百零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安保应急处置预案,并保证实施预案所需的设备人员资金等条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确保预案中包含的所有信息及时更新,并将更新内容告知相关单位人员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其航空安保方案的规定,定期演练应急处置预案。


第百零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程序,按照本企业所在地区和航线航班飞往地区的威胁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百零条航其相关安全保卫规定。


第节旅客及其手提行李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程序,确保旅客及其手提行李在登机前经过安全检查。


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航空安保法规标准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第十条旅客登机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地面服务代理应当查验登机凭证,核对旅客人数。


第十条已经安全检查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相混或接触。


如发生相混或接触,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要求机场管理机构采取以下措施对相应隔离区进行清场和检查对相应旅客及其手提行李再次进行安全检查如果旅客已进入航空器,应当对该航空器客舱实施安保搜查。


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旅客下机时将物品遗留在航空器上。


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分公司为执行本企业航空安保方案制定的实施程序应当报分公司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新成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应当在申请运行合格证时并报送。


第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行合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百十条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质量控制方案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百十条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对从事航空安保工作人员进行初训复训的或者未对航空安保管理人员或新招录的航空安保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或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百十条违反本规则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与有关单位签署航空安保协议,或者协议内容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百十条违反本规则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


第节航空安保协议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与通航的境内机场航空配餐地面服务代理等签订航空安保协议,以便本企业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的措施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将安证时,并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保方案。


第十条民航局接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条航空安保方案具有约束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节航空安保方案的修订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下列情形下对航空安保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其持续有效负责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保工作的组织机构或其职责发生重大变更的发生重大威胁或事件的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民航局可以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航空安保方案作出紧急修订。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完成修订。


第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根据本规则第十条第十条对航空安保方案作出修订的,应当在修订内容实施前至少个工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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